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经过:
2008年7月10日20时50分左右,某钢铁公司铁路运输处雇佣的调车员张某正在指挥机车进行调车作业。机车在铁路钢4号线上推着空车皮向南行驶时,在钢4线与货场路平交道口处,与由西向东行驶的机械队66号斯太尔汽车相撞。致使汽车倾翻,第一节火车厢爬到汽车上,火车厢向上倾斜约30度角,将站在第一和第二节火车厢连接部位的调车员张海涛盆骨严重挤伤。随即被送往济钢医院抢救,经济钢医院两个多小时的全力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原因分析:
1、该公司《铁路安全操作规程》规定:车厢两端连接部严禁站人。调车员张某在进行调车作业时,站位不当,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第一节第三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5.4.4条规定:机动车通过道口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①提前减速;②通过有人看守道口或自动信号道口时,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遇道口栏杆放下或发出停车信号时,须依次停车于停车线以外,无停车线的,应停在距最外股钢轨5米以外,严禁抢道通过;③通过无人看守道口时,如视距达到GB6389中2.1条的规定,应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如达不到要求,必须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机械队司机党某驾车行驶路线不对,车未靠右行驶,加之本人在通过平交道口时,未认真观察火车运行情况,造成抢道行驶的事实,违犯上述规定,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3、根据铁路运输处道口在8:00---22:00必须有人看守的规定,道口看道员刘涛在机车调车作业时擅离职守,致使手动报警装置未能发挥作用,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4、平交道口处灯光设置不合理,货场照明不足,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5、事故相关单位平时对员工教育不够,安全规章制度执行不严,监管工作不到位,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管理原因。
防范措施
1、事故相关单位应从本起事故中吸取沉痛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大人员的日常安全教育和安全监管工作力度,严要求,重管理,确保行车作业安全。
2、在行车和调车作业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坚决杜绝各种违章作业行为,要教育员工消除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尤其在夜间行车和从事调车作业时,务必做好安全确认工作,禁止盲目作业。同时,现场监督检查工作也要跟得上。
3、重新设计道口安全设施,道口和货场灯光照明设置应尽快整改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