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危害问题的由来
自工业革命以来,机械设备在工业生产中广泛采用,伴随着产业发展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剧增,加上产业结构的复杂化,不仅事故发生率高,而且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还会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
职业事故和职业病不仅使企业不堪重负,丧失竞争能力,而且影响了经济的发展。据国际劳工局的资料表明,全球工伤和职业病造成的经济损失占世界各国国民生产总值(GNP)之和的4%。在工业化国家,工伤和职业病造成的经济损失更是惊人:
·仅美国制造业部门,每年工伤事故的经济损失高达1900亿美元以上。
·德国每年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直接损失为560亿马克。
·澳大利亚每年工伤和职业病的损失费用估计在150亿澳元~370亿澳元之间。
·据欧洲职业安全卫生机构统计,欧盟成员国的工伤和职业病造成纳经济损失达到GNP的2.6%~3.8%左右。
工伤事故不仅不利于经济发展,而且对受伤害者本人及其家庭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在世界范围内,目前每年有2.5亿次以上的工伤事故,有1.6亿多工人因作业场所危害而患病,估计有1200万工人死于职业事故和职业病。因此,工伤不仅是劳动生产问题,也成为社会问题。既然劳动者的伤亡和职业病是在生产或工作过程中发生的,雇主应如何对工人人身损伤进行补偿呢?
工伤赔偿的发展历程
工业化国家工伤赔偿的发展过程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
(一)职业危害补偿与雇主责任制
最早的职业危害补偿是以风险津贴的形式发给高风险岗位的工人。大约在两个世纪以前,英国首先实行了作业条件的经济补偿——风险津贴。雇主支付较高的津贴以补偿工人冒着受工伤或职业病的风险工作。风险津贴产生了两个预期的效果:第一,如果雇主不付给工人风险津贴或雇主要节省劳动力成本的话,那么雇主就应提高安全卫生的水平;第二,风险津贴补偿了高风险下工作的工人,因此,不仅津贴的总体水平而且津贴结构中的收入与风险都是比较合理的。
由于劳动力市场的竞争压力,风险津贴制能够引发雇主的责任感。在劳动力短缺或缺乏技术工人的情况下,再加上工人有许多就业选择,因此提供风险工资将十分必要。在上述情况下,工人决不会接受危险工作,除非雇主愿意付给高报酬。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指出,风险津贴是市场经济理所应当的事情。在19世纪,英、美法律规定,只要在雇主提供风险津贴的情况下,在工作岗位受工伤甚至死亡的工人就不再有其他工伤索赔权来起诉雇主。
风险津贴是当时工伤补偿的准则。但风险津贴常常无法对工人所遭受的风险提供全面补偿。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在社会文化、道德因素的作用下,风险津贴在许多行业已经越来越淡化。另外许多工会组织反对用风险津贴来补偿工人所遭受的工伤。尽管如此风险津贴仍然在某些危险工作岗位上起到一定的作用。
直到19世纪末,反对风险津贴制的观点占据了主导地位。当时的英、美法官明确表示反对工人承担所有职业风险,即使是在工人同意从事该工作的情况下。在工人提出工伤责任索赔时,法院的判决则有利于受工伤的工人。其结果是,由一系列判决案例产生了新的工伤补偿制度——雇主责任制。起初,雇主单方负责向受伤害工人提供赔偿金。但是,由于许多雇主在工伤发生后无力支付赔偿金,所以许多国家制定了强迫雇主将其责任付诸保险的法律。有些国家更进一步,建立了担保基金会,以便在雇主不能履行责任或无能力支付赔偿金时候来保护工人。另一方面,由于雇主害怕工伤责任索赔,因此他们就会改进工作条件。在某种意义上,雇主责任制和风险津贴制都具有职业危害的补偿功能,但它们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在工伤或职业病发生后给予工人补偿,而后者是在此之前给予工人补偿。
通过民事诉讼的工伤赔偿存在许多不确定的因素。这些因素包括法院审理工伤案件费钱费事、时间长、工作量大并且其结果也不确定,要么雇主巨额赔偿,要么受工伤的工人及其家属拿不到一分钱赔偿金。对那些得不到赔偿的工人来说,他们伤残后的生活就长期没有保障。而雇主面对潜在的巨额赔偿责任则需要为自己保险。但是意外伤害保险并没有解决这一问题。一方面保险公司不可能对企业安全生产进行评价和监督。另一方面,由于保险公司是盈利性机构市场竞争决定保险公司为提高其销售水平而不顾企业的安主生产状况。由此,许多国家的保险公司都制定了标准工伤保险费率,即高风险企业费率高,而低风险企业付较低费率。为了降低保险费率,雇主就会更积极地去提高工作场所的安全性。
(二)工伤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是在雇主责任制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强制性公共保险计划。世界上最早实行工伤保险的是德国俾斯麦政府,1884年就通过了《工人灾害赔偿法》。鉴于当时劳动争议主要针对的是恶劣劳动条件,俾斯麦希望建立一个覆盖范围广泛、公平满意的赔偿制度来改善劳动关系。为此,工业化国家先后仿效德国的做法实行社会保险。直到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工伤保险被世界上许多国家公认为社会政策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对于任何工伤赔偿制度而言,其最基本原则就是保证受工伤的工人或其家属得到补偿。尽管工人失去了各类工伤索赔权,但他们能够从公共管理的保险制度中获得补偿。雇主承担工伤保险基金的缴费。而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工伤待遇水平、工伤保险费的缴纳数量以及工伤争议的诉讼程序都是由公共机构来决定的。因此,工伤保险制度是“纯商业保险+政府管理”。
目前,全世界有各种形式的职业伤害赔偿制度。大多数工业化国家都采用单一的国家管理体制,但加拿大、澳大利亚和美国的工伤保险是由州或省政府管理。在每个实行工伤保险的国家中,费率是根据工人所面临曲风险以及职业风险和企业风险来确定的。为了反映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处于平均水平以上还是以下。一些国家的费率体系按职业或行业风险可自动调整保费幅度达50%。如果企业申请降低费率则业主将 承担低费率的评价费用。另外,在少数国家或地区,费率不是由个别企业安全生产记录来确定的。例如,西班牙的行业费率调整是在10%以下。而芬兰则是由雇主在行业平均费率和仅依据企业工伤赔偿情况所决定的费率之中作出选择。法国是采用与降低风险措施相结合的费率控制体系。总之,尽管各国工伤保险费率控制形式千差万别,但利用费率杠杆来降低工伤事故的目标是相同的。
(三)建立工伤赔偿与安全生产相结合的一体化体系
随着工伤赔偿制度在工业化国家的改革和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将工伤赔偿与安全生产紧密联系起来;有些国家将工伤赔偿制度与职业安全卫生法规直接联系起来,有些国家则将它们间接联系起来。以下是各国在此方面的实践:
1、职业伤害税制。为了使工伤赔偿围绕“职业安全”这个中心,在20世纪80年代国际上再次兴起职业伤害税制度。该制度最早是由英国公共健康改革者Edwin Chadwick于150年前提出的。其目的是通过收税的方式筹集的资金可用于工伤补偿或职业安全卫生研究和立法。由于职业伤害税制克服了工伤保险的弊端,因此经济学家认为职业伤害税是建立工伤赔偿基金最直接的方式。
2、制定工伤保险费率的处罚机制,促进职业安全。处罚机制的指导思想是,如果雇主欲避免高费率处罚。则他们就必须搞好职业安全工作。最早试行的是加拿大多伦多省,该省制订了严格的处罚标准。对在职业安全上有不良记录的企业实行高费率。但如果企业采取了主管当局规定的纠正措施,则可免于处罚。根据处罚规定,在第一年,受处罚的企业再交纳100%的工伤保险费,以后每年以25%递增,直至200%封顶或企业的安全状况彻底改变。
3、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相结合的一体化体系,德国是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一体化的样板国家。职业安全卫生专家直接面向安全生产记录不良的企业,并帮助这些企业改进职业安全卫生状况。该体系的工作一体伙计划专门资助职业安全卫生系统的开发。同时,如果企业的投资或技术革新是特工作风险降低到法规或标准规定之下,工伤事故保险联合会通过返还部分保险费以帮助企业实施这些安全技术,包括采用新工艺、增加设备的防护装置以及建立安全生产小组等。在该计划的实施期间,德国的职业伤害和职业病记录逐年大幅度下降。
值得鉴定的经验和做法
职业伤害赔偿是针对工业化社会存在的职业危害而采取的保障工人基本权益的一项制度。它的发展是有规律的,有些做法值得我们借鉴。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新型职业伤害保险模式。笔者认为:第一,政府应当高度重视和进一步完善工伤赔偿立法;第二,加强职业安全卫生培训工作,特别是工伤赔偿的培训工作,使雇主意识到工人在生产过程中面临丧失工作能力的风险,并且雇主或用人单位应加强事故预防工作以减少重大事故的发生;第三,政府应加强工伤监督,对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情况加大处罚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