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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009-05-18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摘 要 总结我院已完成的20 余项电力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经验、教训,结合与相关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的专家交流、学习体会,就如何根据电力工程特点,准确理解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内涵,从而把握实质,进行行之有效的工作。

  关键词 电力工程 地质灾害 危险性评估

  1999 年3 月2 日国土资源部第4 号令发布了《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以下称“ 办法”),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1999 年11月1 日国土资源部第392 号文发布了《关于实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通知》( 以下称“ 通知”)及《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以下称“要求”),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提供了技术依据及具体规定,同时也使该项工作成为工程建设中必须进行的一项前期工作。该项工作与建设工程密切相关,同时有着明确的目的性和独特的内涵,在电力工程及其他各类工程中陆续开展也仅3 年。我院为电力勘测单位中较早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并已完成二十余项电力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工程的实践证明:不准确理解该项工作的内涵,将难以恰当地指导和实施该工作。现结合我院开展地质灾害评估工作的体会和经验教训谈几点认识,与同行探讨。

  1 评估的目的、作用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城市建设、有可能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工程项目建设和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在申请建设用地之前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它明确地指出了评估的目的和作用专项服务于申请建设用地,其结果为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的必备条件之一,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用地更加科学化,有效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2 评估与工程地质勘测或有关的评价工作的关系

  “要求”指出评估“不替代建设工程各阶段的工程地质勘测或有关的评价工作”,“ 办法”第十五条还规定:“评估结果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又从成果的审查认定归口部门将二者区别开来,因为后者归口部门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诚然,评估与建设工程各阶段、尤其是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工程地质勘测成果均为工程建设服务,且内容有较大的相关性,但二者角度不同,前者从环境地质角度出发,研究场地问题与环境保护内容,后者从工程地质角度出发,研究场地问题与工程地质内容。可见该评估为有着明确的目的性———申请建设用地的非工程地质勘测的环境地质评估。

  从狭义的角度来看,上述二者目的不同,且成果各负其责,但从工程建设广义的角度来看,上述二者目的又相同。它们同为一个工程建设项目的技术文件的组成部分,前期成果为后期工作的基础文件,后期工作又对前期成果进行复核,该两项工作在大的结论方面有着密切关系,应最终达成一致的目标。作为承担评估工作的单位,应充分了解工程项目的建设特点,使评估结论和建议切合实际;作为承担项目勘测的单位,则应重视评估报告中的有关意见,避开危险地段或采取相应的工程措施,以达到防灾减灾的目的。由于所站的角度、工作深度不同,有时会有不同的意见,所以很有沟通、协调的必要。为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有条件时,这两项工作宜由了解该工程项目特点的承担该工程地质勘测工作的单位一并完成,一些业主已开始认识到这一点,如在乐万变勘测设计招标会上业主要求中标单位一并完成或负责完成该工程的地质灾害评估、压覆矿产评估等。当然该两项工作分别由两个不同的单位进行,只要深刻理解工程项目特点,同时加强沟通也是可行的,对承担跨行业工程项目评估工作的单位更应注意这点。

  3 评估分级

  评估的分级是与评估需投入的工作量密切相关的,也是评估前必需进行的一项工作。“ 要求”第3. 4条指出评估分级应根据地质环境条件的复杂程度与建设项目重要性来划分,其表3 - 1 即为分级表;“要求”第7. 1 条指出“地质灾害危险性一、二级评估提交危险性评估报告书,三级评估提交危险性评估说明书”。

  随着评估工作的实际展开,在部颁“ 要求”的总体精神指导下,一些地灾发育的省、区根据各自不同的情况又下发了诸如“地灾评估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等文件,对部颁“ 要求”的内容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对评估分级问题也有了新的认识和管理办法。这些“补充通知”也已实行两年多了,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并得到了国土资源部的认可。所以在进行评估分级工作时还应重视项目所在省、区的相应规定。地质灾害无论是原生的还是次生的( 由工程建设诱发),地质环境条件是起主导作用的,其次应考虑建设项目重要性,“补充通知”等文件较好地体现了这种观点。

  地质环境条件主要应根据地质灾害易发程度进行划分,湖北省将省内区域划分为地质灾害极易发区、较易发区和一般不易发区3 大类,其他省、区划分情况类似。建设项目重要性划分对电力工程而言,重要建设项目主要有核电站、单机容量200 MW及以上的火电厂工程、电压等级330 kV 及以上的输电线路(含大跨越)和换流站工程;较重要建设项目主要有单机容量200 MW 以下50 MW 及以上的火电厂工程、电压等级330 kV 以下110 kV 及以上的输电线路(含大跨越)和电压等级330 kV 变电所工程;一般建设项目主要有单机容量50 MW 以下的火电厂工程、电压等级110 kV 以下的输电线路( 含大跨越)和变电所工程、接地极工程等。根据上述两项进行评估分级,完成相应的评估项目(表1)。

 

  我院承担的重要建设项目500 kV 三万Ⅰ、Ⅱ回输电线路、龙荆Ⅰ、Ⅱ、Ⅲ回输电线路及左龙Ⅰ、Ⅱ、Ⅲ回电源线工程等均位于地质灾害极易发区,其评估均为一级评估,提交评估报告;同为重要建设项目的500 kV 荆州- 潜江输电线路由于位于地质灾害一般不易发区( 江汉平原),其评估为三级评估,只提交评估说明书。

  4 评估的时期选择

  在全国评估工作刚起步阶段,很多已进入实施阶段的工程项目补作评估工作,由于种种原因如工作方法、深度、认识观点等方面的差异,常造成评估结论与已完勘测各阶段的结论在大的方面如场地稳定性问题等不一致,使工程建设处于被动境地。有的经双方进一步论证取得可继续实施的结论,如500 kV 三万Ⅰ回输电线路工程257 号塔基稳定性问题的处理;有的经双方进一步论证不能取得可继续实施的结论,已实施的工程项目不得不进行局部甚至于总体方案的调整,造成了不必要的进度、资金损失。究其原因主要为评估应为前期工作,其结论应参与可行性研究,及早发现问题,及早予以避让或制订防治措施,而非后期的复核,后期复核时评估单位由于对工程项目了解有限,从评估的角度出发,容易造成与勘测工作的结论不一致,一旦出现这种情况,或措手不及,或难以处理。“通知”第一条规定:“⋯⋯在项目选址阶段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明确地规定了该评估的时期选择为项目选址阶段,即可行性研究阶段。

  电力工程可行性研究比选方案一般较多,是否需要对所有比选方案都进行评估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各比选方案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岩土工程勘察是必须先期进行的,其中涉及方案是否可行的区域及场地稳定性评价为其主要内容之一,而后设计院结合工艺、经济等多专业综合评定推选出主要方案供业主及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审定。一般设计院在完成基本工作后,方案的选定需多次汇报、沟通、商议,在该阶段的后期,可针对倾向性意见集中的主方案实施评估。一来目的性更强,节约资源,避免过多无价值的工作;二来至可研报告批准、方案确定后,申请征地尚有足够的时间进行评估;三来可充分利用可行性研究勘察成果,避免重复性工作。所以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后期至初步设计开始之前为实施评估的恰当时期。

  5 评估的精度与方法

  评估不可替代各阶段的工程地质勘测或有关的评价工作,同时它也非服务于地灾治理的地灾勘查。它只是指明主要问题所在,而非去真正解决所有问题。根据现状和预测评估情况进行地灾危险性分区,再针对拟建工程的场地不同地段采取定性、半定量的方法综合评估地质灾害的危险性分级( 大、中、小三级),从而对场地的使用作出适宜性评估。评估的精度是与评估的分级密切相关的,但从总体上来看由于评估是在可研阶段进行的,场地较详细的地质资料也很有限,而评估投入的实物工作量与时间也是很有限的,而地质现象的认识是反复探索、不断深化、由表及里的漫长渐进过程,所以评估的精度与工作区原有工作的研究程度密切相关。也正因为如此,评估工作方法主要为收集资料和地面现状调查。首要的是广泛收集地质报告、水文气象资料、区域地质图、水文地质图等,同时还包括历史灾害记载文献、近代调查报告、访问材料、与工程相关的矿区开采情况等及正在运行的相关工程资料实例。收集资料工作不可仅限省城,至少要到达县级地质矿产等部门。另一方面就是地面现状调查,一般在研究程度较深的地区,可在收集到的资料的指导下进行重点现场核实查勘;而在研究程度较低的地区,地面现状调查工作量相应要有所增大。对于电厂、变电所等厂区工程工作精度相对较高,评估应指明全部问题所在;而对于一般输电线路由于其为地表非连续性线状建设工程,有别于输气、输油管道、道路等连续性线状建设工程,工作精度可相对较低,重点应指明路径走廊内是否存在影响路径成立的灾害成片发育区,而对小规模的零星灾害体由于可较容易地避让或跨越而显得重要性不大,如在我院最早承担的500 kV 三万Ⅰ回输电线路工程及左龙Ⅰ、Ⅱ、Ⅲ回电源线工程的地灾评估工作中,当时评估工作正处起步阶段,无类似实例可借鉴,由于该评估工作在终勘后才安排进行,于是评估工作精确到每一基塔,在成果审查会上专家普遍认为该评估过深,工作量过大。

  对跨越塔尤其是大跨越点的地灾评估应在线路评估中单列,并进行精度较高的研究。对布置在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大跨越点( 如三万线巴东、秭归大跨越),应着重评估该区域内是否有安全岛作工程建设场地,或已选跨越点是否位于安全岛上。

  6 需评估的地质灾害类型

  “要求”第3. 1 条指出需评估的灾种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及地面沉降6种,此外特殊土问题包括膨胀土、软土、黄土湿陷、冻土冻融、地震时砂土液化等现象在电厂、变电所等厂区工程及大跨越工程也是评估需要考虑的问题。

  7 评估的范围和时间尺度

  “要求”第3. 2 条指出评估的范围不能局限于建设用地面积以内,应依据建设项目特点及地质环境条件确定。其言下之意评估范围相对建设用地而言应适度扩展,但适度扩展到多大首先应根据地质环境条件确定,厂区工程也主要由此而定,如对泥石流要扩展到汇水区;对地面沉降要扩展到沉降分布区边缘。对于线路工程( 含大跨越),一般平原、谷地需向两侧扩展0. 5 ~ 1. 0 km 或至第一分水岭;在

  斜坡地带靠山顶一侧扩展至第一分水岭,另一侧扩展至谷底;在山、丘顶地带需向两侧扩展至谷底。现状评估的对象是已有的地质灾害,其范围为适度扩展后的评估范围;而预测评估对象是工程建设诱发的次生地质灾害如挖方、坡面弃土可能引起

  边坡失稳等,以及工程建设本身可能遭受地质灾害的危险性,其范围为工程建设场地,一般远小于现状评估范围。预测评估从现状评估出发,其时间尺度非无限期的,预测主要根据拟建工程的使用寿命来掌握,一般电力工程为30 ~ 50 年。而现状可理解为与现在相同条件,从地质年代上来讲和现在相同条件,包括地形、地貌、水文气象,最合适的界限是处在全新世,最多也不会超过八千年或一万年,此即现状评估的时间尺度。

  8 结 语

  (1)从总体上来说评估是一项新兴工作,它为有着明确的目的性———申请建设用地的非工程地质勘测的环境地质评估。

  (2)评估分级在部颁“ 要求”的总体精神指导下,应重视项目所在省、区的相应规定;可研阶段的后期为实施电力工程评估的恰当时期;评估工作方法主要为收集资料和地面现状调查;评估的精度与工作区的原有工作研究程度密切相关,工作中应根据不同类电力工程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划定评估范围,深刻理解评估时间尺度概念及工作重点。

  (3)评估工作与工程地质勘测工作成果各有其目的性,但二者又有借鉴和验证的相互关系,所以两项工作应加强联系、沟通,必要时双方应对有争论的疑点共同研究并达成共识,以利工程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