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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阿坝州“9.19”特大道路交通事故(2000年)

2005-02-17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一、事故经过
  2000年9月19日上午8时40分,四川省汽车运输成都公司天府旅行社一辆川A31441的亚星大客车(准载41人)由该车驾驶员易礼全驾驶(超驶证号:511181620675041)从成都市向九寨沟方向行驶,车上共有乘客35人(含驾驶员)当该车行至威风路6公里+500米处,由于驾驶员易礼全操作不当,过于靠右,致使右后轮副胎滑下水沟,无法回到正常路线上,驾驶员随即加油并向左猛打方向,因加速过猛,车辆突然冲上水沟,驶出左路肩,致使该车翻于斜高20米的岷江河边,造成乘客当场死亡9人,送汶川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7人,重伤15人,轻伤4人,车辆严重损坏的特大交通事故。

  二、事故原因分析
  经汶川县公安局交警部门现场勘察,多方调查取证后,认定造成这起特大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是驾驶员易礼全操作不当,行车过于靠右,致使车右后轮副胎滑下排水沟后又随即加油并向左猛打方向,因加速过猛,使该车驶出路肩,造成翻车事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二款,第三十六条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驾驶员易礼全应负该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三、处理结果
  (1)该车驾驶员操作处置不当是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由交通行业主管部门直接吊销易礼全的准驾证。
  (2)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此次特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天府国际旅行社法定代表人,按《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处以1000元罚款。
  (3)天府国际旅行社经理,对驾驶员安全学习重视不够,督促检查不足,应负重要管理责任,按《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予以行政降一级处分,并处以1000元罚款。
  (4)天府国际旅行社分管安全的副经理对驾驶员安全学习重视不够,督促检查不足,应负重要管理责任,按《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予以撤职处分,并处以1000元罚款。
  (5)天府国际旅行社安全科长组织驾驶员安全学习力度不够,安全管理工作不够细,不到位,按《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予以撤消安全科长职务,并处以800元罚款。
  (6)天府国际旅行社经营科长组织驾驶员安全学习力度不够,管理工作不足,按《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予以撤职处分,并处以300元罚款。
  (7)车辆承包人对驾驶员安全教育不够,要求不严,应承担重要管理责任,按照《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予以行政记大过处分;处以800元罚款,并由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吊销肇事车辆的线路标志牌和运输证。
  (8)对事故单位天府国际旅行社,取消当年的先进评比资格,行业年度考核为不合格。鉴于公安交通部门已对天府国际旅行社按交通事故规定进行经济处罚,故不再重复处罚。责令该单位对现有的旅游运输安全管理及制度彻底清理并加以补充完善,针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提出整改报告。
  (9)按照事故责任上溯一级的原则,四川省汽车运输成都公司总经理应负一定领导责任,按照《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第五十一规定,予以行政警告处分。
  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经济及行政处罚,按管理权限由成都市相关部门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