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98年以来,内蒙古自治区以乡镇煤矿为重点,通过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整顿煤炭生产经营秩序、关井压产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使全区百万吨死亡率由1998年的5.1下降到2003年的1.03。今年1月至10月,全区各类煤矿累计发生死亡事故52起、死亡80人,同比减少24起、59人,原煤百万吨死亡率为0.56,同比下降0.63,比控制指标低0.54。
一、依靠地方政府,强化对煤矿安全的监察
自治区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文件,对全区安全生产法制、机构、制度等方面的建设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2004年,国家下达我区的煤矿企业死亡人数控制指标为158人,我区向下分解时,又减少4人。为促进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的落实,我区把安全生产纳入对盟(市)政府年度考核之中,对考核结果较差或区域内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责任事故的盟(市)政府,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二、以C类、D类煤矿为重点,深入开展安全专项整治
今年上半年,自治区政府决定,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依法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各类煤矿。这次整治的特点,一是明确了工作重点。重点是2003年煤矿安全程度评价结果为C类、D类,且今年重新评价仍未批准升为B类以上的318处煤矿。二是对C类、D类煤矿逐个进行全面检查验收。三是明确了验收标准。四是对非法生产建设的煤矿,经检查验收不合格的煤矿,不按依法批准方案实施技术改造和基本建设的煤矿和“三下”采煤未经批准的煤矿,由盟(市)或旗(县)政府组织关闭。五是明确了自治区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划分和责任追究。在整治过程中,各地和各部门严把“四关”。一是严把停产整顿关,二是严把整治验收关,三是严把督查关,四是严把矿井准入关。
三、靠勤奋工作保证监察执法到位一是坚持重点监察
各办事处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对重点问题实行重点监察。二是坚持三个结合,即坚持点面结合,坚持日常监察和专项督查相结合,坚持日常监察与突击监察相结合。各办事处在白天巡查的同时,加强夜查,让煤矿摸不到规律,起到了突击监察的效果。
四、强化制度建设,保证煤矿安全监察体系有效运行
近几年,我们在实践中逐步形成了六个方面的制度。一是工作业绩考核制度。即目标跟着人走,考核跟着目标走,成绩跟着考核走,评先进跟着成绩走。二是安全例会制度。我局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每半年听取一次办事处工作汇报。三是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四是情况通报制度。以此督促各盟(市)和各部门的工作。五是应急救援制度。六是党风廉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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