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安全生产黄、红牌警告制度(QG/XG1313-2004 )
1 目的和范围
1.1 根据《**市工业系统1999年继续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通知》要求,为督促集团公司属下单位各级领导履行自身安全生产责任,保障我公司生产安全,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有限公司属下生产性企业以及与集团公司签订安全生产承包合同的单位。
2 引用标准及文件
2.1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关于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7]36号)
2.2 《关于对企业实施黄牌、红牌警告的规定》(市安委会印发的讨论稿)
3 警告等级
3.1 警告等级分黄牌、红牌警告两种。
3.2 一年内被两次黄牌警告的作一次红牌警告处理。
4 警告等级标准
4.1 黄牌警告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属下单位黄牌警告一次。
4.1.1 发生轻伤事故超过集团公司规定指标的。
4.1.2 每发生一宗重伤一人的事故(包括急性中毒、中暑事故);
4.1.3 发生火灾、爆炸、坍塌和设备毁损事故,且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5万元人民币的;
4.1.4 对集团公司下发的隐患整改通知拒不执行或下发三次通知整改而未整改的;
4.1.5 当年被集团公司安全目标管理考核不合格(80分以下)的。
4.1.6 当年被集团公司按《**市地区劳动安全卫生考核标准》考核,得分率不足80%的。
4.1.7 发生了轻伤以上事故隐瞒不报的。
4.2 红牌警告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属下单位红牌警告一次。
4.2.1 一年内被两次黄牌警告或连续三年被黄牌警告的;
4.2.2 当年发生责任轻伤事故超过规定指标三倍的;
4.2.3 当年发生重伤人数两人及以上的(包括急性中毒、中暑事故);
4.2.4 当年发生死亡事故的;
4.2.5 发生火灾、爆炸、坍塌及设备毁损事故,且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
4.2.6 被集团公司安全目标管理考核连续两年不合格的。
5 处理标准
5.1 对受黄、红牌警告单位及其单位领导的处理。
5.1.1 受黄、红牌警告的单位领导要重新接受安全生产知识的再培训;
5.1.2 受一次红牌警告的单位,其党政主要领导应联名写出书面检讨和今后加强安全工作的措施。检讨及措施一式两份。一份送交集团公司安委会办公室,一份送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
5.1.3 一年内受到两次黄牌警告或连续三年被黄牌警告或一年内发生两宗(含一次重伤二人)的重伤事故或发生一宗死亡事故(死亡一至二人),建议给予其安全生产责任人免职处分或降级使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一次死亡3-9人)的单位,按上级的处理决定执行。
5.1.4 凡受到红牌警告的单位在警告期内发生职工伤亡事故的,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将根据本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中的事故处罚条款中的规定,对该单位的主要党政领导按同类事故的处罚上限进行严厉处罚;
5.1.5 凡受红牌警告的单位,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将作为现场巡查的重点对象,每月到该单位巡查四次;
5.2 对集团公司受到上级安全生产委员会黄、红牌警告后的处理标准。
5.2.1 集团公司总经理受到上级安全生产委员会黄、红牌警告后,可视具体情况有权直接给集团公司主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黄、红牌警告;
5.2.2 集团公司主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受到黄、红牌警告后,可视具体情况有权直接给直属的事故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人黄、红牌警告;
5.2.3 发生事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受到黄、红牌警告后,可视具体情况有权直接给发生事故车间的安全生产责任人黄、红牌警告;
5.3 黄、红牌警告以文件形式发出,警告有效期为一年。
6 职责
6.1 黄牌警告由集团公司生产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拟定,提交
6.2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审核签发后,由集团公司生产部发出;
6.3 红牌警告由集团公司生产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拟定,提交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议后,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发出;
6.4 建议免职、降级由集团公司生产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拟定,经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通过后,提交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审批后,进入干部任免的组织程序;
6.5 本规定的归口管理部门是集团公司生产部。
7 附表和说明
7.1 集团公司属下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伤指标表(见**市**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承包合同)
7.2 工伤事故严重程度分类(附表一)。
本标准于2004年10月制订;于2005年1月发布实施
附表一 工伤事故严重程度分类表
严重程度分类 伤亡情况
微伤事故 指轻微伤害,工伤歇工时间不足8小时的事故
轻伤事故 指工伤歇工日≥1个工作日,但其功能损失又少于105个
工作日的事故
重伤事故 指工伤功能损失≥105个工作日;有重伤无死亡的事故
死亡事故 指一次死亡1至2人的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 指一次死亡3至9人的事故
特大死亡事故 指一次死亡10至29人的事故
特别重大死亡事故 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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