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简介
2003年12月20日XX省XX高速公路的便道与某二级公路交叉的路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发生两车相撞,一人死亡,三人受伤。在工地便道的岔路口,下夜班的几名工人,听到一声巨响,只见两车相撞,乘员被抛出车外,血流满地。公安交通干警接到报案及时赶到现场,见“面包”车倾翻于路口内,两车相距18米远,倒地的伤者,有的呻吟、有的昏厥过去的。公安干警急忙标记人倒的位置。并将作者全部护送到医院抢救。据查,当夜某厂司机何某驾驶吉普车送出差的干部去火车站,由西往东行驶,而另一方是工地司机王某驾驶“面包”车送病号去医院,由南往北行驶,两车驶进路口,因双方司机事前均未发现对方,临近时措施不及,以致“面包”车因左前角与吉普车右前门相撞,造成两车翻覆,吉普车内乘员龙某颅骨骨折救治无效死亡,“面包”车上的乘员3人轻重伤。两车严重损坏。
(二)事故发生经过
“面包”车头东南,尾西北向左侧翻于岗亭迤南路面上遗有该车右侧前后轮呈西南向东北走向不规则的挫痕,分别长11m和13m,两条挫痕起点分别距岗亭东西延长线为4m和6m,从而证明该车在接近路口中心时与对方车撞触的;吉普车头西北尾东南停在路口迤东北侧机动车道内,该车迤西的路面上遗有大面积绿色漆物挫痕,长12m。漆物经与吉普车表漆比对,是在该车翻滚时与地面挫划而造成的。在漆特物挫痕迤西4m处,遗有一条轮胎挫印,长13m,起点距岗亭南北延长线5m,从而证明该车也是在接近路口中心时与对方车接触。
经勘查发现“面包”车前保险左端及转向机横直拉杆损坏变形,左前角及车门凹进、左侧车身大面积挫痕,吉普车两侧前后门、门柱、车底盘、车棚支架变形,右前座向后移位。因两车严重损坏对其制动效能无法检测。
经勘查未发现路面有两车刹车印痕,证明在发生事故瞬间均未采取刹车措施。
(三)事故原因分析
1、路口黄灯信号闪烁法定效力问题。
路口只有黄灯闪烁,是按有信号灯路口管理,还是按无信号灯路口管理。经请示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答复:“黄灯闪烁通常是夜间单独设立在路口,用以提醒各方向的车辆驾驶人员和行人注意交叉路口的信号,它不具有控制交通先行和让行的作用。因此,设有黄灯闪烁信号的路口,不同于红绿灯变换控制的路口,应视为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车辆、行人通过设有黄灯闪烁信号的路口,既要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10条(5)款的规定,即‘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也要执行《条例》第34条关于‘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或交通标志控制的交叉路口’的规定。”
2、支、干路等级定性问题。
故事发生在路口内,在认定故责任时涉及路口各方来车谁让谁先行的问题,这就是必须首先弄清当事双方各自驶来方向的道路是支路还是干路,因此,对路口两侧道路、交通状况作了实际比较,其结果是便道属支路某二级公路属干路。
3、认定吉普车车速问题。
通过两车相撞,吉普车向前挫滑翻车及路旁证人的证言来认定其车速不低于70km是不可靠的,因此,聘清汽车科研所技术人员对此进行了试验。经鉴定认为吉普车初速度为70—80km/h,如将吉普车翻滚损失的能量考虑在内,该车速度将高于80km/h。
4、对吉普车翻滚运动过程的分析问题。
两车进入路口,“面包”车左前角与吉普车右前门相撞,吉普车右前侧受撞击力,加上本车的巨大惯性力,致使吉普车顺时针旋转90。,向左侧滑13m后,向左翻转180。立起。
(四)事故原因分析及责任认定
双方车辆驶抵路口时,根据两侧停车线至接触点距离基本相当的情况,如若双方司机认真瞭望两侧是完全可以发现对方的,但双方司机的事前均未瞭望。当两车临近时措施不及造成了事故,属双方混合过错。但王某的车是从支路驶来,按交通管理法规的规定,王某应让行驶在干路的车先行,由于其忽视交通安全未避让,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43条“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或交通标志控制的交叉路口,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依次让行中的第1款支路车让干路车先行。让行车辆须停车或减速瞭望,确认安全后,方准通行”的规定。何某驾车通过路口虽是优先行驶方,但其车超速,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鉴于双方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认定王某负主要责任;何某负次要责任。
(五)事故预防对策
1、工地便道与其它干路交叉时白天应设置红黄绿信号,夜晚设黄灯闪烁。
2、对工地司机应加强对《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培训。
3、监理单位对工地司机培训应进行督促与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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