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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定是强化安全监督执法的利剑”

2007-03-12   来源:现代职业安全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李毅中、陈昌智与媒体“面对面”

  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和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颁布实施了《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安全生产领域政纪处分方面的部门规章。中央纪委、监察部、国家安监管总局就《暂行条例》的颁布联合召开了新闻发布会。
  
  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在发布会上指出,《暂行规定》的颁布实施,不仅是从源头上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举措,也是在安全生产领域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迫切要求。尤其对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系统来说,是强化安全监督执法的一把利剑,将有利于规范安全执法行为,有利于从源头上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监察部副部长陈昌智在发布会上指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与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积极配合,把对《暂行规定》的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切实抓紧抓好。《暂行规定》颁布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维护《暂行规定》的权威,严肃查处各类失职渎职等行为。
  
  新闻发布会上,李毅中、陈昌智还详细回答了记者们提出的一些普遍关心的问题。
  
  《中国纪检监察报》:《暂行规定》所规定的违纪违法行为,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李毅中:对这些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都是有法律依据的。一种情况就是现有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中,已经明确规定的,这次摘出来归纳到一起。比如说如何以政纪处分生产经营单位制造、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或产品,《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生产法》中都有相关规定;再比如关于“安全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规定,新建项目如果没有履行“三同时”的核准就开工建设,是违反《安全生产法》的,《暂行规定》里又明确提出来。第二种情况是中纪委、监察部过去在廉政建设方面已经有相关规定。比如过去中纪委的规定里讲得很清楚,干部不能经商办企业,这次在《暂行规定》中又提出,无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是国有企业负责人,以及他们的亲属、子女,不能在煤矿等企业投资入股或者在安全生产领域经营商办企业。第三种情况是过去的法律法规里没有规定,也不可能很详细地涉及到安全生产领域所有的违法、违纪行为,尤其是近几年出现的新情况。比如事故的瞒报、谎报、拖延不报等,近年来群众举报、媒体揭露的此类情况不但比较多,而且情节恶劣;再比如上级有关部门已经做出事故处理决定,但地方和企业并没有按照决定去办,或者是擅自改变,或者是不执行,这些都是违法的,我们把这些违法违纪行为归纳起来,收入到《暂行条例》中。《暂行条例》尽量做到比较全面,具有可操作性。但目前并不保证没有任何遗漏。
  
  《中国检察报》:请陈昌智副部长简要介绍一下今年(2006年)以来监察部查处安全生产事故的情况。
  
  陈昌智:今年到目前为止,检察部门共了结特别重大事故5起,其中包括去年发生今年了结的。给予政纪处分和建议给予党纪处分的有100人,其中有省部级干部1人,厅局级干部4人,县处级干部30人,科级以下干部和其他人员65人。被查处的这些人中包括受贿、钱权交易、为非法生产充当保护伞的国家机关干部,还有一些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没有很好地履行职责,这里就涉及到了腐败问题。此外还有69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这些人中有国有企业的相关办事人员,有私营煤矿的矿主,他们不是公务员,不属于监察部门处理的对象,但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检察日报》:您(陈昌智)刚才多次提到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纪检监察部门今后在查处事故背后的腐败方面将采取哪些具体的措施?
  
  陈昌智:从去年开始,监察部和国家安监总局、国资委、国家煤监局等相关部门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在煤矿投资入股的问题进行了清理,被调查人员绝大部分都主动上缴了他们在这方面的收入。另外安监总局牵头对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监察部都是参加单位,监察部注重调查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第三个方面是纪检监察部门正努力把查处与安全生产相违背的腐败问题作为建立党风廉政建设长效机制的一部分,目前纪检监察部门在建立惩罚体系时,已经把这项工作纳入进去了,也就是说注意从制度建设、源头治理上来解决这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