(1989年9月25日 车辆伤害)
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1982年9月25日,四川省甘孜州九龙县送参加农业工作会议的代表返回各乡,原定由县车队派驾驶员驾驶县农业局的大货车送,但该县林业局驾驶员鸟某将车开来后,未等县车队的驾驶员赶到,就擅自驾车送代表出发,当车行至九(龙)江(口)路25千米加37米处时,由于驾驶员技术差,操作不当,在连续转弯、下坡的情况下,超速行驶,将车开入河中,造成47人死亡,7人轻伤的特大交通事故。
二、事故原因分析
1.事故的主要原因:驾驶员鸟某在没有载人证的情况下,驾驶大货车载人,并且车辆严重超载,超速行驶,以致发生翻车事故。
2.事故的其它原因:九龙县召开农业工作会议,对会议的各项会务工作作了安排,由县林业局和县政府办公室负责人负责接送代表,但他们对安全工作不够重视,管理工作不落实,这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三、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1.九龙县林业局驾驶员鸟某,不服从领导安排,不听从工作人员的劝阻,无载人证载人,在车辆严重超员的情况下超速行驶,造成了翻车,是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本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因其已在事故中死亡,故不再追究。
2.县林业局干部张某,会议分工具体负责组织车辆接送代表,当县车队驾驶员未到,车辆又严重超载,林业局驾驶员鸟某强行将车开走的情况下,制止不力,又未将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3.县林业局副局长尼某,受县政府办公室委托,负责落实送代表的车辆,但在具体布置调换车辆及驾驶员时任务交待不详细,人员不落实(并且派出的另一辆送代表的车也是无载人证载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4.县政府办公室主任韩某,作为这次会议联系车辆的负责人,安排车辆只布置不检查,工作失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给予撤销县政府办公室主任职务。
5.九龙县副县长邓某,是这次会议的主要主持者,对这次会议的安全工作不够重视。事故发生的当天早晨,当有关人员将车辆调换情况向他汇报时,没有引起重视,也没有去督促,检查落实。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领导责任,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6.九龙县县长单某是九龙县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对该县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未认真研究解决,在这次事故发生前,他也知道会议前接代表时曾险些发生翻车事故,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领导责任,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7.甘孜州副州长罗某,分管全州安全生产工作,从1988年——1989年,省政府召开的三次全省性安全生产会议,作为分管领导未参加过一次,对近两年来全州发生的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对其予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