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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鼓山煤矿山南井“2.16”运输事故

2009-04-14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2008年2月16日7时20分,花鼓山煤矿山南井在副井提升人车时,发生一起运输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达56万元。

  一、矿井概况

  花鼓山煤矿山南井(以下简称山南井)位于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水西镇图山村境内,省属国有煤矿,始建于1985年,设计生产能力为30万吨/年,核定生产能力为28万吨/年,矿井证照齐全。

  二、事故原因

  1、事故直接原因:掉道运行的非专用配重矿车撞翻正在上提的中间人车,撞翻的人车挤压从人车跳下的刘火根头部,导致死亡。

  2、事故间接原因:(1)轨道质量差。副井395米处左边轨道接头间隙大(20㎜),轨道接头高低错差大(5㎜),轨距大(620㎜),道夹板松动,道床潮湿且有浮煤浮矸,轨道接头向上轨枕为扁木且没有捣实。(2)矿车质量差。事故现场三辆矿车全无碰头缓冲装置,三辆矿车共12个车轮有7个无端盖(3)运输安全质量检查制度落实不到位。专用配重矿车制度没有执行。

  三、事故的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属一起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1、易辉煌,男,山南井运输区副区长,中共党员,分管钉道和矿车维修工作,安全管理不到位,对副井开行人车轨道质量差、配重矿车质量差和没有执行专用配重矿车制度,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给予其行政撤职处分。

  2、兰小平,男,山南井运输区区长,中共党员,负责山南井运输区全面行政工作,安全管理不到位,对副井开行人车轨道质量差、配重矿车质量差和没有执行专用配重矿车制度,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给予其行政撤职处分。

  3、刘启生,男,山南井副主任,中共党员,分管山南井机电运输工作,安全管理不到位,对运输安全质量检查制度落实不到位和没有执行专用配重矿车制度,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4、胡小平,山南井副主任,中共党员,分管山南井安全工作,安全管理不到位,对运输安全质量检查制度落实不到位和没有执行专用配重矿车制度,检查督促不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5、焦鑫华,山南井主任,中共党员,矿井安全第一责任人,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对副井一段时间来没有执行专用配重矿车制度督促检查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对事故负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并处罚款4500元人民币的处罚。

  6、花鼓山煤矿山南井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松懈,导致了这起死亡一人事故的发生,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给予其罚款10万元人民币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