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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屯公司姚桥煤矿“7.26”运输死亡事故

2014-11-03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2003年7月26日12时40分,大屯公司姚桥煤矿采煤二队在新东四采区轨道上山三甩道发生一起运输事故,死亡1人。

  统计属别:原煤生产

  事故类别:运输

  事故性质:责任事故

  死者简况:吕某,男,53岁,小学,采煤工,本工种工龄25年

  一、事故经过

  姚桥煤矿新东四采区三甩道车场为锚喷支护,全长50余米,坡度千分之三。事故地点巷道拐弯处,轨道设计曲率半径为12米,实际外轨曲率半径约3米,甩车场外与新东四轨道上山相连,内与7505材料道相连,车场铺设双股24kg/m轨道,调车采用人工推车方式,左帮底部铺设三趟管路。

  七月二十六日早班,采煤二队主管队长黄显华主持召开了班前会,他强调了两道运输、顶板管理和一通三防等工作,具体要求材料班不能分开干活,并要求材料班长薛垂松安排好。

  去工作面途中,在新东四采区轨道上山二甩道处,班长薛垂松未指定临时负责人,直接安排吕高会、蔡呈刚、田呈舟到7505材料道负责运料,吕某负责7505工作面

  材料道文明生产,并协助吕、蔡、田等3人运料,本人去7505工作面溜子道处理转载机链轮。

  吕某到材料道看了看,见没有文明生产活,就直接参与运料。吕某等4人按照班长薛垂松的安排,首先把材料道口的推移千斤顶用平板车运到7505工作面,然后在材料道里端拆下8根轨道,并把8根轨道和5根钢梁一起装进了已有半车铁料的料车内,装满后用钢丝绳封了两道。吕某等4人用25kw绞车将料车拉到材料道外口的车场,改用人工向甩道口推车,吕某在料车的左后侧,吕高会、蔡呈刚在料车的后面,田呈舟在料车的右后侧。4人配合将料车推过道岔,进入车场左边一组轨道。约12点40分,当料车推到该车场的拐弯处,左前轮掉道,车子倒向巷道左帮,压在吕某的胸部及头部,致使其头、胸部受伤,经抢救无效而死亡。

  经事故现场勘察,料车掉道处轨道间距达630~645毫米,且弯道处无轨距拉杆。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1、新东四采区三甩道弯道处轨距大,曲率半径不符合要求,且没有轨距拉杆,致使料车掉道翻车。

  2、吕某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在料车两侧推车,推车位置不当。

  (二)间接原因

  1、甩车场无调度绞车,导致职工违章推车。

  2、车场轨道铺设不符合要求,验收、检查、维护制度落实不到位,致使隐患长期存在。

  3、班长分工未指定临时安全负责人。

  4、对职工安全教育不到位,职工自我保安意识不强。

  这是一起因轨道质量不符合标准要求,职工违章推车造成的责任事故。

  三、防范措施

  (一)姚桥煤矿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在全矿范围内开展一次认真全面的安全大检查,重点检查运输系统,特别是轨道质量、运输作业,集中力量查处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并限期整改,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二)大屯公司、姚桥煤矿要进一步加强运输管理,特别对一些边远地带、单位之间结合部位及零散岗位、辅助作业岗位要加大管理力度,明确管理责任,遏制运输事故频发的势头。

  (三)开展“反三违”、反事故活动,用“三铁”精神狠反“三违”,对“三违”现象和人员要从严、从重、从快处理。

  (四)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规范职工的行为,消除人的不安全因素。

  (五)加强安全教育,消除思想上的隐患和死角,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安意识,树立时时处处抓安全及安全无小事的思想。

  (六)加强“三大规程”的学习、贯彻、落实,不折不扣地按规定去做,严格按章作业。

  四、责任人处理

  (一)采煤二队当班班长对这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给予降一级工资处分。

  (二)运输科分管轨道运输的副科长对这起事故负有重要管理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三)采煤二队队长对这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给予记大过处分。

  (四)采煤二队党支部书记对这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五)分管采煤的副矿长对这起事故负有一定领导责任,给予警告处分。

  (六)分管运输的副矿长对这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记过处分。

  (七)矿长对这起事故负有一定领导责任,向全矿职工作出书面检查。

  (八)有关责任人的经济处罚(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