芬兰于1995年加入欧盟,这意味着所有有关国家职业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都要得到相应实施。最新出台的有关防振的职业安全卫生条例,防止噪声、石棉、拖拉机和其它设备危害的条例正在筹备当中。最新修订的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法为《职业卫生服务法》和《职业安全法》,前者于2002年起实施,后者于2003年1月1日起正式实行。这两部法是芬兰职业安全卫生法的基础。
芬兰国家职业安全卫生策略于1998年重新修订,该策略主要有如下三个优先领域:预防职业相关的肌肉骨骼系统损伤;改善工人工作中的精神心理状态;提高工人的事故和职业病防范能力。
在策略制定的优先领域中,重要行动原则包括提高并加强工作场所自身行动,同时加强安全卫生主管部门对此的支持、管理和帮助。
芬兰职业安全监督以11个地方职业安全监察部门为基础,监察机构共有370名监察人员负责工作场所现场监察,22万个工作场所中每年大约需要重点监察2500个,监察内容除传统项目外,近年新增了工作场所指导、信息、培训等监察内容。
为满足工作场所职业安全卫生的需求与发展,芬兰建立了涉及范围较广的国家网络,网络涵盖了来自研究开发机构、社会伙伴及国家发展项目的安全专家、职业病卫生服务、专业咨询服务,还包括来自培训和教育机构的支持与建议。随着实际需要和需求的变化,网络也不断发生变化,最终目标是使所有工作场所都达到较好的职业安全卫生状况。
近期,芬兰国家开发项目把重点放在:工作场所发展、老年劳动者、工作中的良好状态和职业事故与职业病预防。国家社会事务与卫生部与其他部委合作,负责协调这些项目,并对职业安全卫生项目拨付资金。
欧盟职业安全卫生法规
芬兰于1995年加入欧盟,成为欧盟成员的前提条件就是在芬兰立法体系下执行欧洲的法律法规。芬兰大约有20个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条例,除此之外还有大量货物贸易方面的条例。欧洲自由贸易区不允许有任何形式的由于职业安全卫生或其它原因导致的贸易壁垒存在。这样,芬兰废止了国内与欧盟法规相冲突的法律条文,同时新增必要条款以适应欧洲法的要求,关于工业的一些条例正在筹备中。法律修订是一项大工程,而且须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当前,部分卫生安全法由欧盟筹备,而那些不与欧盟成员法律相抵触条例则可在国内实施。欧盟最新通过的职业安全卫生条例是有关防振的,其他诸如防止噪声、石棉、拖拉机及其它设备伤害和EM-辐射伤害的条例正在筹备过程中。
在芬兰,相关部委负责欧盟事务,这为整个行政管理体系带来了压力。预计社会事务与卫生部职业安全卫生司大约有30%到40%的人员忙于欧盟合作。在欧盟也有安全卫生研究合作项目,相应的研究机构即欧洲职业安全卫生处已经建立,设在西班牙北部的毕尔巴鄂市,其工作主要以英特网为基础,为终端用户服务,促进职业安全卫生信息的宣传和使用。欧洲劳动监察组织设有永久委员会,职责是促进职业安全卫生的执行并与成员国家进行合作。
最新发展
芬兰最新修订的职业安全卫生法包括:《职业卫生服务法》和《职业安全法》,它们是芬兰整个职业安全卫生立法的基础。
新的职业安全法不同于过去,它采用了新的方法,在芬兰叫做3P原则,意思是行动需求除了传统的保护(Protection)原则外,还包括预防(Prevention)和促进(Promotion)原则,简称3P原则,其目的是扩大职业保护领域、促进工作场所安全卫生改善,并加强行动。新领域包括职业安全合作、工作中的良好状态、工作场所暴力、威吓、伤害等。
最新统计
在芬兰,工伤事故统计资料由意外保险系统收集。实际上就是在工作场所进行事故调查,通过填写事故调查表收集信息。调查表发送到该工作场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事故信息最终进入由意外事故保险研究机构联盟开发的国家意外事故数据库。在芬兰,国家职业安全事故统计资料由该联盟产生。
自1975年以来,事故发生率(每100万工时事故发生数)呈明显下降趋势,直到20世纪90年代情况发生了变化,此间事故发生率较稳定,上下浮动在百万分之30之内。最新数字显示,2001年以来,每年发生且保险公司已经赔付的意外事故达12万起,即每100万工时中有27起事故。过去3年事故发生频率下降趋势较不明显。正如在其它许多国家那样,建筑业事故发生率较高,大约每100万工时中有80起事故,其次工业生产和交通业事故发生率也较高。
2000年工作场所死亡事故共40起,而20世纪90年代间死亡事故在28到43起之间,所有这些数字都经过了严密的审核,所有报告都进入死亡事故数据库。20世纪90年代,死亡事故发生较多的工作场所是那些若干企业共同工作的工作场所,2000年这种工作场所发生的死亡事故占整个死亡事故发生总数的 60%。
过去20年,芬兰职业病发病总数有所下降,2001年职业病新发病例4925人,常见的是呼吸系统疾病和肌肉骨骼系统疾病(大约1500例),由于噪声造成的听力损伤大约1000例左右,与皮肤病例数相同。
职业病和意外事故带来的损失预计超过2500欧元(即2200美元),相当于芬兰国民生产总值的3%,尤其是肌肉骨骼系统损伤带来的损失最多。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达4.2亿欧元。以上计算只包括疾病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包括休工损失、工资损失、康复费用、卫生服务费用等。
国家策略
国家职业安全卫生策略于1998年重新修订,该策略提出了三个主要的职业安全卫生优先领域:预防职业相关的肌肉骨骼系统功能紊乱;改善工人工作中的精神心理状态;提高工人事故和职业病防范能力。
该策略同时在国家、地方及工作场所实施,同时根据策略确定的优先领域,职业安全卫生主管部门的活动也受到关注。
为了使职业安全卫生及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获得最大的成功和最有效的成果,职业安全卫生策略确定了行动的重要原则:促进并加强工作场所的自身行动及其主动性;提高工人工作中的良好状态以及处理老年劳动者问题;支持、引导、帮助雇主和工人,他们是安全卫生主管部门最重要的客户。
监察
芬兰共有11个职业安全监察部门,专家450人,其中370人承担现场监察工作。2002 年预算为2070万欧元,在2001年,他们共监察25000个工作场所,除此之外,还开展了10000个其他方面的监察活动。
社会事务与卫生部职业安全卫生司每年都与11个监察部门进行协商,目的是在安全 监察目标、目的、年度监察员数量等方面达成一致意见。去年,工作场所监察内容发生了变化,已经从过去传统监察(跟踪法律、规章制度)内容转移到对指导、建议、信息、咨询和培训等内容的监察。
为了满足由于这种改变带来的监察工作的新需求,启动了国家计划来培训监察员,预计该计划将持续2至3年,这将有助于解决由于监察员年龄老化带来的问题。工作场所监察内容的变化需要监察员与职业卫生服务管理专家之间更为密切的合作,为了找到最好的行动原则,一些小型项目已经开始启动。
服务
职业安全卫生服务法规定,如雇主付工资给雇员,则其必须在工作场所提供职业安全卫生服务。如何提供职业卫生服务,企业可以自由选择,主要有三种服务模式:
市政卫生服务中心模式:每个服务中心都必须为企业提供服务。这种方式在乡村地区较常见,且多数消费者是中小型企业。这种模式大约覆盖70%的企业和40%的雇员。
私立模式:这种模式由私立医疗中心提供服务,中心自己有专家(职业卫生服务医生和护士,以及理疗师和心理医生),这种模式覆盖大约20%的企业和15%的雇员。
复合模式:这种模式在大企业得到较为广泛的应用,企业有自己的卫生服务机构和专家。这种模式既为整个公司也为其他企业提供服务。这种模式覆盖大约2%的企业和大约30%的雇员。
目前,职业卫生服务条例正在修订过程中,预计新法将于不久出台实施。
服务、行动与网络
职业安全卫生策略、服务和行动的目的是在所有工作场所达到较好的职业安全卫生状况。实现这个目标主要依靠工作场所,即有赖于雇主、职业安全卫生专家制定计划并开展必要的活动,并在与职业安全卫生专家紧密合作下加以实施。
为支持工作场所行动,芬兰建立了国家及地方网络,网络涵盖了来自研究开发机构、社会伙伴及国家发展项目的安全专家、职业病卫生服务、咨询专业服务,还包括来自培训和教育机构的支持与建议。整个网络是发展变化的动态体系,由社会事务与卫生部协调。建立网络的目的是支持工作场所的各项活动,改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预防职业风险,改善工人工作状态,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同时增强企业和国家经济发展。
正在进行中的项目
过去几年启动了若干国家项目,主要在职业安全卫生领域。原政府和现政府都关注工作中工人的生存质量问题,并将其看作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领域。为实现这个目标,启动了很多重点在国家和工作场所特定领域的国家级项目,政府也已经将其纳入国家预算,以支持国家和工作场所项目的开展。
目前正在进行的国家职业安全卫生项目有:国家工作场所发展项目;老年劳动者项目;工作良好状态项目;欧洲社会资金项目;职业事故防范项目。
欲获知以上项目详情,请登陆芬兰国家网站即欧洲安全卫生处(fi.osha.edu.int)网站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