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概况
1.企业名称:耒阳市三都镇李友泽煤矿。
2.企业性质:私营企业。
3.事故时间:2011年5月1日0时10分。
4.事故地点:-125m水平东一内斜轨道上山。
5.事故类别:运输事故。
6.事故伤亡情况:死亡1人。
7.直接经济损失:70万元。
二、事故单位概况
(一)企业(煤矿)概况
李友泽煤矿位于耒阳市三都镇境内,距耒阳市县城30公里,有简易公路与S320省道相连,交通较为便利。该矿属个人相对控股的私营经济,法人代表及实际控制人为刘洪球,目前该公司有刘洪球、周冬成、梁新华等3名股东,分别持有公司40%、30%、30%的股份。该矿与耒阳市蔡伍生煤矿的资源整合技改工程于2010年完成并经验收合格,目前设计生产能力为6万吨/年,核定生产能力为6万吨/年。
李友泽煤矿持有“五证一照”,其中:采矿许可证证号:C4300002009041110035155,有效期至2014年4月30日,但由于矿区范围进行调整需重新办理,省国土资源厅以湘采划发[2010]0071号文对该煤矿的矿区范围进行了批复;煤炭生产许可证证号:204304810323,有效期至2013年10月21日;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号:湘MK安许证字[2010]1991号,有效期至2013年10月26日;工商营业执照于2010年5月20日注册登记,副本注册号430481000068002; 矿长谢良运的矿长资格证编号为43060249,矿长安全资格证编号为43060249MA,均在有效期内。
李友泽煤矿的安全管理机构为:矿长谢良运,负责煤矿的全面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谭功群,负责全矿的工程布置和技术管理工作;安全副矿长谢新生,负责全矿安全生产工作,安全隐患排查;生产副矿长刘新开,负责全矿的生产管理,并分管生产调度、人员安排、落实总工安排的生产相关工作;机电副矿长梁仲爱,负责全矿井机电、运输的管理工作;通风副矿长陈正华,负责风巷维护和通风系统的完善工作;另有带班副矿长三人:谢何安、李英飞、刘春科,负责井下带班。
煤矿与衡阳市矿山救护队签订了救护协议。煤矿现有职工110人,其中井下作业人员约70人,采用四班制作业。
(二)矿井基本情况
1.矿井地质构造、煤层赋存情况
矿井位于周家冲井田中部,主要构造为向25、背25,地层整体为单斜构造,矿井内断层较少,主要断裂为F50板桥压扭性逆断层及F53压扭性逆断层,断层对煤层的连续性无大影响。
周家冲井田含煤岩系为龙潭组上段,含煤七层。本矿井内6煤层为主采煤层,7煤层为局部可采煤层,其它煤层在矿井范围内不可采。
2.矿井瓦斯等级、煤尘爆炸及煤的自燃倾向性
根据湘煤行[2011]16号《关于2010年度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和二氧化碳测定结果的批复》,李友泽煤矿属低瓦斯矿,煤层不易自燃,煤尘无爆炸危险性。
3. 供电系统
该矿井主供电源来自夏塘10kV变电站,线路为LGJ-35mm2。接入矿井地面配电房的三台变压器,其中一台S9-630/10/0.4专供井下生产,一台专供地面工业广场,一台专供井下局扇,备有500KW柴油发电机一台。向井下供电电压为380V,下井电缆为95mm2一趟,70mm2二趟,三专电缆为50mm2一趟。
4.矿井提升系统
主斜井提升机为JTP-1.6×1.2型,配备YR355M2-8型电动机,功率132KW。提升钢丝绳为选择6×19S-Φ24.5mm。提升容器为容积0.75m3的V型矿车。
5.“六大系统”建设情况
安全监控系统:煤矿安装了KJ70N型瓦斯监控系统,设分站2个,瓦斯传感器5个,但未达到设计要求。人员定位系统:煤矿尚未建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煤矿配有ZH-15型自救器150台,井下未按规定建立避灾硐室。压风自救系统:煤矿建立了供岩巷掘进的压风系统,但未在此基础上完善压风自救系统,回采工作面和煤掘工作面均未安设压风管路和压风自救装置。供水施救系统:煤矿建立了防尘管路,但未在此基础上建立完善的供水施救系统。通讯联络系统:煤矿安装了内部程控交换机,地面和井下机房、井底车场、水泵房、中央变电所均安装了电话机。
5.矿井开拓部署
矿井采用斜井多水平开拓方式,设主井、副井和东、西风井四个井筒。主井井口坐标为X=2923459.04,Y=38406411.52,Z=+153.84m,井筒坡度290,井底标高-120m;副井井口坐标为X=2924560.98,Y=38406190.47,Z=+159.16m,井筒坡度300,井底标高+65.8m;东风井井口坐标为X=2924370.36,Y=38406778.68,Z=+150.52m,井筒坡度280。落底水平为+77.9m:西风井井口坐标为X=2924406.27,Y=38405749.54,Z=+173.17m,井筒坡度290。落底水平为-10.4m。
采用走向短壁后退式采煤法,爆破落煤,走向连锁金属棚和木棚支护,自然垮落法管理顶板。
(三)事故地点概况
事故发生在-125m水平东一内斜轨道上山,该轨道上山上部车场标高为-125m,下部车场为-150m,坡度为280,斜长为60m。绞车房安装有一台JTB0.8×0.6型绞车,配备电机22kW,提升钢丝绳为6×19S-Φ21.5mm,提升容器为0.75m3的V型矿车,使用钢轨为15Kg/m。绞车房距变坡点30m,采用φ500mm的天轮。上部车场有阻车器,无防跑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下部车场右侧有躲避硐宽2.6m、深2.5m。
三、事故发生及抢救经过
2011年4月30日晚班(4月30日19时---5月1日凌晨1时),由通风副矿长陈正华带班下井。当班到21时才开始提升原煤,至事故发生前,共提升36车煤,班中发生了二次停电。第一次在30日23时20分,当时正在下放空车。第二次在5月1日0时10分,绞车正在提升重车,当提升至离上部车场还有20m时,全矿突然停电,绞车自动抱闸,钢丝绳在煤车自重力和惯性载荷的联合作用下破断,重车飞车至井底,将井底车场等待推空车的小工伍绍勇撞倒,伍当场遇难。
绞车司机唐度秋听到断绳的响声后,立即停机到下部车场观察,看到2个重车飞到了井底车场距落底12m的位置,重车连接销没脱落但已离轨了,前车靠右帮,后车靠左帮,横在巷道中。伍绍勇被撞倒在右侧,人仰着、头朝内。唐度秋跑到绞车房向主井口打电话,说东一内斜轨道上山因断绳跑车撞了人,随后与推车工郭正清、挂钩工陈美明一起到井底车场,检查伍绍勇的脉搏和呼吸,发现其头部和腹部受伤,肠子都露出来了,已死亡。5月1日0点45分将遇难者运到地面,事故抢救工作结束。
5月2日,矿方与遇难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善后工作结束,矿区和社会秩序稳定。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这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70万元。
五、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1.钢丝绳拉伸磨损严重,提升中的绞车因停电抱闸,对钢丝绳产生的惯性载荷与矿车的自重力联合作用,造成钢丝绳破断导致跑车。
2.井底车场作业人员在提升时,没进入躲避硐,违章站在井底车场。
(二)事故间接原因
1.电力部门对一级供电用户(煤矿),未按照《电力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事先通知用户,突然停电,导致运行中的绞车自动紧急制动,产生惯性载荷。
2.煤矿运输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未严格执行“开车不行人,行人不开车”的制度,在提升过程中,职工违规走出躲避硐进入井底车场。
3.煤矿技术管理不到位。井下提升绞车滚筒直径为800mm,搭配使用的钢丝绳直径为21.5mm,两者比值为37.2,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16条第三款之要求。
4.钢丝绳检查不严格。未配备游标卡尺等对钢丝绳检测的专用工具,每日的检查完全凭借眼看手摸,数据不真实。
5.矿井安全投入不足。未安装跑车防护装置,“一坡三挡”不起作用。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六、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略)
七、防范措施和建议
1.电力部门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保证供电质量,连续的向一级用户(煤矿)供电。确因特殊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电力法》的规定事先通知用户。
2.要加强矿井运输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开车不行人,行人不开车”的制度。
3.加强煤矿技术管理,使用的机电设备选型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设计的要求。
4.以科学严谨的态度对机电设备进行管理。必须配备游标卡尺等对钢丝绳检测的专用工具,每天检查一次,对易损坏或易锈蚀的一段应详细检查,检查结果应记入钢丝绳检查记录簿。
5.加大安全投入,斜井提升应配备完善的“一坡三档”,并装有跑车防护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