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2月15日9时40分 车辆伤害)
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1992年2月15日,四川省平昌县五木乡汽车队驾驶员秦某,驾驶该队峨眉牌大客车,从平昌县五木乡载客往平昌县行驶,沿途搭乘共51人(准载40人),约上午9时40分,行至平得公路9千米加15米下坡转弯时,由于转向角度小,客车右后轮跑向右路肩边沿时,采取措施不当,向左打方向盘过大,致使客车翻于公路左侧39米高的陡岩下,造成14人死亡,35人轻伤,车辆基本报废的特大交通事故。
二、事故原因分析
1.驾驶员秦某违章驾驶。秦某持“B”类驾驶证照,只能驾驶货车,此次驾驶大客车,加之技术生疏,超载乘客,临危采取措施不当,以致造成事故。
2.有关单位和部门的领导,安全管理松懈,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检查监督不力,这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三、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1.平昌县五木乡汽车队驾驶员素某,持“B”类驾驶证驾驶大客车与准驾不符,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26条4款“不准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规定,在行驶途中还超载搭人。临危措施不当,造成“2.15”特大交通事故,其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因其已在事故中死亡,故不再追究。
2.该车队队长苟某,严重忽视安全生产,平时对安全工作不重视,管理不力。在明知秦某未持大客车驾驶证且又在大客车跟车实习期间,还派秦单独驾驶大客车载客,违反道路交通规则,因而造成此次重大交通事故。苟某应负此次事故的直接领导责任。由司法机关立案处理。
3.得胜区企办主任王某、五木乡副乡长李某、乡企办主任谢某,没有认真及时对该车队进行检查和监督,工作失职,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分别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4.此次事故暴露了平昌县政府对乡镇运输车队安全管理重视不够,工作不深不细。责成平昌县政府向省政府写出书面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