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夜班,某矿机电队王某、郭某等四人到502采区680水平用焊机处理煤仓翻笼故障。当装着焊机、材料的车辆运行至680车场后,王某首先到前面去看翻笼一段道路是否畅通,并招呼郭某等三人往煤仓方向推焊机、材料车,当王某走到变电所至煤仓一段巷道时,看见道上有四个重车必须调走才能过材料车,但由于这四个矿车没有连接好,于是王某背向来车方向连车。郭某等人推着两辆装着焊机、材料等设备的车辆到巷道时,没有看见王某在连车,仍然以较快的速度往前行驶,结果撞在巷道重车上,正在连车的王某躲闪不及,当场造成右手腕撞伤骨折,左手食指碰伤。
案例分析:通过这起安全事故可以看出,一是当事人王某安全意识淡薄,背向可能有来车的方向连车,对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认识不够,自保意识差。二是郭某等人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361条规定:人力推车一次只准推一辆,推车时必须注意前方,在开始推车、停车、掉道、发现前方有人或有障碍物,从坡度较大的地方向下推车以及接近道岔、弯道、巷道口、风门、硐室出口时,推车人必须及时发出警号。
防范措施:要不断强化员工安全意识教育,增强自保、互保意识,工作前应先检查周围环境,提高对可能存在的危险源的认识,处理好隐患后再作业,决不能麻痹大意、抢工图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