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兰采矿业具有多样化特征,因此有必要对这一行业采用综合监管系统,包括一般的作业劳动法则和专门的监督。
在波兰,监管采矿业的部门有:1.波兰共和国SEGM下属的国家劳动监管部;2.内务行政部下属的国家矿山局;3.总理直管的国家原子能局;4.健康和社会福利部下属的国家环境监督局;5.经济部下属的技术监管局。
国家矿山局属中央政府行政机关,它与各地矿山局一起,对境内矿场的生产、建设、清偿以及采后回收改造进行监管。监管的具体职责包括矿业安全、防火、矿山救护、开采期间的矿产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
1922年,卡托维兹的国家矿山局有四个下属地产矿山局:RSBNIK,KROLEWSKA HUTO,KATOWICE和TAMOWSKIEGORYO,SILESIA(西里西亚)矿山局的职责是:1.监察矿山安全;2.通过发布采矿及治安规章条例,按章处理采矿安全事宜;3.批准所采矿物(如煤、矿石、盐);4.监管矿山人员培训(工人、领班和工程技术人员等);5.监管采矿学校;6.当采矿危及公共安全时给予调查,保持对公共安全的关注。
目前煤炭越来越多地被其他能源代替。这些能源的开发也由国家矿山局及其下属机构监管。而且,煤炭生产的规模已与市场经济环境相适应。
分布全国的12个地方矿山局和一个专门检验机电设备的矿山局从属于国家矿山局。国家矿山局和地方矿山局有雇员517人,其中360名是技术检验专家。这些机构监管着506处矿产和840个与采矿工业有合作关系的公司(截止2001年12月31日)。所有被监管的矿产和公司的雇员大约有21.8万名,其中14万名员工是煤矿雇用的。2001年,国家矿山局培训指导了1.7万名检查员,他们纠正了3411起不安全行为。
矿山局的职能依据1994年颁布的《地质采矿法》。遵照这个法规,矿山监管机构的任务是监督和管理矿场,主要职责是矿业安全、防火、矿山救护、开采期间的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
2002年1月生效的经过修订的法规是2001年7月27日通过的。它使波兰采矿法规与欧盟和新宪法的要求相适应。这个法规所做的最重要的修订是责成矿山局监督和管理普通矿物(约2500处矿场)的开采。这一修订对矿山局是一个极大的挑战。
修订的法规也加大了业主在辩明采场作业危险方面的职责,首先,它要求业主评估和书面说明采矿存在的危险并写出保证人员安全健康的文书。这一法律手段的引入使波兰的规章与欧盟的规章相适应。这里有两个指导性文件:1:欧共体92、91号,关于改进在露天和井下工作人员安全和健康的最低要求;2:欧共体92、104号,关于改进钻井采矿人员安全和保健的最低要求。
依据这些法律条例,雇主必须创造这样的工作条件:被雇人员在执行委派任务时,不使自己处于危险之中和不冒生命危险。在开始工作之前,业主必须准备一份专门的安全书,评估人员将遇到的危险,提出注意事项和防范措施以减少危险。这样一份文书是经常修改的,作为矿场计划、检查、实施安全作业的基础。
矿产经营者必须使员工知道安全书的内容;而员工要确认这些内容,保证遵守其条文。安全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采矿的布局;2.采矿的危险;3.负责安全的人员;4.修改文书的方法;5.评估和书写危险的方法;6.矿产安全工作的规程;7.被雇员工安全作业的规程;8.应急措施。
7月份修订的《地质采矿法》所加入的安全书内容应该能促进更有效地控制采场灾害,增进员工对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的认识。
另一个关于采矿安全的重要修订是在《地质采矿法》中新加了确定矿场工作专家资格的内容,作为国家矿山局局长授予自然人和科研单位专家资格的依据。国家矿山局局长也保持一份矿场工作专家的专门注册。
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修订的《地质采矿法》授予采矿监管机关宣布组建一个从事矿场员工培训的组织,使员工能得到良好的培训。
由于采矿监管机关多年的管理,安全生产条件已有相当的改善。去年,生产煤炭1.02亿吨,褐煤6千万吨,铜矿石3千万吨,有30起死亡事故和13起重伤事故。
两年前,在类似生产水平的情况下,死亡事故为37起,重伤事故32起。2001年有事故3288起,而2000年是3868起,2001年事故下降了15%。产煤(国产与护品)百万吨死亡率2001年0.19,而2000年是0.26。产百万吨硬煤和褐煤(国产与护用品)合计的死亡率2001年是0.14,2000年是0.17。
尽管安全状况大为改善,要完全杜绝事故是不可能的。过去15年中最悲惨的事故发生在2002年2月,10名矿工在“JOS-MOS”矿的煤光爆炸中死亡。今年3月,在“RYDU-TOWY”煤矿的沼气燃烧中3名矿工死亡,5名重伤。事故发生的频率是个很复杂的问题,它取决与很多因素,主要是开采矿层的地质条件,员工的培训情况,作业过程是否正确监管,以及由矿方和矿山局组织检查的情况。
波兰有世界采矿中已知的所有自然灾害。井下开采通常的自然灾害有岩层断裂、火灾、冒顶、找齐和煤光爆炸、啸叫、煤岩和水的突出。采矿的安全状况,除了自然灾害,对它影响最大的就是各种对健康有害的环境因素,尤其是岩尘、噪音、振动和采场环境气候。由于这些因素,2001年采矿业中860例职业病,它们是尘肺病458例,占53.3%,慢性支气管炎22例,占2.6%,职业病听力损害291例,占33。8%,振动引发的病症49例,占5。7%。听力和尘肺病占了采矿业陈述的职业病的90%。尘肺病仍旧是一个严重的医疗和社会问题。每年有约500例的确诊,令人警觉。2001年确诊的职业听力受损病率比前几年有明显下降。
尽管近10年事故率不断下降,但也应注意到事故起因的类别有增加。多数事故是由员工未能遵守有关规章规定引起的。各矿山局所进行的检查表明,为施工作业和机器操作所编制的规程、措施和技术说明都较完备,作业和操作人员对这些规章的掌握也令人满意。然而,他们没有在实际工作中遵守他们所知道的规章,而监管人员也未能督促他们执行。目前一个重要的问题是,由于部门正在进行调整,有经验的员工和监管人员正在离开他们的职业。在很多情况下,这将造成工作中安全标准保证的欠缺。
2001年死亡和重伤的主要原因:1.工作地点、地段准备工作失误;2.作业定员不足;3.员工未能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4.不正确的人员组合;5.领班所默许的违章作业;6.员工未能使用个人防护用品;7.机器设备的异常状况;8.没有达到资格的人员的操作或作业;9.员工的不正常行为;10.负责组织和监管作业的和负责指导员工安全作业的管理人员和监督人员的错误。多数事故的原因是由未能控制、处理所存在的危险的人员和他们本身的行为引发的。“不适当员工行为”引起的事故比例在增加。
由国家矿山局准备的2001-2004战略规划表明了2002年主要目标和任务,一是通过以下措施进一步支持工业安全管理系统在采矿中的贯彻和落实:1.采场的安全和保健文书的起草要履行,作业场所的职业危险评估要履行;2.分析研究开采方法从而使自然和技术灾害事故的发生最小;3.市场监督机关对采矿所用产品做好监督;二是对开采普通矿物进行完全的监督和管理。
在有效地履行法律的、技术的和组织的措施来改善采矿安全状况和战胜职业病方面,需要有以下各方协调一致的合作:1.监督机关;2.科研院所;3.雇主;4.贸易联合会。
前述的战略目标将有效地履行国家矿山局的职能,即“继续改善劳动安全,提高劳动工作过程的文明人道程度,合理平衡地管理矿产资源,最大限度地减少采矿工业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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