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某是一煤矿采煤队的老工人。1988年12月30日,他和工友负责+365水平九采区采煤面回撤时煤巷电缆的外运工作。当他们把电缆装进矿车,与前面盛满煤炭的矿车连在一起后,因九采区到外面车场有几千米,他们不想走路,便悄悄钻进装有电缆的一个矿车里,后面的跟车人员根本没发现。
这列矿车驶出九采区几十米远,突然,吕某所坐的矿车前的一个装满回收废旧钢筋的矿车,伸出车外的几根钢筋有一根正撞上巷道顶部的横梁,车里的钢筋翘起来,以飞快的速度向后面射来,正戳在吕某的颈喉,吕某当即丧命。
案例分析:吕某的死亡事故是违章所致。吕某等人的行为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该规程规定,严禁使用固定车厢式矿车、翻转车厢式矿车、底卸式矿车、材料车和平板车等运送人员。此外,跟车人员责任心不强,未及时发现制止。
防范措施:一是加强职工安全思想教育,彻底消除思想中的安全隐患,增强安全意识,消灭习惯性违章。二是加强现场监管,尤其是矿井运输,对违章行为立即制止。三是认真查处生产现场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以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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