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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新煤矿“8.14”运输事故

2009-04-14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2008年8月14日6时50分,丰城矿务局建新煤矿1015综采工作拆卸24#液压支架(BY240-17/35)时,发生一起运输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4万余元。

  一、矿井概况

  丰城矿务局建新煤矿(以下简称建新煤矿),隶属于江西省煤炭企业集团公司,为国家大二型企业,证照齐全。设计能力为每年30万吨,核定生产能力为81万吨/年。

  二、事故的原因

  (一)事故直接原因

  钟小来在拆卸液压支架时,违章从木垛与支架之间走向支架平车下方,头部被24#液压支架顶梁挤压在中榴单体液压支柱的三用阀上,致严重脑外伤死亡。

  (二)事故间接原因

  1、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工作面起重作业撤人警戒不到位。

  2、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职工违章作业。

  3、安全教育不到位,思想麻痹,自主保安意识差。

  三、事故的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工人违章作业造成的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1.钟小来,男,建新煤矿综采支架工。自主保安意识差,拆卸液压支架时,违章从木垛与支架之间走向支架平车下方,头部被摆动的24#液压支架顶梁挤压在中榴单体液压支柱的三用阀上,致严重脑外伤死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事故负直接责任。因其在事故中已经死亡,不予追究。

  2.易长瑞,男,建新煤矿综采区班长,当班运输组负责人。工作面起重作业时,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未在现场把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事故负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违纪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3.黄春华,男,建新煤矿综采区班长,当班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工作面起重作业时撤人警戒不到位,对工人违章行为未及时制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事故负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违纪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其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4.谢越华,男,建新煤矿综采区跟班副区长,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工作面起重作业时撤人警戒不到位,对工人违章行为未及时制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对事故负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违纪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其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5.蔡佳洪,男,建新煤矿综采区副区长,负责建新煤矿综采区全面行政工作,是综采工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管理不到位,职工安全教育不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对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其行政撤职处分。

  6.黄认知,男,建新煤矿机电科副科长,代表煤矿在1015综采接替工作面跟班,工作面起重作业时撤人警戒不到位,对工人违章行为未及时制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对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7. 张志强,男,中共党员,建新煤矿副总工程师,1015综采接替总指挥,分管1015综采接替工作。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管理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对事故负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8.何重伦,男,中共党员,建新煤矿矿长,是矿井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矿井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管理不到位(2008年5月任建新煤矿矿长,3个月内建新煤矿发生三起运输事故,各死亡1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对事故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9.丰城矿务局建新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混乱,职工的安全思想教育、培训不到位,职工违章作业,于2008年8月14日发生一起死亡1人的安全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给予建新煤矿罚款19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