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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昌都县“10.2”特大交通事故(2001年)

2005-02-16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一、事故经过
  2001年10月2日17时30分,西藏昌都地区昌都县柴堆乡私营驾驶员次成,驾驶藏BA0581号东风5吨货车,货厢上载有13人,驾驶室3人(含驾驶员)。该车在由昌都返家途中,行至日通乡妥昌公路段(美东)一陡坡处,因路窄、坡陡、车速快,加之操作不当,致使车辆驶离公路翻下39米深的山崖,造成13人死亡,3人轻伤,车辆完全报废。直接经济损失8万余元。

  二、事故原因分析
  (1)违章运输、超速行驶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肇事驾驶员次成,客货混载,该车货厢上载有13人,还有1吨货物。发生事故路段路窄坡陡,路宽3.3米,下坡坡度17.6度,且道路凹凸不平。经事后现场检查,该车发生事故时的挡位是5挡。
  (2)措施不力。驾驶员次成在事故发生前未采取制动措施,现场勘察表明,无制动痕迹或打方向,致使该车脱离习惯线路后在公路左侧边缘行驶了25米,车辆失控翻滚39米(垂直高度30米)后,坠在扎曲河河滩上。
  (3)该车及驾驶员的驾驶证、行车证未在地区有关部门办理2001年度审验。

  三、处理结果
  (1)肇事驾驶员(死者),应对“10.2”事故负全部法律责任。
  (2)第一车主,将所属车辆卖给第二车主,未向地区有关部门申报办理过户手续,对“10.2”事故负有一定的民事、经济责任。
  (3)第二车主从第一车主手中购回该车后,既不申报办理车过户手续,又不参加年度审验,对雇用驾驶员疏于教育管理,对“10.2”事故负有较大的民事经济责任。对事故责任人已作经济处罚,同时责任人已作经济赔偿。
  (4)昌都县人民政府及县计委有关领导人员,对交通法规的宣传、对司助人员的安全教育以及交通事故的防范工作做得不够深入细致,检查落实力度不大,但在事故发生后,善后工作及时得当,补救措施得力,鉴于此,县委、县政府领导做出书面检查。
  (5)根据国务院302号令,对昌都县柴堆乡乡长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在全地区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