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拾(国家经贸委安全生产局,北京)
王立春(中国石油天燃气工程技术研究院,天津)
德国企业劳动保护和事故保险在世界上独具特色,对预防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起了重要作用。从多年的情况来看,企业里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率以及企业每年缴纳的事故保险费一直呈下降趋势。目前,我国的劳动保护和工伤保险工作正在改革的过程中不断发展,有必要对德国的劳动保护和事故保险体系进行深入研究,学习和借鉴其有益之处。
1、劳动保护的内容
劳动保护的内容包手为达到以下目的所采取的所有措施:
(1)保护雇员的安全与健康;
(2)维持雇员的劳动能力;
(3)使劳动更加符合劳动者的各种要求。
这些措施涉及技术、医学、人机工程学、生产组织、心理学、教育学和社会学等多个学科。此外,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也有着密切的联系,在许多方面相互交叉,可以相互促进。
2、劳动保护法规
联邦德国有两种类型的劳动保护法规:
(1)国家制定颁布的法规
如《劳动保护法》、《劳动安全法》、《仪器安全法》、《爆炸品法》、《化学品法》、《放射光线防护法》、《危险品条例》、《劳动场所条例》和《青少年劳动保护法》等。
(2)事故保险合作社制定颁布的事故预防规定
事故保险合作社是法定的事故保险经办机构,由雇主代表和雇员代表各一半组成。根据《事故保险法》的规定,事故保险合作社的任务是:①采取一切适当的手段,预防劳动事故和职业病以及劳动造成的健康危害;②在劳动事故或职业病发生后,采取一切适当的手段,以恢复被保险人的健康和劳动能力,并给予被保险人或其遗属相应的经济补偿。
事故保险合作社有权制定事故预防规定,事故预防规定在其适应范围内具有与法律同等的效力。事故保险合作社是按行业分设的,每个事故保险合作社制定的事故预防规定只对规定是针对不同的行业、危害、工种、劳动过程、劳动场所、劳动工具等的特殊性制定的,是国家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补充和具体化。目前,工商服务业有130多个事故预防规定。
除了上面所述两种类型的法律法规外,涉及产品性能的各种工业标准、技术要求等在劳动保护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3、企业劳动保护组织及职责分工
根据法律规定,雇员超过20人的企业应依法建立劳动保护委员会。劳动保护委员会由一名雇主或雇主委托的代理人、两名企业雇员委员会代表、企业医生、劳动安全专员和现场安全员组成。劳动保护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讨论劳动保护和事故预防的问题,向雇方提出有关建议。
雇主负责企业的劳动保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督促实施国家关于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事故保险合作社制定的事故预防规定,普及公认的安全技术、劳动医学、劳动卫生以及其他劳动科学知识,确保雇员的安全健康。
雇主必须依法雇佣具有相应资格的现场安全员、劳动安全专员和企业医生,他们只有顾问和支持作用,没有决定权和命令权。《劳动安全法》规定了劳动安全专员和企业医生的任务。事故预防规定第122号《劳动安全员》和第123号《企业医生》分别对劳动安全专员和企业医生必须具有的专业知识作了统一规定,并根据各个行业和各种危害的特点,对雇佣劳动安全专员和企业医生的时间长短和时间安排作了不同规定。
企业医生的任务是:在劳动保护和事故预防涉及到的有关健康保护的所有问题上向雇主提供支持,主要包括:
(1)在下述方面向雇主和企业里其他负责劳动保护的人员提出建议:①设备设施(包括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制造和维修;②生产工具的购置、生产方式方法和生产资料的使用;③劳动防护用品的选择和检验;④劳动生理、劳动心理、劳动卫生以及人机工程,如劳动节律、劳动时间、休息、岗位设置、劳动过程、劳动环境等;⑤企业的急救组织机构;⑥岗位变换及残疾人的工作安排;⑦劳动条件评价。
(2)对雇员进行劳动医学检查,评价检查结果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3)了解劳动保护和事故预防的落实情况,包括:①定期检查工作场所,把发现的隐患告知雇主和企业里其他负责劳动保护人员,提出消除隐患的措施并使之落实;②了解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③调查劳动致病的原因,向雇主提出相应的预防建议。
(4)努力使全体雇员遵守劳动保护和事故预防的要求,向雇员讲解劳动过程中可能导致事故和健康危害的因素及防护设备的使用方法和应采取的措施,参与对企业急救人员的选拔使用和培训。
劳动安全专员的任务是:在劳动保护和事故预防涉及到的有关劳动安全(包括使劳动更加符合劳动者的要求)在所有问题上向雇主提供支持,主要包括:
(1)在下述方面向雇主和企业里其他负责劳动保护的人员提出建议:①设备设施(包括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制造和维修;②生产工具的购置、生产方式方法和生产资料的使用;③劳动防护用品的选择和检验;④岗位设置、劳动过程、劳动环境、人机工程等。
(2)对设备设施、生产方式方法进行安全技术检查(特别是在投入使用前)。
(3)了解劳动保护和事故预防的落实情况,包括:①定期检查工作场所,把发现的隐患告知雇主和企业里其他负责劳动保护的人员,提出消除隐患的措施并进行落实;②了解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③调查劳动事故的原因,向雇主提出预防事故发生的建议。
(4)努力使全体雇员遵守劳动保护和事故预防的要求,向雇员讲清劳动过程中可能导致事故和健康危害的因素及防护设备的使用方法和应采取的措施,参与对企业现场安全员的培训。
如上所述,企业医生和劳动安全专员的任务有许多共同之处,但各自又有不同的侧重点。企业雇佣的企业医生和劳动安全专员的具体人选必须得到企业雇员委员会的同意。企业医生和劳动安全专员的具体人选必须得到企业雇员委员会的同意。企业医生劳动安全专员应向企业雇员委员会通报关于劳动保护和事故预防的情况及其向雇主所提建议的内容,并根据企业雇员委员会的要求提供相应咨询。
根据法律规定,雇员超过20人的企业,雇主应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事故和职业病的危险程度和雇员人数从雇员中任命若干现场安全员。现场安全员的任务是协助雇主落实预防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的各种措施,如检查规定的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和正确使用,提醒雇员注意防止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等。现场安全员的任命必须取得企业雇员委员会的同意。
另外,企业里还有大量经过培训的急救人员,以保证事故发生后及时采取有效的急救措施。事故保险合作社要求所属的企业应让尽可能多的雇员参加由事故保险合作社或其他中介组织举办的急救培训,培训费用由事故保险合作社承担。雇员在劳动保护和事故预防方面的职责主要是遵守各种规定和雇主的指示;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在来不及报告的情况下消除事故隐患。
4、国家职业监督和事故保险合作社的技术监督与服务
德国各州劳动部门和事故保险合作社对企业执行劳动保护和事故预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劳动部门进行监督的根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监督对象是本州范围内的所有企业。事故保险合作社进行监督的根据是事故保险合作社制定的事故预防规定,事故保险合作社是按行业设立的,负责对全国范围内同一行业的所有企业进行技术监督服务。技术监督服务的内容首先是在劳动保护和事故预防涉及的所有问题上向雇主提出建议,其次是对企业执行劳动保护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各州劳动部门和事故保险合作社有下列权利:(1)检查工作场所;(2)要求雇主提供秘要的资料,包括雇主的业务和经营资料并进行审查;(3)检查个人防护用品及其他工具、设备的使用情况;(4)了解劳动方法和劳动过程,特别是危险物品的的储存和加工情况;(5)从企业中选取试样或样品进行试验和其他分析研究;(6)调查事故和职业致病的原因。
企业或雇员违反国家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或事故保险合作社的事故预防规定时,各州劳动部门或事故保险合作社可以予以警告、责令整改或罚款。在紧争情况下,可以责令企业立即停产整顿。国家职业监督和事故保险合作社的技术监督服务相互配合,相互补充,构成了德国企业劳动保护工作的双重监督体系。其中德国的事故保险集事故预防、对被保险人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进行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等诸多功能于一体,在劳动保护工作中发挥着主导作用,在世界上也有一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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