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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攀枝花市“2·13”特大翻车事故(1990年)

2005-01-12   来源:安全文化网通讯员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1990年2月13日15时02分    车辆伤害)

  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1990年2月13日15时02分,四川省攀枝花市公共交通公司客车翻车,31人死亡,5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20000元。

  攀枝花市公共汽车公司64路公共汽车驾驶员晏某驾驶四川05/00698号黄河牌大客车,在金江火车站接运乘客返回攀枝花市,擅自将载有97名乘客的大客车让给他的朋友、非驾驶员吴某驾驶。2月13日15时02分,当吴驾车行至渡金线17公里十400米处进入弯道时,由于车速过快客车偏离正常行驶路面,吴没有及时校正方向和采取制动措施,致使客车冲出右侧路面,翻于坡长为39米的金沙江边,造成特大翻车事故。

  二、事故责任分析及对责任者的处理

  1.攀枝花市公交公司驾驶员晏某,无视交通安全,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擅自将客车交给非驾驶员吴某驾驶,对这起事故应负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犯罪,已由当地司法机关依法判处有期徒刑7年。

  2.社会青年吴某,目无法纪,无证驾车,超速行驶,临危又未能采取紧急措施,致使车毁人亡;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刑律,由当地司法机关依法判处有期徒刑7年。

  3.市公交公司经理彭某,身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没有正确处理好安全与效益的关系,没有尽职尽责地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对该公司发生多次驾驶员擅自将车让给非驾驶员驾驶的重大事故隐患严重失察,对该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4.市公交公司副经理王某,分管外勤安全工作,对公司下属一

  5.市公交公司一总站站长朱某,对抓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贯彻执行不力,安全教育存在形式主义,又多次无证驾驶的重大隐患处理教育不力,对此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给予撤销其一总站站长职务的处分。

  6.市公交公司一总站副站长魏某,分管外勤营运和安全工作,深入线路进行安全监督检查不够,对此次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三、防止同类事故的措施

  攀枝花市政府认真吸取这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在狠抓落实上下功夫,对于客车驾驶员和乘务人员,加强法纪观念,职业道德和责任心的教育,对严重违章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作为营运企业,要始终把安全运输放在首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安全,把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在每一个人的行动上。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保证体系,切实保证国家和旅客生命财产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