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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景煤矿杉林井 “5.13”运输事故

2009-04-13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2008年5月13日4时30分,江西省八景煤矿杉林井发生一起运输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6万。

  一、矿井概况

  江西省八景煤矿杉林井位于高安市独城镇,是省属国有煤矿。矿井证照齐全,1985年10月建井,1992年12月投产,设计能力为21万吨,核定生产能力9万吨。

  二、事故的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属一起责任事故。

  三、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1.黄新明,小工,安全意识淡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打信号铃时所站位置不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事故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

  2.张院华,小工,在未听到回铃信号情况下,违章开动绞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事故负直接责任,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违纪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罚款1000元人民币的处罚。

  3.姚树荣,班长,对现场信号铃位置不正确等安全隐患未及时消除,对黄新明站位不当未及时制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事故负主要责任,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违纪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罚款2000元人民币的处罚。

  4.钟文,掘进区区长,是区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事故地点信号铃位置不正确等安全隐患未及时督促消除,对本区队职工安全教育不够、管理不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三十八条的规定,对事故负主要责任,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违纪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罚款3000元人民币的处罚。

  5.周富福,江西省八景煤矿杉林井副井长,分管掘进区的工作。对矿井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未督促落实到位,对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及时督促消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事故负重要责任。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违纪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罚款3000元人民币的处罚。

  6.何冬元,江西省八景煤矿杉林井井长,中共党员,杉林井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矿井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不落实,对职工管理松懈,对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及时督促消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三十八条之规定,对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给予其处上一年年收入30%计8000元人民币的罚款。

  7.蔡竹林,中共党员,八景煤矿杉林井党总支书记,负责职工安全思想教育工作,对职工安全思想教育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三十六条之规定,对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违纪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给予罚款4000元人民币的处罚。

  8.肖佳萍,江西省八景煤矿纪委书记、工会主席,中共党员,分管八景煤矿安全监察和职工教育培训工作,安全监管和职工安全思想教育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三十六、三十八条之规定,对事故负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违纪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给予罚款3000元人民币的处罚。

  9.万平如,江西省八景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科副科长,中共党员,在八景煤矿杉林井“5.13”事故中,工作拖拉,未按矿领导指示要求及时整理事故资料上报。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对事故迟报负直接责任,建议江西新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按照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其给予纪律处分。

  10.王尔望,江西省八景煤矿矿长,中共党员,八景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八景煤矿杉林井“5.13”事故。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条例》第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对该起事故迟报负主要责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11条规定,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59%计28000元人民币的罚款。

  11.江西省八景煤矿杉林井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不落实,职工安全教育不到位、管理松懈,对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及时消除,于2008年5月13日发生一起死亡1人的安全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给予罚款19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建议江西新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人员按照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