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冀东水泥集团唐山新星针织总厂运送矿石车辆违章超速驾驶导致死亡1人事故
(一)事故简要经过
1998年6月30日15时20分左右,唐山新星针织厂劳务输出工李立成驾驶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374型33号矿车运送石灰矿石,从一线破碎机作业平台返回汽修工段途中,由于李立成驾驶的矿车车速较快,加之下大雨,在该破碎机作业平台西侧下方矿山自备公路80米转弯处与上山行驶的唐山新星针织总厂张再潮驾驶的374型25号矿车相撞,致使张再潮同志身受重伤。事故发生后,石灰石矿领导和职工及时将张再潮同志由车内救出,在医护人员护送下将张再潮送往附近的新区南厂医院,因张再潮伤势严重,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分析
1、车速过快。按石灰石矿行车安全限速规定,矿车下山最高速不得超25公里/小时,雨天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而李立成驾驶的33号矿车在雨天的情况下车速约为40公里/小时左右,严重违反安全行车规定。
2、占道行驶。从两车相撞的事故现场看,张再潮驾驶的25号矿车属正常驾驶,33号车越过公路中心线近2米,严重侵占对方路线行驶。
3、司机观察不周,采取措施不当。李立成驾驶的车辆路线属下山路段,又是转变处,李立成严重违反机动车驾驶员在驾车转弯处的“鸣笛、减速、靠右行”的安全规定,高速行驶,当发现对方有上山车辆时,来不及采取有效的措施,致使两车相撞。
4、司机驾龄较短,缺乏安全驾驶经验。李立成从事矿车驾驶工作仅一年半,对于矿车下山,雨天行驶缺乏经验,在紧急关头仅采取刹车措施,没有采取避让措施。
(三)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1、深入开展安全教育,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安全行车制度。在全厂范围内普遍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以此事故为教训,采取多种形式对广大职工进行安全规章制度的学习活动,对车辆驾驶人员普遍开展遵章守纪和安全行车教育,坚决杜绝“三违”现象的发生。
2、深入开展安全大检查和隐患整改活动。根据雨季的特点,组织安全检查组对全厂深入广泛地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对查出的隐患,责任落实到人,限期认真解决。
3、对提供劳务人员进行经常性地安全监督检查与安全教育管理工作,对安全素质差和违纪人员,要从生产岗位撤换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