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锅炉类特种设备主要管理环节
1.设计制造
对制造厂无资格要求,但样机要通过专员接受的实验室的测试_;申请一个独立的MEA号码。此外,制造者还应证明其制造的同类设备与样机具有同等质量。安装后应通过在建筑师或工程师的指导下的测试,专员可要求见证有关测试。
2.安装
锅炉安装之前应向专员申请,提交有关安装图纸资料、安装设备的说明等,取得安装施工许可证后才能施工。详见第二节施工许可介绍。
3.检查
锅炉安装完成后,应建筑师或工程师进行检查和测试,DOB雇用的检查员代表专员见证有关测试。除非由DOB雇用的检查员或纽约州劳动法204节规定的认可保险公司进行的检查和测试外,所有锅炉的最终检查和测试应按照建筑物法27章第1分章的要求进行。但是,锅炉的输出能力(BTU)不超过350000BTU/小时的设备免除以上要求。
所有纽约州劳动法204节定义的锅炉,除了该节第5分部规定外,都应至少每年检查一次。定期检查应由认可的保险公司的有资格检查员,或专员颁布规定设定的有资格检查员实施。检查的方法由专员颁布的规章予以规定。检查内容应包括连接的烟囱。所有州实施劳动法规定定期检查的检查员,应该具有劳动法204节和专员颁发规章所要求的资格。
根据建筑物法26—160和27—795规定,压力大于15psi(磅/寸2),且功率大于10马力的高压蒸汽锅炉;或压力大于160psi或温度高于250。F的热水锅炉定义为高压锅炉。高压锅炉业主,可以选择DOB或州认可的保险公司对高压锅炉进行每年定期检查。DOB检查员亲自检查的高压锅炉收费每年每台为65美元。DOB一般情况下不直接对低压锅炉进行检查。低压锅炉由保险公司或其他有资格的检查员进行检查,他们向DOB提高年度检查报告,低压锅炉报告格式的表格见附表三(OP一1LP)。检查的内容和所需填报的信息详见本章附表三(OP一1LP)所示的检查报告。低压锅炉每年的许可证费用为每台30美元。此外,DOB专员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强制性的额外检查,但额外的检查不能另行收费。
4.使用
取得专员签发的使用许可证,才能投入使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
每一台需要定期检查的锅炉的业主,需要每年向专员提交一份书面声明,说明:(1)每台锅炉位置;(2)业主、或其代理人、承租人是否已经对锅炉进行检查,检查应及时地由认可的保险公司或其他有资格的检查员实施。声明的内容还包括检查员的名称和地址、检查日期、锅炉号码等。如果定期检查已经实施,年度声明应附上一份检查报告,检查报告的格式由专员统一制定。首次声明应在锅炉安装之后30天内提交,以后每年11月最后一天之前提交。如果业主不能按规定提交上述声明和通知,将按建筑物法26—125节规定予以处罚。
蒸汽锅炉安全阀设定压力超过15psi,或温度超过250。F的热水锅炉,必须由取得高压锅炉操作工程师证书的人员进行操作。
锅炉业主移动或停止使用锅炉应用30天内书面通知专员。
5.修理
锅炉修理后应由有执照的或有资格的锅炉操作员对修理进行检查,包括所有控制装置功能、所有阀的位置,该有执照的或有资格的锅炉操作员还应在设备重新开始运行时在场,负责该设备的安全操作。修理应符合标准RSl4—5的要求。
6.改造
锅炉的改造按照新装锅炉要求提交资料,申请施工许可。
7.收费
每一个由认可保险公司进行检查的锅炉的业主,应向DOB交纳年度收费,收费包括了监督管理成本,收费按建筑物法26—213节规定额度。这项费用应在每年提交年度声明时缴付。
8.燃料燃烧和燃料储存压力容器
这类设备应进行现场试压测试,液体燃料管道和储罐的测试压力应是正常最大工作压力的1至1.5倍。气体管道应进行密封性测试。这些设备还应经检查合格签发使用许可证后才能使用,并应有一份使用说明卡固定在设备附近显著的地方。
二、电梯类特种设备主要管理环节
(一)设计制造
对制造厂无资格要求,但设备和部件的设计制造应按照标准RS一18要求,并取得国家认可实验室的测试结果。某些安全部件,如液压缓冲器、井道门板和门框、厅门联锁装置、楔型绳套和升降楼梯椅等需要预先取得DOB的MEA认可号码。电梯则还有一个建筑物局下属的电气控制局(TheBureauofE1ectricCon-tr01)的一个BEC号码。所有电梯及相关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应符合建筑物法和有关参考标准的规定。
(1)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参考标准:RSl8l。
(2)机械停车设备考虑标准:RSl8—2。
(3)自动提升设备参考标准:RSl8—3。
(4)物料升降机(仅限于建筑物内一层楼内使用)参考标准:RSl8—4。
(5)输送机参考标准:RSl8—5。
(6)升降舞台参考标准:RSl8—6。
(7)工地载人升降机参考标准:RSl8—7。
(8)动力操纵脚手架参考标准:RSl8—8。
除专业规定外,电梯的有关规定对1970年11月6日之前已有的电梯无追溯力,但对已有电梯移到新的电梯井道时应符合全部新规定。
(二)安装
电梯安装、修复、改造或移装必须由电梯公司(承建商)向DOB专员提出书面申请,电梯安装申请使用表格见附表一
(ELV一1和ELV一15),在私人住宅安装电梯也需要向DOB申请,取得电梯施工许可证后才能开始施工。电梯安装申请政策和程序说明见第4/96号解释通告。按照纽约市建筑物法要求,审查的内容包括所安装的设备是否符合标准和本规定。
(三)检查和测试
1.新装电梯检查和测试
任何新安装、移装和改造过的电梯相关设备工程完工后,由专业工程师(DE)或注册建筑师(RA)填写电梯检查报告见附表二(ELV一3),确保符合有关要求,并约请DOB专员代表见证电梯的测试。电梯相关设备必须经过测试并取得专员签发的设备使用许可证才能投入运行。以上测试按照建筑物法27—999节要求,由进行安装、移装或改造的公司或人员实施,并由专员的代表见证有关测试。
2.电梯检查和测试
所有电梯、自动扶梯应每2年进行5次定期检查。其中2次由业主聘请私人电梯检查代理公司的持证检查员实施,检查报告送给政府部门备案,作为签发电梯使用许可证的主要依据。另外3次是由DOB对电梯、自动扶梯进行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由计算机安排,检查日期不预先向公众或业主透露。私人电梯检查代理公司可以是保险公司、电梯维修公司、电梯制造商、电梯检查公司或其他人,这些检查代理公司或检查员必须被专员批准接受。DOB应制定规章,确定这些公司和人员的资格要求,业主可以在每年1月1日至9月15日实施这些检查,这种私人检查代理应按专员要求的格式见附表二(ELV一3)签发检查报告。检查的内容和所需填报的信息详见附表二(ELV一3)所示的检查报告,其中电梯、自动扶梯的检查项目75项,不良状况分为26种,纠正措施有16种。检查后5天内,应将检查报告连同违反建筑物法规定项目的清单送交业主,报告副本应送专员备案。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实施检查,并在每年9月13El之前向DOB专员递交报告副本是违法的。这种违法行为将按建筑物法26—125的规定进行处罚。超过时限,业主仍然可以向DOB备案检查报告,DOB将在这些迟交的报告上标上记号,有关处罚将停止进行,但仍保持违例的记录,每年10月15日前,所有发现的缺陷应整改完毕。
(1)各种电梯及相关设备检查和测试周期
a.电梯,每两年应检查测试5次,除非专员做出其他规定。但是,轿厢和对重安全钳检查周期不超过1年,测试周期不超过两年;液压缓冲器和限速器定期检查和测试周期不超过1年;液压电梯的压力腔和绳索液压电梯的柱塞杆每3年应检查测试1次。
b.自动扶梯,每两年应检查测试5次。
c.游乐设施,每6个月应检查测试1次,如果在开放季节,专员可以将定期检查和测试周期延长2个月。
d.施工载人升降机,每3个月或每次升高后应检查测试1次。
e.其他装置,按专员的要求。
每5年,电梯需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测试,私人电梯检查公司必须在实施安全测试前10天,通知建筑物局电梯部,以便电梯部门实施抽查。电梯检查公司完成这些安全测试后,将测试结论提交给政府主管部门。
(2)下列范围的电梯不需要进行定期检查和测试
a.在业主自己占用的两个家庭以下的住宅的电梯,仅由占用的业主使用,而住宅也不被寄宿者、房客和其他投宿者占用。
b.不会被其他人占用的修道院或教区内的电梯。
(3)额外的检查
专员可以在以上5项检查外,额外要求进行检查,但额外进行的检查不应收费。
(4)检查费用
每个电梯及相关设备的业主应按建筑物法26—213节要求向13013支付每台设备的检查费用。
(四)使用
电梯及相关设备必须取得专员的使用许可后,并将检查许可证书贴在电梯轿厢或扶梯上才能运行。
当设备使用许可已经获得,业主应将这种检查许可证书张贴在每台乘客电梯和载货电梯的轿厢内自动扶梯、动力驱动脚手架旁边。只有按建筑物法27—998规定进行了定期检查的电梯才能取得这样的证书。这种证书的格式由专员决定(图12—1所示)。
此外,业主应当遵守设备的操作要求,每一台提升高度超过一层楼动力驱动的乘客电梯和载货电梯,除了自动操作(集选)电梯、路边电梯外,应由一个指定的有能力的人操作,这个人至少18岁,无严重的身体和精神缺陷,有能力实施相关操作。游乐设施的操作员还应有由专员颁发的能力证明书。
按照建筑物法27—188节规定,除动力驱动脚手架外,专员可根据有关要求签发临时使用许可证,签发电梯及相关设备临时使用许可证的条件是:
(1)许可的服务类别是临时许可;
(2)井道已经完全封闭或临时封闭。
临时运行证书应张贴在证书覆盖的设备附近显著位置,并说明最终未被专员批准的设备。
(五)维修保养
多层住宅的业主应与电梯修理人员或认可的电梯公司签订一份合同,由修理人员或电梯公司执行紧急修理任务。这个修理人员或电梯公司应是电梯检查代理或雇用了由专员接受的检查员。
维修保养应符合标准和本规定要求。
(六)改造、替换、拆除、移装电梯
应符合本规定和标准的要求并按照新装电梯程序进行检查测试。
(七)事故处理
法律规定业主或负责有关设备的人员应及时向专员报告事故,这些事故包括任何人需要医生诊治的伤害或超过100美元的财产损失。业主和有关人员还应向专员提供事故调查的便利。专员应及时进行调查并准备一份充分和完整的报告,这份报告内容应有详细的事实材料和可获得到的信息,以及所能确定的事故原因。这些报告应在合理的时间向公众公布,当事故与运行中的设备故障或结构损坏有关时,这些设备在被修复并由专员重新检查合格前应停止使用。专员可以命令停止使用这些设备,没有专员的同意,损坏的结构和部件不得移走。
三、起重机械主要管理环节
物料处理和提升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必须消除对公众和财产的危害,没有按照指定的方法防止未经允许操作这些机器是违法的。所谓指定的方法由专员决定。
除第二节规定的起重机外,所有可能影响公众安全和财产安全的建筑工地起重机应有批准的证书、使用证书和现场检查证书三种证书才能投入使用。架空索道没有现场检查证书也不能投入使用。起重机操作员应按照管理法规26—1的规定持相应的操作证书。
1.批准证书(登记注册)
起重机或桅杆起重机业主应按DOB规定的格式,书面申请一份批准证书,申请书附上参考标准PSl9—2要求的有关信息和批准所要求不同臂长和适用的载荷率。经过审查提交的信息和对设备的检查,DOB将签发一份设备的批准证书,并说明设备可以与打桩机、固定压缩机、锅炉、磁铁、铁锤、钻机、振动锤或类似的附件一起使用。当起重机进行增加臂长和起重量的改进时,应重新申请一份新的批准证书。
2.使用证书(一年一次检查合格)
签发了批准证书后,DOB也同时签发一份首次使用证书,使用证书有效期为一年,起重机业主应每年更新使用证书。专员将根据对起重机检查和测试的结果是否属于安全来批准使用证书。
如果业主在使用证书失效前30~60天内申请更新,业主可继续使用其起重机直到专业同意或拒绝批出新的证书。
3.现场检查证书(逐个施工工地检查)
房屋、建筑物或结构的业主,或其代表在每一个建筑工地上使用动力驱动起重机、桅杆起重机、索道时应取得一份现场检查证明书。有关业主或其代表应按DOB规定的格式书面申请现场检查证书。有关申请费用应按建筑物法26—216节规定缴付。申请应说明设备将在工地使用的日期,这个日期应在申请递交后3个工作日以后,申请应包括参考标准RSl9—2和RSl9—3规定的信息。
下列情况不需要申请现场检查证书:
(1)在已经完工的建筑物外起升任何物件;
(2)安装锅炉和储罐;
(3)竖立、维护、移动广告牌建筑物;
(4)在熟练专业起重工、熟练专业信号工监督下进行的建筑物法26—1规定的小型起重作业。
4.事故报告和处理
若发生与起重机有关事故业主或起重机直接负责人应立即向管理者和专员报告。当事故与起重机部件损坏或失效有关时,任何人没有专员的许可不得:
(1)使用该起重机;
(2)从工地范围移动起重机或其任何部件。
任何人故意违反以上检查、测试批准和使用起重机的规定,属于过错的罪行,处以不超过1000美元的处罚,专员也可根据需要签发临时批准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