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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宽丰唐家庄矿业有限公司“7•14”车辆伤害事故

2015-03-05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一、事故责任单位及工程概况

  (一)事故责任单位概况。

  1.承德宽丰唐家庄矿业有限公司。

  承德宽丰唐家庄矿业有限公司,位于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峪耳崖镇,1993年建矿,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30827000003732),有效期限2003年10月13日至2023年10月13日,法定代表人董连民,经营范围:铁原矿采选、铁精粉加工销售、收购矿石;采矿许可证(证号C1300002010062120074387),有效期限2010年6月28日至2015年6月28日;主要负责人董连民,在册职工172人,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发生事故的系统为承德宽丰唐家庄矿业有限公司董文正竖井,该系统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冀)FM安许证字[2012]承延010030号),有效期限2012年6月4日至2015年6月3日,该井位于板城镇范围内,资源整合后采矿权在承德宽丰唐家庄矿业有限公司范围内。

  2.承德大正矿业有限公司。

  承德大正矿业有限公司,位于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板城镇,董事长:董文正,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30827000003190),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鸣天,经营范围:收购铁矿石、生产和销售铁精粉;承德大正矿业有限公司为宽丰唐家庄矿业有限公司董文正竖井的实际投资人和控制人,2013年5月承德宽丰唐家庄矿业有限公司与承德大正矿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职责和责任,承德宽丰唐家庄矿业有限公司对董文正竖井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和管理,并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后果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体责任,乙方承德大正矿业有限公司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后果承担一切安全管理和法律责任。

  3.葫芦岛市杨矿矿建工程有限公司。

  葫芦岛市杨矿矿建工程有限公司,位于葫芦岛市连山区铁路北6-3号楼,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211400000037958),法定代表人李桂荣,有效期限2009年9月8日至2019年9月7日;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辽)FM安许证字[2011]XP015195)许可范围:采掘施工作业,有效期2011年9月7日至2014年9月6日,资质等级矿山施工总承包叁级; 2011年6月承德大正矿业有限公司将董文正竖井井下采掘、施工等工程发包给葫芦岛市杨矿矿建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任立江,双方签订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明确了双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责任,承德大正矿业有限公司对葫芦岛市杨矿矿建工程有限公司董文正竖井施工队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和管理,并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后果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体责任,乙方葫芦岛市杨矿矿建工程有限公司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后果承担一切安全管理和法律责任。

  (二)工程概况。

  承德宽丰唐家庄矿业有限公司董文正竖井257水平(三中段)以下是“三同时”工程,2013年5月10日承德市安监局出具了《关于承德宽丰唐家庄矿业有限公司董文正竖井地下开采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批复》(承市安监字[2013]205号),施工队伍葫芦岛市杨矿矿建工程有限公司2011年6月与承德大正矿业有限公司签订了《矿山工程施工合同》,目前施工队正在对五中段进行施工作业。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3年7月13日晚上7点左右,葫芦岛市杨矿矿建工程有限公司装载车司机柏中峰、运矿车司机马利刚和关立荣一起乘罐到董文正竖井五中段作业,柏中峰负责用装载机装料,马利刚和关立荣各驾驶一辆运料车来回循环向五中段料仓倒料,每循环一次约20分钟。7月14日凌晨2点左右,关立荣运料到料仓时,看到马利刚驾驶的车在料仓口停着,翻斗支到一半,车厢里还有很多料,关立荣感觉情况异常,立即停车上前,发现运料车大架子断裂,将驾驶员马利刚挤在了方向盘上,关利荣立即向五中段当班领导周俊杰汇报,二人即刻赶往事故现场,发现车体变形,大架子断裂,马利刚已经昏迷。

  (二)事故上报情况。

  事故发生在7月14日凌晨2点,企业于14日7点向县安监局进行了上报,属于迟报。

  (三)事故救援情况。

  周俊杰一看现场施救不了,立即安排关立荣去叫柏中峰,自己乘罐升井叫人,到井上后一边到井口宿舍喊人一边用电话通知施工队安全副经理孙振华,5分钟左右副经理孙振华、王闯带领两名钳工、一名维修工先乘罐到井下实施救援,用电焊机将方向盘连杆割断后将马利刚救出,3点多将伤者马利刚抬到井口等候的救护车上,医生进行了现场检查和急救,到达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

  死者:马利刚,男,36岁,初中文化,井下运输司机,宽城县板城镇北大岭村人。

  四、事故发生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马利刚作业前对驾驶的车况检查不彻底,未能查出车辆大架子存在安全隐患就进行驾驶,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1.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相关制度未得到有效保障和落实。安全管理人员未能使安全制度得到有效落实,没有充分履行其安全生产职责。

  2.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不足,职工安全意识差。

  3.施工队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班前布置安全工作不细,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未能及时发现车辆存在的缺陷,危害辨识能力不强。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取证,认定该起事故属于迟报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人员。

  1.董连民,男,1968年出生,中共党员,承德宽丰唐家庄矿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对事故发生负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4条第7项规定,建议由宽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警告,并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2.商广苍,男,1966年出生,中共党员,承德宽丰唐家庄矿业有限公司安全副经理,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工作,对事故发生负监管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4条第7项规定,建议由宽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警告,并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3.董鸣天,男,1987年出生,中共党员,承德大正矿业有限公司经理,对董文正竖井系统进行全面管理,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4条第七项规定,建议由宽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警告,并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4500元整的行政处罚。

  4.刘保卫,男,1968年出生,中共党员,承德大正矿业有限公司安全副经理,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工作,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主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4条第7项规定,建议由宽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警告,并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4500元整的行政处罚。

  5.赵立青,男,1969年出生,中共党员,承德大正矿业有限公司安全科长,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工作,未能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主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4条第7项规定,建议由宽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警告,并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4500元整的行政处罚。

  6.任利江,男,1980年出生,群众,葫芦岛市杨矿矿建工程有限公司驻承德宽丰唐家庄矿业有限公司董文正竖井施工队项目经理,负责该项目施工全面工作,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主要管理责任,同时在事故发生后向县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时间超过规定时限,迟报了该起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5条第2项规定,建议由宽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以2012年年收入3.6万元40%的罚款,计人民币1.44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7.孙振华,男,1954年出生,中共党员,葫芦岛市杨矿矿建工程有限公司驻承德宽丰唐家庄矿业有限公司董文正竖井施工队安全副经理,对事故发生负主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4条第7项规定,建议由宽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警告,并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8.李学利,男,1964年出生,群众,葫芦岛市杨矿矿建工程有限公司驻承德宽丰唐家庄矿业有限公司董文正竖井施工队主管维修副经理,负责维修管理工作,未能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主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4条第7项规定,建议由宽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警告,并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9.王闯,男,1981年出生,群众,葫芦岛市杨矿矿建工程有限公司驻承德宽丰唐家庄矿业有限公司董文正竖井施工队安全科科长,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对事故发生负主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4条第7项规定,建议由宽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警告,并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4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10.周俊杰,男,1957年出生,中共党员,葫芦岛市杨矿矿建工程有限公司驻承德宽丰唐家庄矿业有限公司董文正竖井施工队井下带班班长,负责井下安全管理工作,未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直接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4条第7项规定,建议由宽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警告,并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4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11.马利刚,男,1978年出生,群众,承德宽丰唐家庄矿业有限公司董文正竖井井下运输司机,开车前未对车辆进行仔细检查,未能及时发现车辆存在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已经死亡,建议不在追究其责任。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

  12.葫芦岛市杨矿矿建工程有限公司,未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及时发现、消除本单位事故隐患,在本次事故中负事故直接管理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7条第1项规定,建议由宽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12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六、事故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1.承德宽丰唐家庄矿业有限公司、承德大正矿业有限公司要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对所辖生产系统监管,严抓隐患排查和各项制度、规程的落实,及时发现并处理事故隐患和制止违章作业

  2.葫芦岛市杨矿矿建工程有限公司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隐患排查,尤其对井下运输车辆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每辆运输车不带病工作。

  3.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尤其加强班组员工相互之间的安全监护工作,杜绝三违行为。

  4.事故相关企业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总结经验教训,举一反三,严防类似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