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简要经过:
2002年6月8日16时50分,马尔康县第二汽车运输公司驾驶员熊祖兴(男,48岁,马尔康县沙尔乡人,持B证,证号:51322540927081)驾驶该公司车牌号为川U09325野马旅行小客车(准载19人,实载26人),从马尔康县城出发驶往龙尔甲乡,17时50分行至刷马路口至炉霍公路88Km+800m处,绕行停放在公路右侧从事道路施工的马尔康县白湾乡色里村格西彭措的拖拉机,因驾驶员熊祖兴超速行驶,过于靠边,右后轮碾压上公路边坡面路边缘,由于路面下陷,造成车辆侧翻,坠入19米高的梭磨河中,造成12人死亡,11人失踪,3人受伤,车辆报废,直接经济损失158.55万元的特大交通事故;
二、事故原因及性质
经马尔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调查取证认定,该车驾驶员熊祖兴在驾驶中的以下违章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1、超速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36条(一)、(二)款之规定,通过窄路3.95M(左边停放有一辆拖拉机)、陡坡坡度70%,最高时速不超过20Km,其车检档位4档,4档最低车速应高于每小时20Km;
2、冒险行进,绕行停放在道路上正在从事施工的拖拉机过于靠边,右后轮碾压上公路边坡路面边缘,路面下陷,造成车辆侧翻。
3、严重超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33条(一)款之规定,该车核定载客19人,实载人数26人。
三、事故责任划分
1、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17条之规定,马尔康第二汽车运输公司驾驶员熊祖兴负此次特大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2、马尔康县人民政府对交通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重大隐患掌握不全面。特别是对县二运司岷山汽车站规范管理的整治力度不够。按照《四川省安全生产领导职责》第二、第三条之规定,县政府分管领导负领导责任。
3、马尔康县交通局领导在交通安全工作管理过程中,对交通安全监督工作抓得不够,对此次事故负领导责任。
4、马尔康县交警大队对全县路检路查工作措施不力,值班人员未能及时发现6月8日马尔康县县城发往龙尔甲乡的客车超员现象,对此次事故负管理责任。
5、马尔康县交通局运管所对安全生产工作意识淡薄,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运输企业管理较为混乱,路检路查工作措施不力,深入企业、车站调查了解不够,缺乏监管力度,对此次事故负管理责任。
6、马尔康第二汽车运输公司对安全生产工作意识淡薄,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缺乏监管力度,对此次事故负主要管理责任。
7、马尔康第二汽车运输公司岷山汽车站对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落实不力,措施不当,员工存在脱岗,对此次事故负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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