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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职业安全健康标准与监察执法

2006-08-02   来源:《劳动保护》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在世界发达工业国家中,美国的职业安全与健康监察体系是比较完善和规范的。美国较早就制定了《职业安全与健康法》和《矿山安全与健康法》,相关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标准也门类齐全,可操作性强。
    随着工业化的不断推进,美国工作场所的职业伤害和职业病趋于严重化。20世纪60年代,美国鉴定出的致癌因素有1万5 500余种,每年工业部门生产出上千种新的人工合成化学物质和化合物;每隔20分种就有1种新的、具有潜在毒害的化学物质出现;每年有10多万人死于工作场所污染造成的疾病,39万人因此患上严重的职业病。
    据1970年美国国会的几项年度统计,每年因工伤事故死亡职工达1万4 000人,在1970年以前的4年中,因工伤事故死亡的人数比在越南战争期间伤亡的人数还要多;每年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近250万人;每年造成的职业病患者达30多万人;每年工伤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80亿美元;每年因工伤事故导致250万个工作日损失,比全国所有罢工造成的停产损失要高得多。这一状况引起了美国社会公众和政府的广泛重视,从而促进和加强了职业安全与健康方面的立法。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1970年美国制定和颁布了《职业安全与健康法》。1977年,在总结以前有关煤矿和其他矿山安全与健康工作的基础上,又将《金属和非金属安全法》(1966年)和《煤矿安全与健康法》(1969年)合并修改为《矿山安全与健康法》,从而形成了有关职业安全与健康方面的基本法律框架。
    为保证《职业安全与健康法》和《矿山安全与健康法》的有效实施,美国劳工部相继在1971年和1978年专门成立了职业安全与健康监察局和矿山安全与健康监察局。自这2部法律颁布实施以来,经过多年的努力,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事故死亡人数大幅度下降。1978年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9 180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死亡106人,2002年分别减少到5 524人和27人。除了建立健全和完善执法机构、执法队伍和执法制度,加大执法力度外,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在建立健全法律体系的同时,根据法律的要求,组织制定和完善相应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标准,并围绕该标准的执行,扎实开展各项工作。值得注意的是,二三十年来,这2部法律从没有修改过,但职业安全与健康方面的标准却总是在变。
    1.将标准的制定作为建立与完善监察执法的基础
    美国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法》在其开端就直接阐明:通过授权来贯彻执行在该法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各项标准;帮助和鼓励各州做出努力,保证安全与健康的劳动条件,为职业安全与健康提供科学研究、信息资料和教育训练,保障所有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同时,明确规定授予劳工部部长组织制定职业安全与健康标准的权力,企业必须遵守职业安全与健康标准。
    1970年美国颁布《职业安全与健康法》后,1971年就制定了第1个职业安全与健康标准,即工作场所劳动保护标准,此后,相继制定了石棉尘标准、铅标准、苯标准、砷标准等400多种有毒物质最高域值和听力保护方面的标准。这些标准涉及范围广泛,关系到大众的职业安全与健康问题。
    2.注重职业安全与健康标准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在实施过程中逐步完善
    从制定职业安全与健康标准开始,职业安全与健康监察局就注重其适用性和可操作性,贴近实际,使绝大多数企业能达到或做到这一标准,从而得到了广泛的贯彻实施。大部分行之有效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标准是20世纪80年代制定的,如在制作化学药剂过程中,要求雇主提供的工作场所危害物浓度符合允许最高域限值标准、危险品运输标准、石棉尘标准、乙烯氧化物标准、苯浓度标准、甲醛(福尔马林)浓度标准、消防标准、农业田间环境卫生标准、粮食加工卫生标准、危险物品处置和紧急救助标准、危险核能源封闭处置标准等,范围很广。20世纪90年代以来,职业安全与健康监察局针对当时的实际,又相应制定了安全管理规程、太空限制允许标准、建筑业高处坠落保护标准、施工现场用电安全标准、脚手架标准、职业接触血缘病因物质标准、建筑物铅暴露接触标准等。同时,对以往甲醛标准、亚甲氯化物标准、个人防护设备标准、呼吸器保护标准等进行了修改。所有这些标准,被列入《联邦法规文件汇编第29卷》,即通常说的《联邦法典第29卷》。
    矿山安全与健康方面的标准同样如此,顶板、通风等都有相应的标准,并经常进行修订完善。由《矿山安全与健康法》(1977)授权劳工部部长制定的《矿山安全与健康标准》颁布实施后,其中的某些条文如果在具有代表性企业实施遇到问题,并引起申诉,经监察员实际考察,也认为存在缺陷的,则将列入下年度标准修改的范畴。具体操作步骤是,企业就《矿山安全与健康标准》的某条(款)提出申诉,经联邦复审法院判定申诉成立的标准,则必须进行修订。经过反复修订与完善,从而使《矿山安全与健康标准》中的所有条文符合科技发展和实际生产操作的要求。这些矿山安全与健康方面的标准,被列入《联邦法规文件汇编第30卷-矿产资源卷》,即通常说的《联邦法典第30卷-矿产资源卷》,每年修订1次。
    3.鼓励各州依据自身特点,制定有关职业安全与健康标准
   《职业安全与健康法》赋予各州直接对本州行使职业安全与健康监察的自主权。目前,美国有24个州和2个海外属地采取自主对本州的职业安全与健康状况进行监察。联邦职业安全与健康监察局允许各州实施《职业安全与健康法》(1977)或相关法规里没有规定的要求,也不干涉各州采取更加严厉的安全管理制度,并承认和采纳各州和其他联邦部门在历史上形成的各种管理措施,作为职业安全与健康监管的基础。
    各州在进行职业安全与健康监察时,要求企业强制执行联邦和州相关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标准。除联邦政府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标准外,各州也可以根据自身特定的情况,制定适当的职业安全与健康监察标准,但其根本目的必须与联邦政府的标准保持一致,不得存在相互抵触和低于联邦标准的情况,允许相关规定要求高于联邦标准。此外,《职业安全与健康法》(1977)规定,对于联邦职业安全与健康监察局没有规定的事项,优先采用州法规。
    4.采取各项措施,推动企业执行职业安全与健康标准
    20世纪80年代以来,职业安全与健康监察局采取多项重大措施,推动企业遵守法律、法规活动,即自愿安全健康保护计划,对第1次参加该项活动的企业,实行免于1年监察的做法。1982年颁布的《自愿安全健康保护计划条例》,规定了对参加该《条例》保护内容的企业实行免于安全健康程序监察。1989年起,在总结以往自愿参与安全健康保护计划实施行动的基础上,职业安全与健康监察局每年公布自愿安全健康保护计划指南,指导企业达到职业安全与健康标准。
    5.加大处罚力度,促进职业安全与健康标准的落实
    在工作场所,一旦安全健康监察员发现存在严重的职业安全与健康问题,就会建议在经济上给予非常严厉的处罚。199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职业安全与健康监察局有关提高处罚力度的规定,对严重违规、违法企业的罚款金额从1 000美元增加到7 000美元,蓄意和重复违规、违法的罚款金额从1 000美元增加到7 000美元。实际操作中,依据安全健康监察员发现的问题,地区监察办事处主任根据违反《职业安全与健康法》和相关标准的情况,作出相应的罚款处罚。当然,进行处罚时,其他因素相同的条件下,需要根据企业规模大小,来确定具体的处罚金额。《职业安全与健康监察手册》就具体的违规事件的处罚程序、处罚金额等作出了详细规定。最近,职业安全与健康监察局为增强小企业雇主改进工作场所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条件的积极性,特别对《职业安全与健康监察手册》中第五章“现场监察参考手册”(Field Inspection Reference Manual,简称FIRM)有关处罚金额的规定进行了修订,进一步明确了小企业的规模与违反《职业安全与健康法》时的处罚金额,在考虑雇员人数的情况下可减少的比例,具体规定如下:雇员为25人以下(含25人)的,凡违反1项规定,处罚金额最高可按规定标准减少60%;雇员在26~100人的,凡违反1项规定,处罚金额最高可按规定的标准减少40%;雇员在101~250人的,凡违反1项规定,处罚金额最高可按规定的标准减少20%。
    矿山安全与健康监察局对煤矿违法的处罚,长期以来均根据企业规模大小等因素综合实施。监察员在对煤矿进行监察时,每监察出1位煤矿矿主或经营者违犯了《矿山法》《联邦法典第30卷》的规定,可处以70~70000美元的罚款。具体罚款金额的多少,依据企业规模、经营者以往的违规记录、经营者对所存在的违规行为(事件)是否有过失、违规的严重程度、接到违规通知书后经营者对迅速纠正违规所持的诚意、处罚金额对经营者继续经营企业的能力的影响等6个方面的情况来综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