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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省政和县“9·30”特大交通事故的批复及分析(1999年)

2005-01-18   来源:安全文化网通讯员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国经贸安全[1999]388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

    国务院办公厅转来你省《关于政和县“9·30”特大交通事故处理意见的请示》(闽政[1999]文18号,以下简称《请示》)(国办332号),经商有关部门,现批复如下:

    一、1998年9月30日,你省政和县境内发生一起死亡33人、伤8人的特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福建省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了调查。这起事故的调查工作符合《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14号)的有关规定。

    二、同意《请示》对事故原因和性质的分析。事故直接原因是:闽H40435号中巴客车严重失保失修,右后轮制动蹄片磨损严重越限,致使车辆制动失效,该车严重超载,又遇下坡急转弯,驾驶员未能有效控制车速。事故的间接原因是:企业有关人员没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管理不到位。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三、同意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请按干部管理权限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决定3有关责任人员的党纪处理,请按照党纪有关规定办理3应由司法机关处理的有关责任人员,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请公开宣布调查处理结果,并将落实情况报国家经贸委备案。

四、请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和监督,防止发生同类事故,确保人民生产财产安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五月七

 

关于对福建省监察厅《关于对我省政和县“9·30”特大交通事故调查情况及责任人员处理意见的请示》的批复

(监函[1999]28号)

 

福建省监察厅:

    你们《关于对我省政和县“9·30”特大交通事故调查情况及责任人员处理意见的请示》收悉。经1999年第9次部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你们对事故责任人员提出的处理意见。对责任人的政纪处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实施;党纪处理,按照党纪有关规定办理。请将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报监察部备案(材料径寄监察部执法监察司)。

特此批复。

 

                                       监  察  部

                                       一九九九年四月五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政和县“9·30”特大交通事故处理意见的请示

(闽政[1999]文18号)

 

国务院:

    1998年9月30日上午9时40分,福建省政和县境内发生一起死亡33人、伤8人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委书记陈明义、省长贺国强、副省长黄小晶对事故抢救和善后工作做了重要指示,并指派省政府副秘书长洪长平带领省安委会、公安厅、交通厅、监察厅和省交警总队等有关部门领导连夜赶赴现场,对伤员抢救、善后工作、事故调查以及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抓好国庆、中秋两节安全等方面工作做了具体部署。国家经贸委安全生产局有关领导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对善后处理、事故调查等工作也做了重要指示。当地市、县党委、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公安干警、医疗人员和当地干部村民奋力抢救,有8名乘客幸免于难。由于领导重视,措施得力,当地村民协同配合,整个现场抢救和善后工作处理迅速,保持了社会的安定稳定。

    根据省政府和国家经贸委安全生产局领导的指示精神,按照国务院34号令有关规定,即日成立了由省安委会、公安厅、监察厅、交通厅、省交警总队和南平市政府、宁德地区行署领导及有关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由省安委会常务副主任邓云贞任组长,省交通厅副厅长卓湘、省交警总队副总队长朱孝忠、宁德地区行署副专员龚守栋和南平市政府副市长张立先任副组长。调查组在省政府黄小品副省长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经过认真细致的调查取证、分析研究,提出了调查处理初步意见。经省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现将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及处理意见报告如下:

    一、事故经过

    1998年9月30日上午5时30分,浦城县南浦客运车队个体车辆闽H40435号扬子牌中巴客车,由宁德地区古田县开出,经屏南县、政和县开往南平市浦城县。该车核定限载19人,从古田车站发车时车上实载16人(含驾乘人员),在站门口上车2人,沿途在古田、屏南陆续有人上车,其中在古田至平湖镇途中上车20人,在屏南境内上车3人,至肇事地点实际载客41人(含驾乘人员)。9时40分左右,车开至政和县省道安嵩线66km+200m镇前镇路段下坡左转弯处,冲出路面坠人24米深的公路护坡下的小溪中,造成死亡33人、伤8人、车辆报废的特大交通事故。

    二、事故原因

    调查组根据事故现场勘查、全面调查取证和对肇事车辆的技术鉴定,认定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

    (一)由于该车严重失保失修,右后轮制动蹄片磨损严重超限,蹄鼓间隙过大,造成制动分泵活塞行程超限,运行中活塞脱出缸体,制动液瞬间开放性泄漏,致使车辆制动失效。

    (二)由于该车严重超载,增加了车辆制动负荷,加大了下坡加速度,破坏车辆的行驶稳定性,且驾驶员在严重超载的情况下使用4档(直接档)下坡,不能有效控制车速,又遇下坡急转弯,冲出路面酿成了事故。

    根据技术鉴定和多方调查取证综合分析认为,这起事故的间接原因是:

    (一)宁德地区汽车运输总公司屏南公司下设的北站报到处值班人员没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闽H40435号中巴客车报到时没有上车清点人数,在严重超载的情况下给予放行。据查,该肇事车从今年9月1日至30日共14次经过北站报道处,有10次超载,屏南公司领导对这些情况没有引起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只注重收费而忽视安全管理。

    (二)屏南县及古田、政和县交警大队路面监控不到位。

    (三)南平汽车运输总公司浦城公司下属的浦城汽车修配厂的有关人员,没有按照国家交通部部颁技术标准进行维修保养;在肇事车二级保养维修时对右后轮制动系统没有认真检修。

    (四)浦城县交通局对直属企业县交通运输公司南浦客运站安全管理不到位;对南运浦城汽车修配厂的维修保养工作监督管理不力。

    (五)浦城、屏南、古田县政府在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方面存在薄弱环节。

    三、事故性质

    调查组根据该起事故的直接和间接原因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特大交通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分析与对费任者处理意见的建议 

    (一)曹家树,当班售票员,肇事车所有权人。没有按照车辆实际运行里程送保送修;不能履行乘务人员职责,造成客车严重超载,对本起事故应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二)李大烨,肇事驾驶员。对车辆保养工作不重视,在营运过程中追求经济效益,盲目严重超载;临危时应急处置不当,对本起事故应负直接责任。鉴于李大烨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三)包有金,法定车主。虽然同南浦车队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但只顾赚钱,不管安全,事故发生后畏罪潜逃。建议公安机关尽快缉拿归案,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苏世富,驾驶员。与李大烨搭档,负责驾驶古田至平湖镇路段,事故发生后畏罪潜逃。建议公安机关尽快缉拿归案,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陈文彪,宁德汽车运输总公司屏南公司北站报到处值班员。当班时没有按规定上车清点闽H40435号中巴的乘客人数,致使严重超载达20人的该车在此失去分流的机会。陈对本起事故应负直接责任,责成所在单位给予严肃处理。

    (六)刘赐康,宁德汽车运输总公司屏南公司(即屏南汽车站)经理。对公司北站报到处存在的超载现象和值班人员没有上车清点人数的违章行为视而不见,麻痹大意。对本起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纪检监察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内撤职和行政撤职处分。

    (七)甘振温,宁德汽车运输总公司总经理。对下属屏南公司存在的超载现象和值班人员没有上车清点人数等违章问题失察。对本起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纪检监察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内警告和行政记大过处分。

    (八)诸葛骥,宁德地区交通局分管宁运总公司的副局长,1997年12月前为宁运总经理。对宁运总公司下属单位存在的超载现象和值班人员没有上车清点人数的违章行为检查、督促不到位。对本起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纪检监察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九)李友泉,浦城县南浦镇南浦车队队长。对该队个体闽H40435号中巴客车只收费而忽视安全管理,工作严重失职。对本起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纪检监察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责成浦城县南浦镇政府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十)詹新炎,南平汽车运输总公司浦城公司下属的浦城汽车修配厂厂长。该厂在对闽H40435号中巴进行二级保养时右后轮制动系统没有认真检修,留下事故隐思,作为厂长和竣工检验负责人,对本起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纪检监察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和行政撤职处分。

    (十一)雷榕生,南运浦城公司经理。对下属的汽车修配厂存在的检修工作不认真的问题管理不到位。对本起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纪检监察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降级处分。

    (十二)詹友林,南平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处长(副处级)。南平市交通运管部门对营运车辆维修保养工作监管不到位,詹友林作为行业管理部门的领导对本起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纪检监察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十三)林元端,浦城县交通局局长。对所属南浦客运站管理不到位;对南运浦城汽车修配厂维修保养工作监管不力。对本起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纪检监察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大过处分。

    (十四)林勇国,屏南县交警大队大队长。对辖区内存在的营运车辆超载问题监控不到位。对本起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纪检监察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十五)周裕明,浦城县分管交通安全的副县长。对县交通运输公司下属南浦客运站存在的经营管理2昆乱和县交通局行业监管不力等问题检查、督促不够。对本起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资任,建议纪检监察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十六)郑常州,屏南县分管交通安全的副县长。对辖区内存在的营运车辆超载问题检查、督促不够。对本起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纪检监察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十七)林竹安,古田县交警大队大队长。对辖区内存在的营运车辆超载问题监控面不够。对本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其所在地市给予通报批评。

    (十八)章经建,政和县交警大队大队长。对辖区内存在的营运车辆超载问题监控面不够。对本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其所在地市给予通报批评。

    (十九)曾耀香,古田县分管交通安全的副县长,对辖区内存在的营运车辆超载问题检查不到位,对本起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纪检监察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二十)“9·30”特大交通事故,反映出南平市政府、宁德地区行署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方面存在薄弱环节,责成两地市政府(行署)向省委、省政府作出书面深刻检讨,由省政府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

    五、整改防范措施的建议

    (一)南平、宁德两地市政府,要认真吸取“9.30”特大交通事故的惨痛教训,举一反三,亡羊补牢,认真抓好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下大力气抓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的落实。要根据各自的实际狠抓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坚决遏制各类事故,特别是重特大恶性事故的发生。

    (二)交通运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加强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采取措施大力整顿交通运输市场。要针对市场经济条件下交通运输的新情况、新特点,深入调查研究,加强宏观调控和政策指导,不断改善交通运输的安全生产环境。要加强对运输企业特别是个体运输的安全管理,强调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确保安全有序的前提下发展交通运输事业。

    (三)交通公路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道路建设的管理,按国家有关标准完善道路标志标线,要加强事故多发、险情路段和山区公路的隐患治理,严防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

    (四)公安交警部门要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路面、车辆和驾驶人员的监督和管理,特别要加强对个体客车、农用运输车的管理。要严格执行车辆检验和管理制度,防止车辆带病运行,杜绝报废车辆转卖和重新启用。要根据实际情况加强重点路段和节假日、农村墟日、旅游旺季的路面监督检查。在把好源头的同时,要重点查检中巴客车的中途超载问题。要严格驾驶员的证照管理,特别要严格客车驾驶员的审检把关。

    (五)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道路交通安全的宣传力度,大力提高广大群众特别是乡村民众的交通安全和自我保护意识,努力形成人人注意交通安全的良好氛围。

以上请示妥否,请批复。

附件:

1.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略)

2.寥故现场照片(略)

3. 寥故技术鉴定报告(略)

4.事故伤亡人员名单(略)

 

                                      福建省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