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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白区“6•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2014-12-15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一、基本情况

    (一)肇事驾驶员情况

    1、车亚东(粤K09182号大型普通客车驾驶人),男,汉族,1985年5月4日出生,住址:茂名市电白区羊角镇来龙上西冲村76号,身份证号:440923198505044036;2012年茂名市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茂西运输分公司(原茂名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区间客运分公司)聘用其为驾驶员,其准驾车型为A1,2006年11月30日初次申领准驾车型为B2驾驶证,2012年2月22日增加准驾车型为A1,驾驶证有效期至2022年11月30日,发证机关:茂名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经查询全国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和核查驾驶员档案,车亚东自申领驾驶证至今,在2011年和2012年共有违法信息3条,并均已接受处理。

    经电白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委托茂名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车亚东血液进行常见毒品定性分析和酒精含量定量分析,检验结果为送检的车亚东血液未检见常见毒品成分,乙醇含量为0 mg/100ml,不存在毒驾和酒驾行为。

    2、吴考[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10J01871) 驾驶人],男,汉族,1995年12月23日出生,住址:茂名市电白区沙琅镇堂砥大秧地村,身份证号:440923199512235417;经调查,吴考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经电白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委托茂名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吴考血液进行常见毒品定性分析和酒精含量定量分析,检验结果为送检的吴考血液未检见常见毒品成分,乙醇含量为0 mg/100ml,不存在毒驾和酒驾行为。

        (二)肇事车辆情况

    1、粤K09182号大型普通客车(以下简称大客车),机动车所有人:茂名市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茂西运输分公司;登记住所:广东省茂名市油城三路214号大院;车辆中文品牌:东风牌;车辆型号:EQ6660PT;车辆类型:大型普通客车;车辆识别代码:LGC17DCD77F194933;发动机号:07148843;车身颜色:灰色;使用性质:公路客运;出厂日期:2007年12月29日;强制报废日期:2023年5月16日;检验有效期至2014年11月30日;注册登记日期:2008年5月16日;变更登记日期:2013年6月20日,变更事项:变更机动车所有人名称,由原来的“广东省茂名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区间客运分公司”变更为“茂名市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茂西运输分公司”;发证机关:茂名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该车没有套牌、被盗抢和事故逃逸记录。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有保险,分别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单号:PDZA201444090000019164)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保险单号:PDAA20144409000001436),责任限额50万元。

    经查询全国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和核查车辆档案,大客车违法情况:近三来共有违法信息3条,2014年1月20日在茂名市区红旗北路厂前岗有1次“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非现场违法行为,2012年4月16日和2012年6月26日在372省道共有2次分别为“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的”和“机动车违反警告标志指示的”现场违法信息,上述3次违法均已接受处理。事故情况:2010年8月18日在372省道发生过1宗2人受伤的伤人事故,已处理完毕。

    大客车检验情况:经电白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委托广东省电白汽车站大修厂对车辆进行拆检,结论为:制动系合格,转向系合格,灯光系合格;经电白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委托茂名市信安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对车辆安全技术性能进行动态上线检测,总评合格。经电白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委托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车辆事发时的车速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事发时大客车车速约为39—41km/h。

    2、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10J01871,以下简称无号牌摩托车),现车辆实际使用人:茂名市电白区沙琅镇堂砥大秧地村吴考,该车未购有保险,有被盗抢记录,属于被盗抢车辆。

    无号牌摩托车检验情况:经电白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委托广东省电白汽车站大修厂对车辆进行拆检,结论为:制动系合格,转向系事故损坏,灯光系事故损坏。经电白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委托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车辆事发时的车速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事发时无牌摩托车车速约为66—67km/h。

    (三)事故路段

    事故现场位于S281线32KM+600M处(七那线亭梓路段),道路路线编号为281,行政等级为省道,技术等级为等外,道路设计速度40km/h,局部困难路段限制速度为30km/h,道路东西走向,水泥路面,路面平整,道路中间设有分道线,分道线磨损严重、模糊不清,双向两车道,路宽7.1米,车道宽3.55米,事故现场位于弯道处,弯道两头来车方向均设有连续弯道警示标志,道路南面设有警示桩,道路两旁有较多树木,视线一般。

    (四)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茂名市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茂名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于1998年12月经茂名市政府批准组建的中型运输企业,1999年3月正式挂牌运作,2013年经省交通运输厅批准更名茂名市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名交投集团)。主要从事道路客货运输、物流业务、汽车维修和汽车驾驶员培训,兼营房地产投资、机电设备、汽车及其零配件销售、化工产品销售等。公司注册资金8000万元,现拥有29个分公司和 1个子公司1个控股公司。公司现有建制客车1500余辆,另有各式货车117辆,出租车173辆。其中,粤K09182号大型普通客车的日常管理由茂名交投集团茂西运输分公司负责。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4年6月7日17时许,车亚东驾驶粤大客车从沙琅往茂名方向行驶,行至S281线32KM+600M处弯道时,在道路中间行驶,此事在相对方向行驶的由吴考驾驶的无号牌摩托车(搭载乘客吴志强、陈静)在超越同向行驶的小轿车时,发现对面驶来的大客车,车亚东、吴考同时制动,由于吴考车速太快,在制动过程中倒地滑行11M,再与车亚东驾驶的大客车发生碰撞,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此时,与吴考同向行驶的朋友曾超科等人达到事故现场参与救援,由于大客车车头已经压住无牌摩托车及司乘人员(吴考、吴志强、陈静)身上,应曾超科等人要求,车亚东将大客车后退1.5米露出被压住的牌摩托车和司乘人员。

    (二)事故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17时12分,车亚东拨打了110报警电话,曾超科拨打了120急救中心电话。17时20分,电白区霞洞镇卫生院接到110电话报告事故情况,电白区霞洞镇卫生院立即赶赴现场,电白区霞洞镇卫生院达到事故现场后,确诊吴考、吴志强、陈静已无生命体征,当场宣告死亡。

    2014年6月7日17时12分,电白区公安分局110指挥中心接到警情后立即指令电白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及其宿车中队迅速派出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同时通知电白区医疗卫生部门派救护人员和车辆赶赴事故现场救人;交通民警到达现场后立即进行现场交通管制保护事故现场,实施救援抢救受伤人员,疏导交通防止交通堵塞,同时启动事故联系应急救援机制,在确认事故伤亡基本情况后按规定程序将事故情况逐级上报。在现场处置过程中,由于管控措施得当,没有造成交通堵塞和群体性事件。随后,茂名市政府副秘书长潘吼、市安监局副局长盘茂、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陈亚聪、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及副局长倪壁盛、市交警支队支队长朱炳泰、电白区委常委及常务副区长杨德贤、副区长刘忠清、副区长兼电白区公安分局局长龙木兴等领导带领安监、公安、交通、公路等部门也赶赴现场,组织、指挥、协调现场勘查及事故善后工作。

    事故现场处理完毕后,市政府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在电白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宿车中队召开事故现场分析会,会议通报了该起较大交通事故情况,并就下一步工作进行了部署:一是要继续做好事故现场勘查、事故调查取证、死者家属安抚、社会维稳和舆情应对工作。二是要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三是要对S281线的安全隐患路段进行全面排查和整治,并做好交通安全宣传工作。目前,电白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正积极会同当地政府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和死者家属安抚解释、社会维稳及舆情应对工作,防止因死者家属情绪过激引发群体性事件。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

    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一辆大客车和一辆无号牌摩托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约125万元,死亡人员如下:

    1、吴考,无号牌摩托车驾驶人,男,汉族,1995年12月23日出生,住址:茂名市电白区沙琅镇堂砥大秧地村,身份证号:440923199512235417;经调查,吴考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许可,不存在毒驾和酒驾行为。

    2、吴志强,无号牌摩托车乘客,男,汉族,1997年12月11日出生,住址:电白区沙琅镇堂砥墩仔塘村一队,身份证号:440923199712115436。

    3、陈静,无号牌摩托车乘客,女,汉族,1999年9月12日出生,住址:湖南省祁阳县白水镇木梓办事处三湾头村2组,身份证号:431121199909123424。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1、无号牌摩托车驾驶人吴考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不按规定车速行驶(限速30km/h,事发时车速约66—67km/h),不靠右行驶,搭载人员超载(核载2人,实载3人),吴考及其乘坐人员不戴安全头盔,其违法行为在事故发生中起主要作用,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大客车驾驶人车亚东,不按规定车速行驶(限速30km/h,事发时车速约39—41km/h),不靠右行驶越,其违法行为在事故发生中起次要作用,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二)间接原因

    1、无号牌摩托车驾驶员人吴考道路交通安全意识缺乏,未经培训考试合格,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违法驾驶机动车,不注意安全行驶。

    2、大客车驾驶人车亚东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淡薄,不注意安全行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3、电白区沙琅镇政府对辖区内居民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不到位,农村地区驾乘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法制观念不强。

    4、茂名交投集团茂西运输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成效不明显,对车辆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深入、不细致,对车辆的动态监控工作存在死角、盲区,未及时发现粤K09182号大型普通客车车载GPS监控故障并采取防范措施。

    5、茂名市电白公路局对辖区内公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够深入细致,未及时修补事故路段S281线32KM+600M处道路中间的分道线。

    6、电白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对辖区内公路事故隐患排查工作不够深入细致,未及时将事故路段S281线32KM+600M处道路中间的分道线模糊不清问题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电白区“6﹒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根据事故调查情况,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对相关责任人处理建议

    1、吴考,无号牌摩托车驾驶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违法驾驶,不按规定车速行驶、严重超速,不靠右行驶越,搭载人员超载,吴考及其乘坐人员不戴安全头盔,道路交通安全意识缺乏,不注意安全行驶,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

    2、车亚东,大客车驾驶人,不按规定车速行驶、超速,不靠右行驶,道路交通安全意识缺乏,不注意安全行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对事故发生负有次要责任。建议由市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超速和对事故承担次要责任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二)对相关责任单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