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一)肇事驾驶员情况
1、叶健文,粤KTA880号轿车的驾驶员,男,汉族,生于1970年10月22日,广东省电白县旦场镇花园红花铺村人,身份证号:440923197010222158,准驾车型A2,初次领证日期为1993年9月12日,驾驶证有效期限至2020年9月12日, 2012年9月29日提交体检证明,经审查其驾驶资格合法有效。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驾驶人叶健文无交通违法记录。
事故发生后,叶健文全身90%以上特重度烧伤,送市人民医院抢救治疗,由于其伤势较重,处于昏迷状态,至今仍未取得其笔录材料,故无法推断其在事故发生当时有无疲劳驾驶行为,对伤者送医后进行血液检测的结果表明,其在事故发生当时并无酒后驾驶行为。根据茂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大队2013年9月21日对其表弟梁桂林进行的询问笔录表明,叶健文有吸毒史。
2、刘彬,湘EA4196(牵引湘E0211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驾驶员,男,汉族,生于1978年2月7日,广东省高州市长坡镇西冲旺田村人,身份证号:440981197802075612,准驾车型A2E,初次领证日期为1997年10月7日,驾驶证有效期限至2014年10月7日,2012年10月9日提交体检证明,经审查其驾驶资格合法有效。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驾驶人刘彬2012年1月至事发当日有10次交通违法记录(其中在高速公路的路肩上行驶1次、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2次、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3次、机动车从匝道进入高速公路时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1次、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1次、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1次、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掉头1次,以上违法行为均已缴款处理)。根据茂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和“9•1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对刘彬的询问笔录均表明,押运员丁洪波从佛山市驾车行至阳江服务区时,换由刘彬驾驶车辆,此前其一直在车辆后排睡觉,由此推断其不存在疲劳驾驶行为;根据茂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大队2013年9月19日对其进行的询问笔录表明,刘彬在9月18日晚饭时并无饮酒,因此推断其在事故发生当时并无酒后驾驶行为。
(二)肇事车辆情况
1、粤KTA880号轿车,所有人:宁景锋(男,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羊角镇石曹长湖窿村人,身份证号:440923198805194052),车辆识别代码:*060217,发动机号:*181574,车辆初次登记日期:2007年2月12日,检验有效期至:2014年2月28日,使用性质:非营运;该车投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强险及商业险(保险凭证号:10220041980005026017、10220041980005026096)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商业险(保险凭证号:PDZA805012013440997004381)。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粤KTA880号轿车2013年1月至事故发生当日有6次交通违法记录(均为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违法均未接受处理)。经调查,该车肇事时由宁景锋通过茂名市城区顺景汽车租赁服务部租给梁桂林(男,身份证号:44092319730927215X,广东省电白县旦场镇花园东头山村人,与粤KTA880号轿车驾驶员叶健文是表兄弟关系,叶健文是其表哥),梁桂林以5000元押金及其自身的驾驶证复印件作为租车抵押交付至茂名市城区顺景汽车租赁服务部,以每日380元的租金租车5日(2013年9月13日至2013年9月17日),9月17日上午10时许,梁桂林私自将所租车辆转借给叶健文搭载朋友使用。
事故发生后,经支队高速公路大队委托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肇事车辆事发时的车速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事发时粤KTA880号小轿车的车速为123km/h。由于粤KTA880号轿车在事故中严重烧毁,所以无法对车辆安全技术性能进行检验。
2、湘EA4196(牵引湘E0211挂)号重型半挂罐式车,所有人:湖南省邵阳市伟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邵阳市火车南站站前区26-2号),经调查该车为挂靠经营,实际支配人:叶树云(男,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身份证号:440902196901132416,其名下共有5辆牵引罐车,均用来经营油品运输业务,并无正式注册公司进行营业),车辆识别代码:*E52755(挂车*000052),发动机号:*442215,车辆初次登记日期:2005年5月20日(挂车2005年5月18日),检验有效期至:2014年5月31日(挂车2014年5月31日),使用性质:货运;该车投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交强险(保险凭证号:PDZA201344090000020026)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道路危险货物险(保险单号:ACHSU9045413Q000256M),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湘EA419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近三年来有19次交通违法记录,其中交通技术监控的违法行为4次(当中有3次违法未处理),现场查处的违法行为15次(以上违法行为均已缴款处理);牵引湘E0211挂车近三年来有10次交通违法记录,其中交通技术监控的违法行为4次(已缴款处理2次),现场查处的违法行为6次(以上违法行为均已缴款处理)。
经调查,湘EA4196(牵引湘E0211挂)号重型半挂罐式车从佛山市禅城区中油燃料有限公司装载2号燃料油运往茂名市天汇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湘E0211挂号车的核定载质量为27800kg,事发时实载质量为32000kg。经茂名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大队委托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肇事车辆事发时的车速进行鉴定和对湘E0211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的容积进行鉴定测算,鉴定意见为事发时湘EA4196(牵引湘E0211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车速为39km/h,油罐外的容积为63m3。经委托茂名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湘E0211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的罐体标准进行检验鉴定,罐体外形尺寸为13800×2780/2730×2460/2300mm,罐体存在以下问题:1、无产品质量证明书等材料、无设计、制造等资料及检验报告;2、外部表面多处局部变形;3、管体顶部无护栏、封头型式、筒体与封头的连接、单个筒节最小长度、呼吸阀数量、装卸口设置、装卸口的保护装置、装卸口密封盖或密封式集漏器、阀门箱状况、罐体上部件保护装置等项目不符合GB18564.1—2006的相关规定;4、无紧急切断装置,管路的卸料阀门及阀门与管子为螺纹连接,不符合GB18564.1—2006的相关规定;5、左侧卸料阀门的阀体脱落。鉴定意见为湘E0211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的罐体为非标准罐体。湘E0211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的罐体由于湘EA4196(牵引湘E0211挂)号重型半挂罐式车在事故中严重烧毁,所以无法对车辆安全技术性能进行检验。
茂名市安监局委托广东省质量监督石油化工产品检验站对事故中车上装载的2号燃料油取样进行检验,检验报告结果为检验样品密度为807.5kg/m3,闪点(闭口)为67℃;按照《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GB6944-86)和《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2005)的规定,对照检验结果,检验样品属三级可燃液体。
(三)事故道路情况
事发现场位于沈海高速公路沿广州往湛江方向3377KM+200M的涵桥路段,该路段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竣工验收投入使用。道路为东西走向,沥青路面,肇事现场路段宽阔平直,事故发生时已完全天亮,视线良好,道路中间有分隔带,道路两旁均有波形的防撞板、防眩板,防撞板上有视廓标,全路段有较完善的标志标线,道路划分有快车道、慢车道和路肩,快车道、慢车道的宽度共7.60米,路肩宽度为3.50米。该路段小车限速120km/h,大车限速100km/h。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3年9月19日7时16分许,叶健文驾驶粤KTA880号轿车在沈海高速公路广州往湛江方向慢车道行驶(据茂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大队反映,叶健文9月19日凌晨3时许从东莞市出发驶往茂名市,具体行车路线因其昏迷未能取得笔录材料无法印证),当行至3377KM+200M处时,追尾碰撞前方慢车道由刘彬驾驶正常行驶的湘EA4196(牵引湘E0211挂)号重型半挂罐式车(9月19日凌晨0时许从佛山市禅城区中油燃料有限公司出发前往茂名市),导致该车罐体尾部左下角的卸油阀门脱落,罐体内装载的2号燃料油泄漏,引起燃烧,造成粤KTA880号轿车上3名乘客李宜松、李宜荣、李宜明当场死亡、驾驶员叶健文特重度烧伤、两车及道路桥涵等设施严重损坏,另外罐车上燃料油流出路外燃烧,造成附近群众财物不同程度损坏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救援情况
2013年9月19日7时25分,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立即向市公安局交警高速公路大队发出出警指令,并通知市医疗卫生部门和消防部门出车赶往事发现场灭火救人;同时,市公安交警部门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机制和突发事故信息通报机制,迅速组织市公安交警高速大队当值和备勤民警、高速公路路政值班人员共30多人和粤运公司交通拯救车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事故前期处置和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交警到达现场后立即在事故现场中心设置警戒线,及时组织涉险区域群众(事故现场中心周围1公里内的居民)迅速、有序撤离,同时在沈海高速公路茂名收费站、林头收费处出入口实行双向交通管制,分流、引导路面车辆,并在事故现场中心前后来车方向1000米外设置4个交通疏导点进行交通疏导和保护现场,防止发生二次道路交通事故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同时在确认事故伤亡基本情况后按规定程序将事故情况及时逐级上报。随后市公安消防支队派出了6个中队13辆消防车70多名消防官兵,市人民医院、中医院、茂石化医院共3辆救护车及时赶赴现场展开灭火工作,并将受伤人员送往茂名市人民医院进行抢救;茂港区公安分局30多名民警深入附近村庄警戒,协助堵塞流动火阻断燃烧面积的扩大并指挥周边群众安全撤离。
事故发生后,茂名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陈克、市政府副秘书长潘吼,迅速组织市公安交警、安监、消防、交通、公路、应急、卫生、环保以及茂港区政府、坡头镇政府等部门领导分别赶到现场,了解事故情况,组织开展事故救援。由于处置措施得力,在现场处理工作当中未发生工作人员、群众伤亡和二次事故,未造成道路交通严重堵塞。事故现场约在当天上午10时10分左右处置完毕,恢复正常交通。
10时30分,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陈克在沈海高速茂名收费站组织召开了“9.19”较大交通事故现场会,传达了市委书记梁毅民和市长李红军的指示精神:一是要全力抢救事故伤者;二是要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依法依规处理;三是要做好死伤者家属接待、安抚工作和周边环境的检测评估工作;四是要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做好节日期间道路交通安全保卫工作。会议决定成立事故调查、接待安抚、维稳控制、督导检查4个工作组,进一步做好有关事故处理工作,同时以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名义向各县(市)、区政府及各成员单位发出事故通报,要求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采取强有力措施,全力以赴遏制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三)善后处理情况
粤KTA880号轿车的驾驶员叶健文目前在茂名市人民医院留医,处于昏迷状态,仍未脱离危险;市公安局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中分别给予三名死者李宜松、李宜荣、李宜明家属2.5万元的救助基金,此外死者家属均未向当地交警部门提出过民事赔偿诉求。至目前止,事故中死伤者家属情绪稳定,事故当事人未发现有上访或者其他苗头。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一辆小汽车和一辆半挂罐式车不同程度损毁,高速公路路桥(涵)地下通道和附近群众财物(果树、林木、农作物、动物、建筑物、有线电视设施)被烧毁,经济损失约300万元。死亡及受伤人员如下:
(1)李宜松,男,身份证号:445224199207084539,住址:广东省惠来县东港镇渡头管区西四巷9之1号;
(2)李宜荣,男,身份证号:445224199207084555,住址:广东省惠来县东港镇渡头管区西四巷9之1号;
(3)李宜明,男,身份证:号44522419930208457X,住址:广东省惠来县东港镇渡头管区西四巷9之1号。
经广东省茂名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其DNA检验显示,以上3名死者为亲兄弟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