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10月12日15时05分 车辆伤害)
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1988年10月12日,陕西省咸阳市发生了一起死亡43人,伤39人的特大恶性交通事故。
10月12日15时05分,陕西省咸阳市运输公司第7车队驾驶员何某驾驶一辆解放牌大客车,在由武功普集镇开往乾县途中,行至乾县梁村镇令胡村北(距乾县县城8千米处),会车时翻入公路东侧3.5米深的梯形混凝土水槽内,客车起火,43人当场死亡,39人(包括司机何某)受伤,车辆报废。
二、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由于司机在会车时采取措施不当,雨天超速行驶,风挡玻璃破裂,雨刷器不能正常使用,视线不清,严重超员所致。
事故的间接原因是运输公司在实行单车抵押承包改革以后,安全管理的配套措施跟不上,企业负责人对部分司机违章超载,拚设备、拚精力、拚时间,跑“凑合车”等问题,认识不足,没有采取果断措施加以纠正,以致酿成大祸。
三、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1.肇事司机何某,对“10.12”事故负有直接责任,依法判处有期徒刑7年。
2.咸阳市运输公司第7车队,对“10.13”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给予第7车队队长杨某撤销行政职务处分,给予分管技安、客运工作的副队长罗某行政记过处分,车队副队长张某在职工大会上作深刻检查。
3.咸阳市运输公司对“10.12”事故应负重要的领导责任。给予运输公司经理王某记大过处分,副经理翟某记过处分,车管科科长靖某行政警告处分。
咸阳市交通局、市交警支队作为上级管理部门,亦应认真吸取教训,责成其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四、防止同类事故的措施
1.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建立健全安全组织,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对所有已承包企业的合同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同时签订安全责任书。凡没有把经济指标和安全指标捆在一起的,或安全责任不明,要修订和增补;凡没有涉及安全指标的要终止合同。
3.有关部门要互相配合,整顿交通秩序,依法从严管理交通,切实做好公路交通安全的综合治理。
4.坚持安全检查制度,消除事故隐患。把交通运输作为本地区安全检查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