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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 省大石桥市“4.30”重大道口撞车(1993年)

2005-01-12   来源:安全文化网通讯员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1993年4月30日6时02分    车辆伤害)

  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1993年4月30日6时02分,044次货物列车行至长大线分水至大石桥间243千米350米砖厂无人看守道口处,与通过该道口的一辆大客车相撞,造成35人死亡,7人重伤,29人轻伤的重大路外伤亡事故。

  4月30日,044次货物列车由大连铁路分局大连机务段ND5型0301号美国产内燃机车牵引,编组41辆,总重2872吨,于6时由分水站通过后,以每小时65千米的速度运行至该道口前鸣笛示警,因当时天降大雾,距道口20米左右时,司机发现列车运行方向左侧公路上有一辆大客车由东向西突然驶上道口,立即采取紧急制动。该列车在紧急制动状态下与大石桥市客运公司汽车司机孙某驾驶的依卡路斯大客车(已租赁给该公司职工姜某经营)相撞。大客车被撞至道口东南距道口25.5米处。列车越过道口503.9米停住。车内75人(定员70人)当场死亡29人,抢救无效死亡6人,重伤7人,轻伤29人。铁路线于当天6时40分开道。

  二、事故原因分析

  根据事故现场勘查和调查,该道口标志齐全,铺面平整,设备完好,列车运行正常。造成这起事故的原因是,大客车驾驶员孙某误入,违章通过道口所致。

  三、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大客车驾驶员孙某违章通过道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44条2款“机动车通过无人看守道口时须停车了望,确认安全后,方准通过。”因此,孙某是这起事故的直接责任者。租赁经营者管理不善应负直接管理责任,大石桥客运公司应负领导责任。

  由于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孙某已在事故中死亡,故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租赁经营者的直接管理责任和大石桥客运公司的领导责任由司法和行政主管部门追究。

  四、防止同类事故的措施

  1.加强无人看守道口的管理。本着“谁受益,谁负责,谁监护”的原则,对无人看守道口应逐步采取监护措施。

  2.严格大客车的营运管理,凡是途经铁路道口的大客车单位,司乘人员,应与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签定安全责任书,并建档立卡发证,定期检查,把交通安全作为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来抓。

  3.各级地方政府与铁路部门,对运输繁忙的铁路道口进行一次调研,共同规划无人看守道口的安全管理方案,逐步建设公路立交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