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经过
2004年1月8日中午12时左右,山东路通建设机械有限公司货车车主徐××和驾驶员苗×(死者,男,44岁,山东济南人),两人驾驶十吨挂车(牌号鲁A 40267)装载山东路通的搅拌楼支架设备,从山东到达位于陶庄镇的嘉兴友邦达搅拌楼工地。车辆头面尾北停放,地面平坦,手刹刹住。上海空通雇用嘉善TCM吊车出租服务公司的吊车(汽车吊)卸装支架,吊车在货车车侧距离15米左右的地方停放。14时许,开始卸装,徐××、苗×就解开支架与货车的固定钢索。而后,徐××打开货车车头盖子维修车辆,苗×在货车头部边上观察。上海空通的二名工人吴××、李×爬上货车准备协助吊车系挂勾。此时,驾驶员苗×从货车头部靠东侧的一边向中部走过去,与货车距离大约2米左右。当苗×接近中部时,突然货车上的支架往左侧掉下来。有人就喊:“下面有人,砸住人了”。在场的工人就跑过去,发现苗×已被支架压在下面,就用吊车挂上勾吊起支架,把苗×抬出来,用汽车急送陶庄卫生院抢救,由于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分析
1、造成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货车在解开货物固定钢索以后,在货物准备吊装前,货物突然倾倒下落,压住在车辆边观察的驾驶员苗×。加上苗×盲目进入危险场所,安全意识差,是造成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2、吊装作业操作不规范,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是该起事故的间接原因。
3、未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是该起事故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类别
物体打击。
四、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
1、嘉兴友邦达搅拌楼是正在筹建中的工程项目,该项目发包给山东路通具体负责设备供应、现场施工、安装、调试、培训操作人员,现场施工的工作人员有山东路通的下属公司上海空通派遣,其中窦××为工地负责人。在该起事故现场,运输车辆受雇于山东路通,嘉善TCM吊车出租服务公司的汽车吊受雇于山东路通的上海空通。为此,该起事故中,山东路通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和领导责任。
2、货车驾驶员苗×,盲目进入卸货作业危险场所,安全意识淡薄,负有直接责任。
3、该起事故是在卸货吊装作业的准备阶段发生的,还没有起吊,为此,嘉善TCM吊车出租服务公司对该起事故虽然没有直接责任,但要加强安全教育,吸取事故的教训。
六、处理意见
1、对山东路通建设机械有限公司,由嘉善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法》条款,给予行政处罚。
2、鉴于驾驶员苗×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3、山东路通、上海空通对嘉兴友邦达工地负责人窦××进行批评教育及行政处分。
七、整改措施
1、责成山东路通、上海空通在本公司范围内通报事故情况,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吸取事故教训。
2、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山东路通在嘉善的施工工地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大检查,针对发现的在管理上和施工中的隐患,进行彻底整改,并将大检查和整改结果书面报嘉善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济南市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4、在承包项目中,要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使用。同时要明确与协作单位或经营者之间的安全生产责任,明确统一协调指挥的负责人,强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以防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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