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施行整一年了。广大读者对《安全生产法》实施一年来的情况十分关注。日前,本刊记者走访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就有关问题采访了王显政局长。
记者:《安全生产法》的实施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重视,本刊对此作过多次报道。请您谈一谈当前为什么仍要抓好该法的宣传贯彻工作?
王显政:党的十六大报告强调:“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的安全。”胡锦涛总书记在十六届三中全会上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观点,坚持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这些重要指示深刻阐述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它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反映了党和政府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社会主义本质,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当前,全国各地都在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继续抓好《安全生产法》的宣传贯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这是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要求。
记者:《安全生产法》实施以来,国家局在法制建设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王显政:经过一年来的努力,国家局先后制定了近10个部门规章,对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安全监察员管理等进行了规范,一批与《安全生产法》配套的部门规章也在抓紧制定中。同时,积极促使地方人大和政府制定有关《安全生产法》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广东省出台了《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辽宁省出台了《小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北京、江苏、河南、山西等省、区、市正在制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安全生产条例》等。另外,国家局配合国务院法制办正在修改《伤亡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条例》;由国家局负责草拟的《高危企业生产安全许可证管理条例》也已正式报送国务院审议。
记者:《安全生产法》实施以来,我国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建设情况如何?
王显政: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系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保证。目前,全国已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专门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其中6个为政府直属机构。辽宁、湖南、广西等省区政府已经下发文件,就地市、县区建立独立的安全监管机构作出了明确规定。山东省初步形成了“三级机构、四级网络”监管工作体系。一些地方政府还成立了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从总体来看,安全生产监管体系正在逐步形成,但工作进展不平衡,目前全国还有30%的地市、50%的县没有建立专门的安全监管机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对此,各地要认真落实。
记者:当前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仍时有发生,据了解,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行政处罚力度不够,您认为应当如何加强?
王显政:当前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也有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力度不够的问题。为了提高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行政执法水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国家局先后制定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关于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经济处罚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这对规范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监察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起到了推动作用。据对辽宁、河北、山东、湖北、江苏、福建、青海、天津8省市的统计,今年上半年,8个省级安监机构现场督查1.3万人次,下达督察意见书、整改通知书1800万份。全国煤矿安全监察系统监察矿井1.86万处,共3.44万矿次,下达现场处理决定书2.35万份,行政处罚决定书5865万份,罚款3334万元。当然,有些省、区、市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还差一些。
记者:今后在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中,将采取哪些措施?
王显政:关键是要不折不扣地抓落实。与此同时,认真贯彻国务院第19次常务会议和中央领导同志的有关指示精神,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一是继续深入学习宣传《安全生产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人要真正树立依法行政的法制观念。二是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度,从机构、人员和职能等方面予以保证,形成完善的监管执法体系。三是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促其依法做好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四是加快《安全生产法》的配套立法工作,尽快出台一批急需的法规和规章。五是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加大行政处罚和行政责任追究力度,坚决查处重特大事故责任者和渎职、失职的行政人员,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六是建立监管执法长效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