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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把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做实

2004-07-27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随着安全生产工作逐步纳入法制化轨道,随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出台,煤矿安全生产面临着新形势、新任务。为此,能不能把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做实,是关系到如何落实“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认真贯彻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以人为本”重大政治问题。国家局局长王显政多次强调“把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做实”。对此,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结合实际,为把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做实提出了创新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的新形式、新途径、新办法。
    一、增强执法意识
    一是依法行政意识。牢牢把握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用法律的手段解决安全问题。
    二是公正执法意识。只有公正,才能令人信服,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把是否公正执法作为衡量监察执法人员职业道德的一条基本准则。
    三是执法从严意识。对发现的各类问题和违法事实,必须依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从严惩处。
    四是执法服务意识。寓服务于执法之中。在监督、制止和打击违法行为的同时,积极指导和帮助企业解决安全生产上的问题;在保护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的同时,树立煤矿安全监察执法队伍的新形象。
   二、创新执法形式
    一是在做好现场监察的同时,重点加强对企业决策层(经营者)、管理层(者)、技术层(负责人)的监察。监察决策层的决策是否体现了“安全第一”的思想,管理层的管理是否到位,技术层所采取的技术措施是否足以支撑安全生产等。
    二是突出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系统的监察。凡高瓦斯或存在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且有较大水害威胁的矿井、评估为D类的矿井,都是重点监察的对象。
    三是采取集中监察、交叉监察等多种形式,对那些比较突出,或者一段时期内比较集中,对安全生产构成很大威胁的问题和隐患,开展集中监察,集中监察力量和时间,彻底解决问题。另外,针对监察人员长期驻点一个辖区内,人员比较熟悉,有时打不开情面等情况,每年组织开展1-2次交叉监察执法活动,维护执法的严肃公正。
    四是探索性开展重大事项备案监察。对重大安技措项目、重大隐患的确定与整改、重大生产安全系统调整、职业危害预防措施等要求企业必须备案;对国有煤矿新采区施工前编制的设计、小煤矿新水平延伸经主管部门审批后、生产计划、矿井停产检修、放长假后恢复生产等要报办事处备案;煤矿矿长变更要及时备案。通过备案监察,掌握工作主动权,促进煤炭企自觉依法办事。
   三、强化执法手段
    一是继续用好依法关闭、停产整顿、行政处罚“三个杀手锏”。对非法生产、死灰复燃和资源枯竭、超层越界开采,以及达不到《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要求的矿井,建议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督促落实;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尤其是“一通三防”、防治水方面存在隐患的,要采取停产整顿的措施。重大隐患的停产整顿必须限期完成,并要求企业定期向办事处报告整顿结果;严格按照国家局局长第1号令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尤其是对个体私营小煤矿要重点用好经济处罚的措施。
   二是充分运用先进的监控监测技术,超前防范,为煤矿安全监察争取主动创造条件。主要是加快局内部信息网络建设和应用软件开发,并尽快使其在煤矿安全监察中发挥作用。
   三是规范安全评估,建立分类指导、动态评估机制。通过开展经常不断地安全分析、评估,促进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安全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一步修改、完善评估标准,使之全面、科学、合法、规范。在评估的基础上,突出分类指导,提升A类企业,完善B类企业,整顿欠账多、没有安全保障的C类企业,淘汰D类企业。把监察工作的重点放在C类、D类企业上。以日常监察事实为依据,对评估级别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动态评估机制。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矿井,责令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不改或到期未整改的,降低一个类别,对发生一起3人以下事故的,真接降低一个类别;对发生3人以上事故的,原则上降为D类矿井,并责令停产整顿;对拒不接受评估的,定为D类矿井,整顿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下达关闭通知。
    四是加强矿长安全责任考核,探索建立小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在进一步完善考核内容、加大矿长安全责任考核力度的同时,把考核对象扩大到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累计达到规定“分值”的矿长、安全管理人员将给予相应的处罚。通过考核促进矿井落实安全责任,加强安全管理,保障安全生产。为改进监察执法手段,进一步促进小煤矿提高办矿标准和安全生产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要求,探索建立小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构建促进企业千方百计减少事故、保障安全投入的约束机制。
    五是建立重大隐患责任追究制度。为使煤炭企业认真预防、发现生产中的事故隐患,并迅速治理,做到事故隐患预防“关口前移”,积极争取省政府制定并出台《安徽省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报告治理责任追究制度》,以预防和减少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四、培育执法载体
    一是抓住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这个有效载体,以提高安全监察执法水平。安全质量标准化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基础,是建立煤矿安全长效机制的有效途径。对此,要在抓好安全程度评估的基础上,督促、指导地方政府及其管理部门、煤炭企业全面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重点监察“一通三防”标准化,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十二字”方针。按照国家局安全质量标准化总体目标,我们每年要确保25%以上的国有煤矿、15%以上乡镇小煤矿达标,力争到2007年,国有煤矿全部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质量标准;小煤矿在全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基础上达标率达到60%以上。要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同时,在四大矿业集团和小煤矿集中的地区选树一些矿井作为典型,以点带面,推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是继续深化煤矿安全整治。按照我省煤矿整治的总体规划和目标,在总结前三年专项整治的基础上,今年将以“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为重点内容,进一步巩固和提高整治成果。同时,把深化整治与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评估有机结合起来,促进企业加强双基工作,进一步改善办矿条件,提高矿井防御能力和安全生产水平。
    五、提高执法效能
    一是在日常监察综合分析基础上,对存在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有目的、有针对性地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监察和督查,如瓦斯监控和抽放、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安全培训等。
    二是开展联合执法。联合执法是提高执法效能的最有效形式之一。在确立执法主体地位的同时,加强与地方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沟通和联系,既依法履行好监察执法职责,又及时互通情况,对非法开采、死灰复燃、超层越界等违法行径,开展联合执法,努力形成“责任明确、相互配合、协调一致”的执法机制。
    三是加强执法行为后的效果检验。各办事处加强对监察人员执法行为后的企业落实执法指令的跟踪监督。省局定期对办事处的执法效果进行检验和评估,以尽可能少的执法成本投入,获得最佳的执法效能。
    六、规范执法行为
    一是建立和完善与法律法规相吻合的执法工作规则和制度。一方面根据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对现有的各项制度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另一方面从监察执法工作的实际和需要出发,制定一些新的执法工作制度,如制定监察员执法手册、建立健全监察执法档案等,并通过制度落实,规范监察人员的工作行为。
    二是依据法定的程序进行执法。程序是法律的基本人之一,每一道程序都要清楚其内容、环节和具体要求,并严格遵循程序,依法监察。
    三是正确掌握和规范使用执法文书。必须做到文书样式齐备规范,使用准确适当,填写真实严密,语言简练规范,书写工整清楚;必须事实清楚、依据合法、程序严格、文书恰当、处罚准确,形成内容、程序、文书、效果的闭合,确保监察执法到位。
    四是强化执法监督。对执法人员的执法依据、执法行为、执法程序的合法、适当等进行监督,以促进我们提高行政管理水平,维护执法对象合法权益,保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充分发挥媒体、举报、安全信息网员、特聘安全监督员等方方面面的监督作用。
    总之,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要创新安全监察的形式、途径、方法,采取各种措施,真正把煤矿安全工作做实,做出成效。
    (作者系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 摘自:《中国煤炭企业管理》2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