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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车间“9.10”车辆伤害事故

2010-12-29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2010年9月10日9:30左右,井下车间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伤者:罗南山,男,40岁,井下车间运输工段电工班班长。

  事故发生后,矿组织相关单位对事故现场进行了调查,并于9月10日下午在生产指挥中心三楼会议室召开了事故分析会,矿领导和有关科室参加了分析会。现将情况通报如下:

  一、事故简要经过

  2010年9月10日白班,井下车间运输工段电工班接工段指令,在-410m水平西区上盘运输大巷辅设通讯电缆。9:00左右电工班职工罗南山、陈景蔚、邹宏伟等三人将电缆用矿桶运至-410m水平西区上盘矿车修理间后门弯道处,随后将电缆卸下,将矿桶停放在矿车修理间后门直道处,离直道与弯道的道岔较近。9:30左右运输工段电机车司机刘立春驾驶8#电机车进入矿车修理间后门弯道处,电机车与矿桶发生擦碰,掉道的矿桶将在巷道边的罗南山挤伤。

  二、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运行中的电机车与矿桶发生擦碰,掉道的矿桶将在巷道边的罗南山挤伤,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主要原因:

  1、运输工段电工班职工罗南山、陈景蔚、邹宏伟等三人严重违反《井下车间运输平巷区域一般安全规定》第4条“平巷线路维检施工时,应在工作地点前后不少于60米处设置临时红灯信号,结束后应予撤除”之规定,在作业前未在工作地点前后设置临时红灯信号,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2、运输工段电机车司机刘立春严重违反《井下车间运输平巷区域一般安全规定》第3.4条“司机驾驶机车在接近风门,巷道交叉点,川脉口道岔、弯道、峒室、防洪门等路段时,应减速鸣笛,出川脉口时,应以1米/秒的爬行速度运行”之规定,出弯道时车速较快,当发现矿桶后电机车制动不及时,与矿桶发生擦碰,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另一主要原因。

  (三)事故次要原因

  1、罗南山未严格落实自身防护确认制,本人自身防护意识较差,避车位置不当。

  2、陈景蔚、邹宏伟等两人对罗南山避车位置不当的行为,未及时制止,作业现场联保互保未落实到位。

  3、运输工段电工班未认真召开工前会,对辅设通讯电缆作业的危险因素分析不到位,未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未告知-340m水平机车调度具体作业线路、地点,盲目进行作业。

  4、-340m水平机车调度严光华违反《机车调度操作员岗位职责》第6条“负责控制管理进入运输车场的平扳车、电瓶运送车等非生产车辆的行驶,指定路线,限定时间、通知生产车司机和相关管理人员,同时锁闭相应路段的信集闭信号,确保车场运行安全”之规定。在接到罗南山通知“有人在-410m水平作业”的通知后,未指定线路、限定时间,未及时告知-410m水平电机车司机相关信息及安全注意事项等,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管理原因。

  5、运输工段工段管理人员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小型检修工票制度,布置作业内容不具体,未进行危险因素分析,对两个班组及以上的交叉作业未进行联系确认,未指派专人对作业现场进行监护、协调,未严格执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检查职工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不力,导致职工违章作业时有发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管理原因。

  6、井下车间对各级管理人员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职工落实各项规章制度督促检查不力,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力度不够,对作业现场巡查不倒位,信集闭系统未及时启用,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管理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