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单位概况:
㈠企业概况
原田心村煤矿隶属资兴市唐洞街道办事处田心村,为田心村村办集体企业。煤矿始建于1995年,原设计生产能力为1万吨/年,经技术改造,2006年设计生产能力达3万吨/年。2010年8月23日,郴州市人民政府对资兴市人民政府下达《关于资兴市煤矿整顿关闭兼并重组整合规划的批复》,决定原田心村煤矿整合到唐一窿煤矿。原田心村煤矿已经于8月20日与唐一窿煤矿签订了整合协议, “五证一照”已被依法吊(注)销,井筒已经封闭,作业人员已全部遣散。
原原田心村煤矿工商营业执照证号为4300001100775,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至2009年9月)、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09年3月6日)和煤炭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 2007年11月19日)均已过期。矿长宋盛文经培训合格,取得了矿长安全资格证(证号为08143010004634)和矿长资格证(证号为湘煤-0500597)。
2005年宋盛文等人与田心村委会签定了租赁经营合同,租赁期为10年,每年上缴租赁费20万元。煤矿总投资额1200万元,主要投资人有宋盛文、黄科峰等人。法人代表、矿长宋盛文(煤矿关闭后已去青海,暂时联系不上)负责煤矿全面工作,为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副矿长曾小飞分管煤矿安全工作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副矿长肖毅分管煤矿生产工作;技术负责人为李定林。煤矿没有配备专门分管运输工作的负责人和作业人员,也没有配备专职安全检查员,由值班长兼安全检查员。
事故发生时煤矿有作业人员40余人,作业方式为“三•八”制,即三班生产,每班作业时间8小时(早班:00:00-8:00;中班:8:00-16:00,晚班: 16:00-24:00)。
㈡矿井基本情况
矿井开采技术条件。矿井井田位于资兴市三都矿区南部,为一单斜构造,地层倾向北西,倾角8°-16°,断层较发育。井田范围内含煤6层,其中3煤为主采煤层,3煤层平均厚度为1.17m,平均倾角为12°,煤层为黑色至黑灰色,以半亮煤和暗煤为主,直接顶为石英砂岩,底板为炭质页岩。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为8.21m3/t,属低瓦斯矿井,3、4煤层属不易自燃煤层,煤尘有爆炸危险性。
矿井各生产系统状况。矿井采用平硐开拓,有主平硐、风井2个井筒。采用巷道式采煤法开采,爆破或手工落煤,全部陷落法管理顶板,平巷为人力推车运输,斜井采用绞车提升。
矿井采用中央并列式通风方式、机械抽出式通风方法,主平硐进风,风井回风。
㈢事故巷道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在+380m水平西二下山(掘进工作面)。
煤矿按规定组织编制了+380m水平西二下山作业规程,巷道计划沿2煤掘进,施工坡度为23°的下山300m,贯通唐一窿煤矿+270m水平运输大巷。巷道于2010年4月开始施工,至事故发生已施工110m,巷道采用梯形木棚支护,高2m,宽1.9m。
下山提升系统 下山提升绞车为JTB600/500防爆机械调速绞车,电机功率为15KW,配提升钢丝绳为φ15.5mm,铺设9kg/m的钢轨,作业规程规定每次只允许提升一个矿车。
信号装置 下山没有安装从作业地点发给上部车场和从上部车场发给绞车房的信号装置,信号装置没有与绞车的控制回路相闭锁;下山作业地点信号装置直通绞车房,上部由绞车司机兼任信号工,下放矿车时由把钩工口头通知绞车司机,绞车司机发送信号后启动绞车。
绞车道安全装置 下山设置了2个躲避硐室,其中下面一个离工作面垱头40m ;作业地点上方没有设置牢固的跑车防护装置;上部车场安装阻车器(地垱);在变坡点往下4m处安装一防跑车装置(天垱),手动拉杆设置在上部车场变坡点处,事故发生前由于拉绳锈蚀损坏、滑轮锈蚀不灵活,煤矿用铁丝将天垱绞到巷道顶板,不能使用;在提升矿车时没有按要求加装保险绳。
安全监管情况 2010年6月26日,驻矿安监员李光华到该下山检查,发现天垱拉绳锈蚀损坏、不灵活,提升没有安装保险绳,要求3天内整改,但是没有做出“停止绞车提升”的处理决定。6月29日至7月1日驻矿安监员参加安监站组织安全大检查,也就一直没有过问隐患整改情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抢救情况
2010年6月29日早班(8时—16时),煤矿值班长袁文兵安排曹佳勇、张付阳、郭全宝等三人到西二下山工作面清理矸石,宋志方、黎志刚、郭红兵等三人到西二下山甩道工作面铺设轨道,当班绞车司机为郑室鄂,上部车场把钩工何永平。作业人员下井后各自进入工作面开始作业,9时20分西二下山提升1车矸石后,电工袁铁亮进行设备维修,并将绞车电源切断,把钩工将重车推到一下山下部车场,并等上面下放空车。曹佳勇看到上面没有放空车下来,要宋志方上去看一下怎么回事。
宋志方到了上部车场后,要电工恢复供电,并推两个空车到阻车器处,连好绞车钢丝绳钩头。在没有检查两个矿车之间是否连环的情况下(实际没有连环,而且作业规程只允许挂一个矿车),口头通知绞车司机郑室鄂启动绞车,然后将矿车推过阻车器,由于防跑车装置(天垱)用铁丝固定,无法使用,矿车直接跑到作业地点,将张付阳当场撞死,将郭全宝、曹佳勇撞成重伤。
事故发生后,郭红兵等人马上电话汇报地面调度室,并与现场作业人员一起组织事故救援,将伤者抬到地面,郭全宝由于伤势过重,经救护医生现场抢救无效死亡。曹佳勇被送往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并于9月27日伤愈出院。
由于事故发生在郴州市新一轮煤矿整顿关闭兼并重组整合期间,煤矿意图作为主体矿保留,所以没有按规定及时报告事故,直到煤矿被依法关闭后,才于2010年11月8日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该事故。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起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101.3万元(详见附表)。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㈠事故直接原因
1、绞车道上口防止跑车装置失效,作业地点上方没有设置牢固的跑车防护装置;
2、把钩工违反操作规程,在没有连环的情况下将矿车推入绞车道,致使矿车跑入作业地点,导致事故发生。
㈡事故间接原因
1、现场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不到位。作业人员违反掘进作业规程规定超挂矿车,一次下放2个矿车(规定1个矿车);绞车道提升、下放未使用保险绳;下山施工没有按规程要求安装合格的“一坡三档”装置;绞车道上口防止跑车装置用铁丝固定,不能有效使用,煤矿没有按规定整改;提升信号装置不完善,事故下山掘进工作面没有安装从作业地点发给上部车场和从上部车场发给绞车房的信号装置,信号装置没有与绞车的控制回路相闭锁。
2、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煤矿没有专门分管运输负责人;绞车司机在明知把钩工非专职人员的情况下,仍然启动绞车、下放矿车。
3、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事故当班临时担任把钩工的掘进工未经专业知识培训,没有掌握把钩工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安全副矿长未经培训,未取得安全资格证;事故伤亡者均未经培训上岗。
㈢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五、事故防范与整改措施
1、资兴市唐洞街道办事处和安监站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对“打非治违”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打非治违”问责制,认真实施“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有效防范事故发生;督促煤矿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隐患突出、安全无保障的煤矿停产整顿。
2、深刻吸取原田心村煤矿事故发生和报告的教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职责。督促辖区内煤矿企业依法办矿,全面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加强安全管理,认真执行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按要求建立完善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
3、督促辖区内煤矿企业落实机电运输安全管理责任,明确分管负责人,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检查员,加强机电设备安全性能管理 。
4、督促辖区内煤矿企业完善提升运输设施和提升运输系统的各类安全保护装置。矿井主要提升装置必须装设保险装置和后备保护装置;斜井提升连接装置要可靠,必须装设保险绳;完善提升信号装置,每一提升装置必须装有从井底发给上部车场和从上部车场发给绞车房的信号装置,信号装置必须与绞车的控制回路相闭锁,上部车场不发开车信号,绞车无法启动;斜井井巷中防跑车与跑车防护装置等安全设施必须齐全、完善,开凿或延深斜井、下山时,必须在斜井、下山的上口设置防止跑车装置,在掘进工作面的上方设置坚固的跑车防护装置;提升时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
5、督促辖区内煤矿企业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绞车司机、信号工、把钩工等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持证上岗作业;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规范操作行为,严禁违规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