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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煤业集团辰溪矿业有限公司蒋家坪煤矿“8•23”运输事故调查结果

2009-03-17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2008年8月23日,湖南省煤业集团辰溪矿业有限公司蒋家坪煤矿(以下简称蒋家坪煤矿)发生一起运输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1.15万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常德监察分局牵头,组织湖南省煤业集团(纪委、工会)、辰溪县公安局等单位和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于2008年8月25日至26日对事故进行了调查。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查阅资料、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并向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提交了事故报告,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对事故调查组的报告进行了批复。调查处理结果如下:

    一、事故概况

    1、企业性质:省属国有。

    2、事故时间:2008年8月23日18时45分。

    3、事故地点:蒋家坪煤矿45采区回风下山,距离上部变坡点40m处。

    4、事故类别:运输事故。

    二、事故发生的原因及事故性质

    ㈠事故直接原因

    ⒈死者田世平安全意识淡薄,发出提升信号后,未进入安全地点躲避,违章冒险滞留在下山巷道中。

    ⒉下山临时装载点没有设置供发送提升信号人员避险的躲避硐。

    ㈡事故间接原因

    ⒈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45采区回风下山临时装载点巷道断面达不到安全要求;下山装载点只有信号铃按钮开关,没有安装提升信号铃,且信号铃装置失修,发出的铃声模糊不清,难以辨识;提升信号灯安装在装载点上方10米的工作面安全出口处,发送提升信号的人员不易观察到,等等安全隐患没有及时排查和治理。

    ⒉技术管理有缺陷。编制的回收安全措施内容不完善、缺乏针对性,对提升信号灯和信号铃的设置、躲避硐、安全出口、临时装载点、装车方式、装车工与绞车工的信号联系方式等未作具体规定和要求;矿对编制的回收安全措施审查把关不严。

    ⒊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回收45采区回风下山护巷煤柱本应是现场安全管理的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但事故当班却没有矿安全管理人员和采煤队负责人现场带班。

    ⒋对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全员轮训,职工安全意识淡薄,自保能力差。

    ㈢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三、事故责任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㈠田世平,农民,蒋家坪煤矿采煤三队采煤工。对事故应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㈡吴庚文,中共党员,蒋家坪煤矿矿长。未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事故应负重要领导责任。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罚款14000元的行政处罚;并由辰溪矿业公司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㈢李明胜,中共党员,蒋家坪煤矿副矿长,分管全矿机电工作,对事故应负领导责任。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并由辰溪矿业公司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㈣李兴连,中共党员,蒋家坪煤矿副矿长,分管全矿安全工作,对事故应负领导责任。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并由辰溪矿业公司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㈤戴世荣,蒋家坪煤矿采煤三队队长,对事故应负重要责任。由辰溪矿业有限公司根据本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给予撤销其蒋家坪煤矿采煤三队队长职务的行政处分。

    辰溪矿业公司蒋家坪煤矿,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技术管理有缺陷,现场安全管理和对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经调查组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给予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