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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起重机安全管理问题也不少

2003-11-03   来源:《现代职业安全》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没有统一的安全监督法规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使用电动起重机的国家之一。从1883年美国起重机制造商Franklin生产出一系列小起重量,动力驱动的起重设备开始,各起重机制造商纷纷制造了大量的起重机械,广泛用于制造业中。20世纪初,随着起重机使用的增多,起重机安全问题备受社会关注。但仅在一些州,政府颁布了强制性的管理法规,另一些州起重机则只由保险公司负责检查。美国最早有关起重机的制造标准《起重机制造规程》,是于1885年由美国起重机联合组织颁布的,该规程规定了制造起重机的结构、零部件以及安全装置的通用规则。

美国现有在用各类起重机约3,900,000台,虽然目前起重机的控制技术非常先进,如无线遥控技术已被广泛用于起重机上;但作为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设备,每年发生在起重机上的伤亡事故仍然非常多。据劳工统计局统计资料显示,19962000年起重机事故造成354人死亡,平均每年71人,各种轻、重伤不计其数。其中,由于起重机与输电线相碰造成触电占事故的45%,吊物坠落占20%,整体倒塌占15%,起重吊杆断臂、超载使用等引起的占20%。这些伤亡事故每年仍以5%的比例递增。

在美国,联邦政府没有统一的起重机安全监督法规,只有美国职业安全卫生法及其授权制定的劳动安全卫生规章规定了劳动作业场所(包括船、码头等场所)中有关起重机、电梯、升降机、锅炉压力容器等的具体要求。

联邦政府劳工部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局OSHA,负责职业安全卫生法及其授权制定的劳动安全卫生规程的监督执行,各个州得到OSHA的批准,可实行自己的劳动安全卫生法规。至今已有24个州制定了职业安全卫生法规。美国通用起重机标准是美国国家标准化组织ANSI颁发的ANSIB·30·5《起重机安全规程》(1968年)和OSHA颁布的OSHA1918·55《起重机》,OSHA1910·179《桥门式起重机》,OSHA1926·753《桅杆起重机》,OSHA1926·550《船用起重机》等,作为技术标准,这些标准被大多数州政府直接采用。

检验应走向市场

美国大多数州把起重机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能划给劳工局,但有一些较大的市,如纽约市有一个建筑物局,它承担全市的起重机、电梯、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州的起重机的管理法规也不相同,行政管理职能基本归劳工局,检查检验职能大多数归劳工局直管,但也有一小部分州把这部分职能仍划给保险公司监管,把保险公司的利益直接与起重机的安全使用挂钩。设备的管理机构除了相应行政管理人员之处,还聘请了一批设备的检查人员,这些检查人员代表政府行使监督检查职能,检查设备是否符合当地法规规定的要求,业主是否遵守法规的规定。起重机检查周期各州有不同规定,这些政府检查均向业主收费。起重机检查员必须取得起重机检查员许可证颁发委员会(NCCCI)的检查资格方可从事检查工作。同样,起重机安装、维修人员也必须经培训取得资格才能从事相应的工作。

起重机制造方面,如制造资格和产品质量监督美国没有成文的规定,起重机产品质量主要依靠《产品质量责任法》、《消费产品安全法》等法规来明确制造者的民事责任。起重机安装验收环节由各州政府雇佣的检查员对新安装的起重机按标准进行验收。

在美国起重机的日常安全运行由业主负责,业主可以自行维护保养,也可交由制造安装公司进行维保,但必须符合政府的定期安全检查要求。各州规定的定期检查时间各不相同,如加州,塔机和流动式起重机每6个月一次,其他起重机一年一次,佛罗里达州起重机15个月一次。定期检查内容包括:金属结构连接焊缝、连接螺栓,零部件、安全装置、载荷试验等。在运行许可证到期前,业主应向管理部门提出检查申请,由管理部门派出持证检查员进行安全检查。如果归保险公司监管,那么由保险公司的持证检查员进行定期检查,检查结果报管理部门备案。业主和保险公司必须对检查结果负责,一旦发生事故,职业安全卫生监督部门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在美国起重机安全管理中,行业组织美国起重机制造商协会(CMAA)在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该协会现有成员100多个。他们不但定期交流有关起重机制造信息,还制订行业内部标准,向业主提供有关起重机安全使用的文字和音像资料,帮助业主培训操作人员等。

综观美国起重机安全管理现状,我们发现各州和地方政府过多卷入起重机安全技术检查,使政府承担了过多的起重机安全责任,这一点与我国目前的特种设备检测体制很相似。最近OSHA在一份报告中向联邦政府提出让起重机检验走向市场,检验机构完全中介化,但美国各州都有自己的立法权,全国性的统一又谈何容易。但无论怎样,检测机构与政府部门完全脱钩,走向市场毕竟是包括我们国家在内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检测的一种必然发展趋势。

(本文资料主要来源于美国各州政府和有关非营利组织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