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4日23时45分,江西省煤矿建设公司第一工程处中林煤矿发生一起运输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
一、矿井概况
中林井位于樟树市经楼镇境内,属国有企业,2000年租赁承包给个人经营,2006年开始白水仔、付林涛成为主要控股人。根据江西省煤炭集团公司赣煤集团办字[2007]376号文中关于“矿建公司所属中林煤矿资产划归江西新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管理”的决定,江西新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11月委托给江西省八景煤矿管理,八景煤矿向中林井派出了4名管理人员分别任井长、生产井长、技术井长和安全井长,对中林井的安全生产进行日常管理。
中林井于1990年12月建井,1995年投产,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为6万吨/年,核定生产能力为6万吨/年,矿井证照齐全。
二、事故的原因
(一)事故直接原因
1.吴仕友乘坐人车突发癫痫病,晕倒时碰开人车防护链条,从人车上摔下,被人车挤压致急性颅脑损伤死亡。
(调查组经询问吴仕友亲友,证实吴仕友曾有癫痫病史,2008年5月5日曾在樟树市人民医院就医,有医院病历证明吴仕友患有癫痫病)。
(二)事故间接原因
1.人车防护链条挂钩不符合要求。挂钩角度大于100°,稍用力碰撞链条,挂钩就自动脱钩。
2. 矿井负责检查人车安全的有关人员责任心不强,对人车防护链条挂钩不符合要求等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并消除。
3.矿井对职工健康状况未及时了解、掌握。
三、事故的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因当事人突发癫痫病、矿井运输管理松懈而导致的一起运输事故。
四、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1. 吴仕友,小工,乘坐人车突发癫痫病,晕倒时碰开防护链条,从人车上摔下,被人车挤压致急性颅脑损伤死亡。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
2.熊节清,钳工,负责检查人车安全,对人车防护链条挂钩不符合要求等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并消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事故负主要责任,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违纪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罚款1000元人民币的处罚。
3. 涂传龙,副井长,负责矿井安全、机电、运输工作。对人车防护链条挂钩不符合要求等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和督促整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事故负重要责任,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违纪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罚款5000元人民币的处罚。
4.邓爱华,中林井井长,是矿井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吴仕友有癫痫病史不清楚,对人车防护链条挂钩不符合要求等安全隐患未及时督促整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事故负领导责任;未按规定报告事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对该起事故迟报负直接责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59%计人民币7000元的罚款。
5. 江西省煤矿建设公司第一工程处中林煤矿安全管理松懈,对职工健康状况掌握不清,对人车防护链条挂钩不符合要求等安全隐患未及时消除,于2008年7月4日发生一起死亡1人的安全事故,未按规定及时上报。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给予罚款19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