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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的启示——在德意志感受劳动保护(连载之三)

2005-03-10   来源:《现代职业安全》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体会和建议

德国的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已经处于良性的可控阶段,德国的劳动保护有特色,有不少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地方,笔者的体会有以下几个方面

 

劳资自治,政府极少干预

德国劳动保护工作无一不体现劳资之间的合作与谈判,企业层面的劳动关系是依靠集体谈判来解决的,以集体合同的形式加以落实。社会层面的劳动关系由政府、资方、劳方三方协商解决。德国的三方机制也有特点,三方机制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没有固定的协商模式,自由度比较大。德国不少有关劳动保护法律主要劳资双方起草和不断协商,政府一般很少参言。因此,这些法律大都比较粗枝大叶,回避了一些敏感而具体的问题,因为劳资双方对所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可能性太小。不少问题是通过劳资双方的协商谈判落实,工会的任务相当繁重,它需要向资方和政府争取更多的权益,为工人提供必要的保护。雇主组织也往往面临政府、工会等方面的压力,不得不采取措施承担保护工人的义务,德国工会与雇主之间对话发展前景比较乐观。例如职业协会是劳资自治的产物,职业协会是由劳方、资方代表共同组成,而政府很少干预,甚至是鼓励劳资双方通过对话协商来解决劳动保护问题。在劳动关系三方中,主要是政府搭台,劳资双方唱戏。劳动保护预防与研究、事故调查、工伤保险及待遇等均由职业协会承担,甚至于改进机器设备防护状况、测试以及企业对设备提出的安全要求均由职业协会劳动保护所研究院来完成,然后免费向企业推广。工作时间等敏感问题也是由劳资双方谈判确定。当然,对于政府的消极回避态度,有不少人也提出质疑和批评,他们说,人民选举政府,是要求政府承担起自己特有的责任,应该在劳资协商中采取积极主动的态度。

这与我国有点不同,我国劳动保护是政府起主导作用。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进程中,劳资双方,无论是工会还是企业家组织都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工会要努力成为职工的真正代表和维护者;企业家组织还需要进一步的培育和壮大。这样,有利于平衡对话和协商力量,有利于大力推进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制度的良性发展,有利于政府、工会、企业家组织三方机制的建立和发展。进而制定出高质量的、兼顾各方、有利社会发展的集体合同和政策法规,努力发挥其协调劳动关系的作用。特别是我国推行建立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制度时间德国,但发展很快,绝大部分公有制企业和部分非公有制企业已经逐步建立平等协商制度或续签了几轮集体合同,有的签订劳动保护单项集体合同,促进和推动了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劳动保护标准在企业的落实。但是仍然有相当一部分非公有制企业没有建立用人单位和工会组织之间的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平等协商制度,随意延长劳动时间、职业危害严重、生产事故频发,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因此,有必要在所有企业加快实施集体谈判制度,同时积极调查、研究资方关闭工厂、劳方罢工的法律问题。

 

钢性的制度

德国人严谨的作风令人佩服,制度一旦制定和实施,则不折不扣的执行,劳动保护制度也同样。因此在德国违章操作现象少,职业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率始终在可控之中。由事故三角形(金字塔)理论(违章∶轻伤∶重伤∶死亡=1000300291)也可以得出由于违章的减少,事故必然降低的结论。

我国不是缺少制度,特别是近几年来相继颁布了《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劳动法》和《工会法》等像《工伤保险条例》、《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国务院302号令等法规和规定的内容应该说比较完并具有一定的操作性,有的规定还比德国先进科学比如工伤的认定、事故的查处等),更有利于对职工的保护。但确确实实存在执行起来“落不下去,严不起来”的问题,从普遍的“三违”现象、大量的事故隐患没有得到有效整改、同类事故重复发生就可见一。因此,必须严格执法,违法必究,从而营造一种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畅通无阻的社会氛围。

 

人与设备的安全都很重要

劳动保护是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特别是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忽略任何方面都是不科学的。德国劳动保护不仅引入人道化的概念,同时注重设备的维护与保养。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大巴和卡车,不仅要求人要休息,保证其集中精神工作,同时对设备(车)也强制“休息”,从而保证人与设备的安全高效运转,严格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占了事故总死亡人数的80%以上,其中不少人的疲劳驾驶和车处于不安全状态有关。比如,2004120日,四川成都至四川南部“1·20”特大交通事故;2004年1010重庆至九寨的平武途中发生的“10·10”特大交通事故,出事车辆都没有按规定配备“双”,同时事故也司机疲劳驾车有关。类似情况并不鲜见,如城市出租车由于各种原因“人停车不停”,“病车”上路造成事故的情况时有发生。2004331自贡城市公交“3·31”特大交通事故,是车辆带“病”行驶的典型事故。事故车在事故发生前的半年多时间内就因刹车啃咬故障,在公司维修中心修理达20次,事故的当月修理了6次,而且2004年323日该车强化低保,保修工未按要求检查检修该车制动踏板。事故后,对自贡公交集团公司下属3个公司的359台公交车进行检查,其中公交三公司146台受检车中就有35台不同程度存在刹车板松动等隐患。刹车是司机的都不灵,何来安全。这也是城市交通事故急速上升的原因之一。

 

事故成本高

德国对事故的处罚相当严厉,执法绝不手软,发生严重的伤亡事故有可能导致工厂关闭、倾家荡产。当然,在事故面前没有赢家,全是输家。

我国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形势严峻,严重职业危害和伤亡事故的发生,造成巨大的损失,同时给职业病患者、伤残职工以及亲人带来痛苦,也造成他们的贫困。稍加分析不难发现,绝大多数事故是同类事故重复发生,换句话说,这些事故是可以通过努力或避免的造成这些事故的一主要原因是没有严肃执行《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一些企业不怕发生事故,事故成本与冒险蛮干相比,事故成本不足以有效制止“黑心老板”的冒险蛮干行为。因此要加大事故发生单位事故发生地的事故成本,叫们不愿发生、不敢发生,发生不使它们承担行政的、民事的、法律的相应责任,甚至追究无限责任。建议对劳动保护法律中的有关处罚规定进行司法解释,对不履行职业安全卫生职责,要钱不要命(当然不是不要自己的命,而是不要工人的命)的“黑心老板”,加大处罚力度;对官商勾结,渎职以及行政不作为等腐败行为要严肃党纪政纪、严格执行国务院302号令。

 

保护工人休息权

工作时间一直是德国劳资双方集体谈判的重点内容之一。德国对工作时间的规定是极其严格和具体的,不仅保证工人获得休息权利,同时也有效和避免了因疲劳工作而造成事故。

我国《劳动法》对工作时间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延长劳动时间现象时有发生,尤其在小型的非公企业,《劳动法》执行情况不够理想。有的企业加班加点不仅超过了道德底线,也超过了人体的生理极限,是造成伤亡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过度的延长劳动时间不利于职工身体健康,休息权也是宪法赋予劳动者的神圣权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由法律规定应该法强制执行,不能片面强调投资环境,也不能牺牲劳动者安全健康权益换取并不稳定的、暂时经济发展。

 

危害转嫁

德国高度重视环境的保护和人的保护,带来的是优质的环境质量和人的健康快乐。对于这一切,我们应该理性看待在德国,客观上存在污染与危害转嫁的问题高污染和严重危害员工安全健康的粗放式生产企业逐步关闭或转移到经济欠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由于经济发达程度不同,污染和危害的不公正是客观存在的。德国人也在享用这些高污染、高危害的产品的同时,反过来要求欠发达国家和地区严格遵守“社会条款”、“SA8000”之类的附加条件,对产品的价格、交货时间等设置一些苛刻的条件严格地说,这无论是对世贸组织成员国,还是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是不公平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但东部、西部发展不平衡,国家提出了“西部开发”战略,我们一定要警惕开发过程中的劳动保护问题,如何树立科学发展观,如何防止污染和职业危害转嫁、如何协调发展确实是当前面临的新课题。

 

工伤保险起了预防和控制事故的作用

德国的职业事故保险有几个显著的特点。一是参保率高,因为是强制保险,所以工伤保险是针对每一雇员,雇主则是自愿参加;二是工伤保险的三大功能——预防事故、伤害赔偿、康复治疗起到了控制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效果;三是工伤保险全过程受到监督和制约,德国1884年就颁布了《工伤保险法》,是世界最早颁布此类法律的国家之一。管理工伤保险的机构是由劳资双方共同组保险金的收取、使用以及赔偿都按规定严格办理,同时受到行业工会和政府相关行政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因此相当规范。

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制度之一,应该说发展是比较快的,从50年代的《劳动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到《劳动法》实施,再到1996年劳动部制定《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和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法律层次和工伤者权益的维护都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但有些问题应该引起重视,一是参加工伤保险的人数问题,我国法律也规定了工伤保险强制实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职工的权利,参加工伤保险是企业义务。但执行当中“强制”软化,大量的劳动者没有入工伤保险范畴(特别是农民工。在我国,农民工成了伤亡事故的主要受害者,工伤争议时发生。在某些地方,工伤争议已经上升到劳动争议案件的第一位。四川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工伤争议案件70%,因工伤产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50%。二是事故多发与工伤保险费节余形成强烈的反差,工伤保险没有充分发挥事故预防的主动作用。据2000年有关部门统计,全国工伤保险基金22.2亿元,加上利息等收入共24.8亿元,工伤保险累计节余57.6亿元。另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2003年度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统计公报》:2003年底,全国参加工伤保险职工有4575万人,全年征收保费38亿元,支出27亿元,历年滚存91亿元;2003年有33万人享受工伤保险。说明了几个问题:第一,投保率低,工伤者不能进入工伤保险程序;二,工伤保险三大功能中有工伤赔偿功能在起作用,作为预防事故和医疗康复方面的费用没有或很少动用甚至没有明确怎么用一方面工伤保险节余,另一方面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经费和根治隐患费用紧缺,最基本的原因是工伤保险行政职能与安全监管行政职能交叉。

事故是可以预防的,有关统计明,90%的事故是由于“三违”造成的,特别是由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造成的,换句话说,绝大部分事故是“人祸”而不是“天灾”。因此“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以人为本”不仅是口号,更应该落实在法律上、制上和行动上。

 

强化工会监督

德国重视加强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注重发挥工人代表安全代表的作用。企业普遍建立了有职工代表参加的管理委员会和监委会。企业准备更改工艺流程、工作内容时,如果这种改变对工人安全健康有可能产生影响,必须同工人安全代表和委员会协商,谋求合作。另外,德国工会劳动保护专兼职人员的自身素质相当高,如给我们介绍情况的德国汉堡金属行业工会的两个代表都是有关方面的工程师。

中华全国总工会在1985颁布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又经1997年、2001年两次修改和完善。《三个条》无疑加强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提供了思想保证、工作保证和组织保证,在工会组织内部影响巨大。但是,《三个条例》毕竟是全总一家制定和颁发的,效力与部门规章相,法律层次太低,这也从某种程度上制约了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在全社会的影响力和威慑力。因此笔者建议,通过人大立法;或国务院批转《三个条例》,为工会依法监督、依法维护提供更多、更好的法制环境和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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