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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防技防人防并重——西欧的安全管理实践

2006-01-10   来源:现代职业安全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重视科研与投入
    西欧各国的安全管理,已实现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和长效化。法国的职业安全健康的主体法律是《法国劳动大典》,其内容包括各行各业的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和监管条例。同时,也遵照执行欧盟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公约。德国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是“双轨制”,即国家颁布职业安全健康的法律,同业工会在法律允许范围内颁布职业危害预防规程。
    西欧各国政府既十分重视公共安全,又十分重视企业安全。公共安全监管营造安居乐业的环境,企业安全提供人力资源和财产效益的保障。在安全监管方面,法国把公共安全监管责任逐级落实到类似我国街道居委会、村委会,对企业的安全监管实行政府特派员与同业工会相结合的监察机制。德国职业安全健康监察也实施各联邦政府与同业工会相结合的监察机制。德国职业安全的政府监察人员约3300人,工伤事故保险协会等各类同业工会监察人员约有6750人,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监察机构均按法律要求履行职责。
    西欧各国还十分重视安全生产的科技与投入。德国鲁尔工业区早在18世纪就成为世界著名的煤、钢业发达的工业区。其深井凿井技术居世界领先水平,立井深度已达1715米,本质化安全水平与自动报警等安全技术监控水平较高,为员工创造了良好的作业条件。法国设立了工伤事故税。它的税率根据行业分别为工资总额的0.5%~2.5%,并与企业的工伤事故率挂钩浮动,通过经济杠杆力量使业主(企业)加强自我约束,自觉减少并控制工伤事故与职业危害风险。企业宁愿在安全上多投入,尽力提高设备设施的本质化安全水平,也不愿发生事故。因为一旦发生事故,企业蒙受的形象损失和付出的经济代价要比预防事故而支付的资金大得多。
   
    预防为主的理念
    科学的监察管理体制
    西欧实行“国家立法,政府监察,业主负责,员工守章”的安全生产体制。国家为了保障公民的生命安全与职业健康,颁布生产安全法律强制业主执行,健全完善生产安全法律体系;政府依照国家生产安全法律制定安全监督(察)法规,督导业主或企业依法做好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对不符合或达不到规范要求的企业(项目)决不允许开业或投产,对管理失控的企业重罚直至破产;企业把安全生产视为自己的责任,主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行事,为员工创造本质化安全作业条件,认真履行自己的安全职责和义务;员工综合素质较高,把遵守企业规章视为自己的天职,在业前就已经取得了相应的作业资格。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守其规,使生产各个环节安全有序,有管可控。
   
    有效的经济调控机制
    立法、监察和工伤保险(即经济调节手段)是市场经济国家生产安全工作的三大支柱。运用经济调节手段,通过预防、康复和赔偿三个主要功能中的预防机制去实现安全。它应用经济杠杆调控业主(企业)行为以加强自我约束,降低或消除工伤事故与职业危害风险,达到保护员工安全健康的目的。西欧各国的工伤社会保险完善到位。德国工伤保险的首要任务是预防,其次是医疗康复,再次是赔偿,同业工会每年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大约15%的资金用于事故防范工作。法国的社会保险机构建立专门的工伤预防基金。业主(雇主)缴纳的工伤保险税(费)与其事故伤人率挂钩,解缴率在0.5%~2.5%之间浮动。这样,业主(企业)就会主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控制事故风险,从而获得更大利润。
   
    物防技防人防并重
    西欧各国的生产安全实践证明,要使生产安全进行,必须是物防、技防和人防并重。安全物防是基础,安全技防是手段,安全人防是根本。这些都通过严格的资质把关、制度管控和提高素质三者相结合加以监督与管理。例如。西欧各国的建筑施工作业,从施工方案、施工机具、施工人员及其他各个方面都周密地落实了安全措施,如搭脚手架的跳板均为安全标准600mm宽且在外侧增设200mm高的踢脚板,以防止作业人员滑摔。施工单位和作业人员均具备相应资质,这就使得整个生产真正处于受控状态。
   
    安全文化提升安全工作水平
    比较中西方安全文化,可以明确提出西欧各国的安全文化提升了安全工作水平。安全文化的作用在于产生一种内约束,即人们在作业行为方面主动、长效的自我约束。西方文化以科学和法律为基础,其运行模式为“法一理一情”,因而,西欧各国安全文化理念是制度至上。企业安全制度是国家安全法规在企业的延伸,用以规范和考量员工的行为;企业安全制度是员工的行为准则,从上至下都必须遵守。正是这些安全理念与取向,使得员工自觉规范自身行为,事故得到较好控制,从而极具实效地提升了企业的安全工作水平。
    (杭州市拱墅区石桥路永佳南苑16号    310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