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伤保险是广泛开展的社会保险项目之一
根据国际社会保险协会(ISSA)的资料,在全球近200个国家(包括地区,下同)中,有172个国家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其中,建立了工伤保险项目的有164个,其他的30多个国家也有与工伤事故方面相关的立法。
在1995—1998年4年期间,据不完全统计,有50多个国家修订或实施了工伤保险制度。有的通过立法规定,扩大了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有的调整和完善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一些非洲国家如冈比亚、加纳、马拉维、纳米比亚、突尼斯和津巴布韦制定并完善了工伤保险制度。在美洲,阿根廷、玻利维亚、巴西、加拿大、墨西哥、圣文森特和美国也有一些发展。在亚太地区,澳大利亚、印度、伊朗、日本、韩国、尼泊尔和菲律宾等国,也作了修改或完善。欧洲也是一样,不仅中欧、东欧国家,而且西欧国家的立法,也作了较大调整和变化。
如有些国家规定,对某些类别的工业部门职工必须参加工伤保险。丹麦、法国、德国和摩纳哥通过立法提高了补偿标准,增加了补偿项目。意大利把上下班道路交通事故纳入了工伤补偿范围。澳大利亚、赞比亚、伊朗、日本、韩国、马来西亚、菲律宾和津巴布韦,对工伤事故和职业病职工的补偿标准及遗属待遇提高的幅度较大。欧洲一些国家对工伤保险的统筹项目(包括职业病)重新作了严格的界定。
但是,部分国家工伤保险制度还没有覆盖非正规就业部门的职工。这些国家农业雇员、保姆和10人以下企业的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得不到相应补偿。
(2)补偿、预防、康复三位一体的体制仍是工伤保险制度较为通行的做法
国家通过设立工伤保险基金,用以支付工伤职工的待遇及其遗属的待遇,是工伤保险的基本职能。大部分国家设立工伤保险机构,开展工伤保险补偿、事故预防和职业康复工作。
在工伤保险费率方面,大多数国家的费率水平在工资总额的1.4%~3.0%之间。然而,工伤保险机构的职能、工伤待遇水平,不同国家差别较大。
费率较低的国家如奥地利、瑞典,平均费率仅为1.4%。这些国家工伤保险基金,除支付工伤待遇外,包括事故预防和职业康复的费用支出。多数国家对工伤保险机构在向工伤职工的医疗和职业康复方面发展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责任也越来越大。这些国家正在积极发展职业康复事业,并纳入了社会发展的计划。
也有一些国家,如巴西、捷克、法国、加纳、意大利、拉脱维亚、罗马利亚、西班牙和突尼斯等国,调整了工伤保险机构开展事故预防的职能。工伤保险机构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仅与有关部门进行合作并积极推动预防工作。
(3)工伤保险出现新的情况
许多国家根据经济发展状况,扩大了工伤保险的范围,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了工伤保险机构的职能。但总的看来,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及根本性质并没有改变。
在工伤保险费征收方面,一些国家将其与其他保险项目合并收取。另外,由于浮动费率操作上的繁琐性,许多国家取消了浮动费率制度,改按统一的平均费率征收。
与许多国家养老保险私有化的趋势形成明显对比的是,实施工伤保险私有化的国家很少,仅有澳大利亚、玻利维亚和尼泊尔三国规定由私人保险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赔付责任。
需要提到的是,有极个别国家和地区又回到了雇主责任制度的老路。1997年,澳大利亚和英属撤克逊地区制定了雇主责任制度,即按国家立法确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由企业支付各项待遇。
在职业病方面,许多国家的立法中对职业病的重要性和危险性关注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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