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下决心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
2005年5月25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采取20条措施,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决定》要求:各级政府是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所辖煤矿安全工作负监管责任。各级政府都要建立领导同志联系重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并向高瓦斯矿井派驻瓦斯治理督导组;各重点产煤市、县要设立独立的煤炭工业管理机构,配备熟悉煤矿安全生产的专业人员;落实煤炭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严禁超能力生产。
《决定》规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行政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企业安全生产全面负责;行政副职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对“一通三防”和安全技术工作负责。
《决定》还规定:煤矿企业必须配备大专以上煤矿专业学历并具有煤矿实际工作经验的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年产30万吨及以上的煤矿要配备专职安全副职,设立安全和通风管理的专门机构,安全专职管理人员不得少于从业人员的1.5%。年产30万吨以下的煤矿要有负责安全工作的副职,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得少于从业人数的3%,最低不能少于7人。
《决定》要求,对煤炭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生产一线职工都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培训,煤矿企业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带班下井工作制度。
《决定》还要求:高瓦斯及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严格执行“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建立健全安全可靠的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测监控系统,抽放效果达到本质安全要求方可组织生产;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采取“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严禁瓦斯超限作业,瓦检员发现瓦斯超限时,有权决定立即停止作业,工人有权拒绝生产作业;如发现瓦斯超限仍继续作业的,一律按事故追究处理。
《决定》要求:从今年开始,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涌水量大的矿井按吨煤20元,提取安全费用,并按规定用途使用。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其中1元缴省财政集中使用,主要用于煤矿专业人员培养、煤矿重大安全课题研究等专项支出。
《决定》还特别提出,煤矿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按照规定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非国有煤矿必须按照下井人数的三分之一、每人20万元的标准,分两年向所在县(市、区)煤炭主管部门缴纳煤矿安全风险抵押金。拒不缴纳的,由煤炭主管部门吊销有关证照。
《决定》要求:各级政府要继续加大煤矿安全整治力度,坚决打击非法生产行为。对以下四类矿井,要依法予以关闭取缔:(1)无证非法矿井;(2)以往关闭之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的矿井;(3)经整顿仍然达不到标准,不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4)无视政府安全监管,拒不停产整顿或停而不整的矿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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