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围绕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预警、应急、责任追究为一体的“三大机制”建设,创新安全生产监管模式,狠抓各项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全市安全生产监管水平得到切实巩固提高。2003年,全市发生各类伤亡事故295起。地面企业千人死亡率0.021,同比减少36%,道路交通死亡率1.08,同比减少30%。
一、增强预见性,在安全预警上求创新。按照《滕州市生产安全预警机制》的要求,及时准确预警,探索事故发生的规律性,特别突出生产经营一线的预警工作,从预测、预警、预防三个方面入手,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通过对信息的收集归纳和各种因素的综合分析判断,将生产安全预警状态分为一般状态、紧张状态、紧急状态,针对每个状态的预报情况,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创新工作思路,把预警“探头”延伸到车间、班组、工作面、操作间、工地等,用科学完善的防范措施,扎牢预防事故的“篱笆”,建好事故防范的“防火墙”。市委、市政府建立了全市综合的预警机制,市直26个部门根据各自行业特点,建立了30个专业预警机制,提高了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指挥调度能力。
二、突出针对性,在隐患排查上求创新。把隐患排查作为防范事故的重点,建立重大危险源资料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定性、定量分析预测,建档登记、实行动态管理,严密监控。全年对68家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进行了安全评价。拆除清理煤气管道违章占压点84处,进行管网除锈防腐处理889处。按照《滕州市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的要求,定期开展重点行业、重点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落实隐患排查治理月报制度,严把各个环节、各个关口,层层落实隐患治理责任,堵塞漏洞。全年共查出各类隐患2316条,对36起隐患举报人员进行了奖励。
三、加强规范性,在安全检查上求创新。规范安全生产行为,指导企业建立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定期开展安全检查,为企业“把脉会诊”。针对不同季节特点,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检查,做到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结合,白天检查与夜间检查结合,明查与暗访结合,通过不同形式的行业检查,查找生产经营中的安全隐患,及时下达整改指令,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未整改的,停产停业整顿或依法予以关闭。对发现的问题,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追根求源,跟踪治理。同时,把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当作为企业服务、支持企业发展的重要手段,为企业的安全生产献计献策。全年组织开展了6次综合性安全生产大检查,12次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检查,6次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检查,落实了整改措施,提高了事故防预能力。
四、注重实效性,在“双基 ”工作上求创新。一是以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为出发点,不断提升基层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由过去头痛治头、脚痛医脚 ,粗放管理,向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转变,推进安全管理由“经验型”向“科学化”转变。配合“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在全市开展了“安全生产月”活动,组织了安全生产知识竞赛,被枣庄市安监局和山东省安监局评为“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优秀组织奖;二是把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网络,作为加强基层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成立了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完善了市、镇(街)、部门、企业、村(居)三级监管网络,加强队伍建设,充实专业人员,搞好教育培训,做到持证上岗,全年共开办培训班4期,培训各类专业技术人员1100余人;三是树立人本观念,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在市安监局开设了“滕州安全生产在线”网站,发布安全信息,传播安全文化,指导安全管理。利用滕州日报、滕州电台、电视台广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在全市上下形成“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氛围。在企业充分利用黑板报、墙报、广播和有奖安全知识问答、文艺演出、演讲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搞好职工安全教育,发放各类宣传单4万余份,提高了安全素质,真正让人们远离事故,永享太平。
五、保证及时性,在应急救援上求创新。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组织镇街、部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认真学习预案的各项内容,熟悉掌握应急救援职责、事故报告及救援程序、步骤和应采取的措施,真正做到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有条不紊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全市建立了20个切实可行的应急救援预案,各行业主管部门分别建立了专项预案和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体系、救援体系,落实了物资、装备,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了实战能力和应急救援的水平。
六、体现严肃性,在落实责任上求创新。与市责任追究办公室联手,认真落实《滕州市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确保安全生产全过程责任追究落到实处,特别注重在安全生产管理和事故防范过程的追究,切实做到“关口前移”。对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检查不力、没有及时发现重大隐患和在检查中擅自放宽条件,引起安全事故发生的,严肃追究检查人员的责任,对没有认真执行安监等部门的隐患整改指令,整改措施不到位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责任。对知情不报者,接报者不作为,决策者不处置等失职、失察、渎职行为,一查到底,分清责任,依法依纪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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