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待遇
德国工伤保险现金赔付包括几个方面:雇主发给的工资、医疗期间待遇、参加培训和接受职业指导期间的待遇、年金待遇、遗属待遇、以及各项补贴。受保人不分年龄、性别、婚姻状况、种族以及就业时间长短,可以公平地享受待遇。即使企业尚未在同业公会登记或尚未缴纳工伤保险费,该企业工人的工伤保险待遇也有保障。如前述,雇主、医生、医疗保险部门都有义务向同业公会报告工伤事故。因此,工伤保险待遇一般不需要受伤害者自己申请,而是由同业公会自动依据法律给付。具体工伤保险待遇为下列各项:
1.负伤后停止工作期间,前6周由雇主发给工资在6周之后,工资停发。工伤待遇给付开始转由工伤保险管理机构负责。这6同类似于一个由同业公会确定伤残待遇的等待期。
2.伤残待遇这一待遇在医疗康复及职业康复期间发给,为总收入的80%。但获得的待遇数额不能超过本人过去的净收入(为总收入减去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部分。减去的部分大体相当于总收入的14%)。在被证实康复措施确实已无法取得进一步的效果时,最长可领取78周。但多数人没有受这一期限的限制。
3.临时性补贴在参加职业培训、接受职业指导的期间发给,直至确定为无法再就业,标准为伤残待遇的68%。受伤害者有子女需供养,或其配偶要求提供护理的为伤残待遇的75%。
4.年金这一待遇终生付给那些由于工伤或职业病导致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对停止工作26周、伤残程度为20%以上的人发给。依据伤残程度确定不同的给付标准。伤残程度由事故专家进行评定。伤残程度为100%的,发给最高年金,为本人年平均收入的67%;伤残程度为90%的,发给最高年金的90%;伤残程度为80%的,发给最高年金的80%。年平均收入指本人发生事故前12个月的平均收入。年收入最高限制数额各同业公会不同,约为120000马克。年会根据生活费用指数定期进行调整。
5.寡妇鳃夫年金最高为死亡者年收入的30%,或者年收入的40%(条件为年龄为45岁以上;不能工作或丧失劳动能力;抚养一名领取孤儿津贴的子女;看护一名由于残疾而领取孤儿津贴的子女)。对有工作收入的人限制领取这一年金。待遇领取者的收入或年金收入超过一定标准的,相应抵消部分。支付到再婚为止。
6.孤儿年金数额为死亡者年收入的20%。如果父母双方死亡的,为死亡者年收入的30%。孤儿年金可领取至18岁。在下列情况下可延长最多至27岁接受普通教育和职业培训;从事1年社会工作;残疾。
7.父母年金 一位父亲或一位母亲领取死亡者年收入的20%。父母双方共领取死亡者年收入的30%。
8.幸存者津贴 工伤人员后来由于一般性原因死亡,遗属一次性领取死亡者过去收入的40%,最低按36000马克发给。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在德国,工伤年金只根据残废等级发放,不与伤残人员就业状况联系,不根据工伤人员再就业之后的工资进行调整。如果伤残程度没有变化,则终身领取同一标准的年金。
在工伤保险同失业保险的关系处理上,由于国家及工伤保险机构不保工伤人员的铁饭碗,因此工伤人员有可能在医疗康复、职业康复、接受职业指导及参加培训之后,甚至在重新就业之后失业。此时,工伤人员将领取失业救济金。在长期失业之后也可能领取社会救济金。领取的失业救济金同工伤年金合并计算,超出本人过去收入的部分核减失业救济金。
在工伤保险同养老保险的关系处理上,在工伤人员到达退休年龄之后,享受养老年金。领取的养老年金同工伤年金合并计算,超出本人过去工资收入的部分核减养老年金。在伤残人员领取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发生重复时,采用工伤待遇优先发给的原则,相应扣减其他待遇。这样可以减少过量支付。
在德国,即使是因为工伤,也没有相当于本人过去收入100%的待遇标准。这是因为考虑到减轻制度的负担。德国特别注重使工伤人员重新回到劳动力市场,鼓励他们再就业。另外,在德国也没有对工伤人员一次性高额赔付的待遇。这是考虑将有限的资金更多地用于康复,并减轻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从而减轻缴费负担。
五、基金
德国工伤保险基金的资金来自以下几个方面:雇主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向第三方追索的赔偿费(大部分是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同业公会所拥有的办公楼等资产的受益、滞纳金和罚金,其主要部分是雇主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德国工伤保险基金在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缴办法中独具特色,它是唯一实行差别费率管理的。
第一层次的差别费率——分行业。德国工伤保险费率在行业之间相差很大。行业平均费率最低的为造纸与印刷业同业公会,O.71%;平均费率最高的为矿业同业公会,14.58%。在行业同业公会分别管理的现行制度下,行业之间的工伤保险费用基本上不进行相互调剂。但由于矿业及内河航运行业的负担过于沉重,1968年立法由其他同业公会在各自缴费的基础上再缴一定比例,对矿业同业公会及内河航运同业公会超过一定费用负担的部分进行补贴。
第二层次的差别费率——行业内分风险等级。每个同业公会都各自确定了企业风险等级表,风险等级表的确定来自于经验数据,经验数据则根据事故统计数字分析得出。这些数字不是单独的事故发生率、职业病发生率等,而是考虑事故造成的损失率。
第三层次的差别费率——风险等级内再分企业。即在风险等级采用之后,对归在同一风险等级内的企业,还进一步被差别对待,又称补充风险等级。从1964年开始,立法要求各同业公会强制实行补充风险等级调整制度。据此,同业公会有权在实行根据风险等级确定的差别费率的基础上,再行调整各企业的费率。企业在被确定为某一风险等级之后,可能处在同一风险等级的企业彼此之间缴费相差上下幅度的25%。依据的办法是“奖”的方式,或“罚”的方式,亦或“奖罚并用”。采用哪一种方式,可以由各同业公会自行确定。
具体办法是根据每个企业每年的实际事故发生率及事故严重程度(可扣除非自然力所能控制的事件和由于不属于公司的原因造成的事故,上下班交通事故亦可不计入在内),对企业事故发生率和事故损失价值不同的企业扣减或增收保险费。这样,事故预防措施的成功与否直接体现在缴费上。这一层次的调整对于刺激企业积极预防事故是一个直接的经济刺激。
举“奖罚并用”的方式为例:O个点减收保险费的20%,0~50个点减收保险费10%,50~150个点不增不减,150~500个点增收保险费10%,300个点以上增收保险费20%。“点”由事故统计数字计算得来。如一件事故计算作1个点,20件事故为20个点。一件严重事故计算作50个点,两件严重事故为100个点。那么,发生两件严重事故以及20件一般事故合计120个点。
需要注意的是,即便是“罚”的方式,也不是保险费率的整体追加。因为工伤保险基金根据需要的一定量而提取。补充风险等级表的制定如同风险等级,只是一种分摊方法,不直接决定基金总量。但这一分摊方式是一种约束机制,可减少对支付总量的需求。一般同业公会多使用“奖”的方式,使得雇主有成就感,更愿意采用安全措施。被增收保险费的企业雇主会立即采用预防事故措施,而且事故率降低状况将反映在第二年的保险费收缴上。此时,预防优先的原则通过风险关联费率直接对企业有很强的刺激作用。
第二、第三层次上的差别费率办法,是风险关联机制设计的核心。笔者认为其差别费率方法设计,特别是“新经济责任”办法是非常巧妙的。差别费率办法的采用,被简述为谁负担费用,谁可以决定是否减少和怎样减少费用。
德国的工伤保险实行部分基金式。工伤保险积累基金全部放在各同业公会,并由同业公会依法在政府监督和控制之下运作。积累金仍然是服务于实现法律赋予同业公会“尽一切可能减少事故发生”的目的。在积累金的使用上,优先用于建设培训基地、工伤保险医院及同业公会办公楼,其余购买债券。为降低企业的负担,刺激投资1997年新的工伤保险法律已规定将过去5%~1 O%的积累率限制在3%以下。有些同业公会的代表委员会依据这一法律作出决议,在2000年前停止提取积累基金,认为本行业需要资金发展经济。
1993年,同业公会支付的工伤预防费用为99000万马克,同1960年相比,增长了3000%。1960年以来,工伤事故率持续下降。1960年,发生必须报告的事故251万件,而1995年,这一数字降低到162万件。同期雇员人数增加了近50%,而事故发生率降低了30%。据德方专家推算,如果没有上述变化的话,假定工伤事故仍停留在1960年的水平,则当前工伤保险基金需要再多出一倍(即400亿马克)才够用(目前年缴费规模不到200亿元)。
工伤预防及工伤康复的成功效果反应在工伤保险费率上,在公共部门管理的医疗保险及养老保险费用急剧增长的同时,工伤保险缴费出现了反方向的变化。从1960年的每100马克工资收缴1.51马克工伤保险费率降为1993年的1.44马克。工伤保险费用支付占社会性支出的比重,从1960年的2.3%降低为1992年的1.6%。工伤保险费用是德国所有社会保障项目中唯一稳定保持在国民生产总值o.5%的水平。而与此同时,同业公会的工作内容大大增加了。毫无疑问,德国的工伤保险取得了积极的效果。这一制度在最大范围内达到了工伤预防的作用。
同业公会专家认为,德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其基本制度与方法在产生之后基本没有改变,其间经历了战争时期、20年代的通货膨胀、30年代的大萧条,以及1948年的货币改革。不但制度幸存,而且一直能提供保险待遇和运行。这归功于三大法宝:即预防优先,民主管理和低积累。工伤保险基金里只有8%花在预防上,却可以减少和控制工伤保险费用总体规模。在德国各个社会保险项目中,工伤保险是基金规模最小的一个,但其制度的效率显示,它在德国的社会福利制度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特别是在安全生产方面,虽然在德国有政府劳动安全监督部门,但不能否认同业公会在其中所发挥的重大作用。仅从工伤保险费用支出的节省角度看还是不够的。其对改进生产方法和产品安全质量的约束所造成的巨大社会效益是无法估量的。同业公会的民主管理机制,既约束了雇主要采用安全措施,也约束了雇员避免危险操作行为。另外,德国的工伤保险若实行高积累,也不能避免被通货膨胀和货币改革所带来的严重打击。
德国工伤保险制度模式在未来将会成为一个趋势。这可以从一些国家的工伤保险制度发生了严重问题这一点上得出这一结论。有些国家,包括许多西欧国家,如希腊,执行最低原则,即强制采用最低标准,结果发生了很多问题。德国的方式从短期来看是费钱的,但从长期来看是省钱的。那些执行了最低安全标准的国家没有在采用高安全标准上花钱,但对于工伤事故的年金要长期支付,有的支付达30~40年,另外还需要支付大量的医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