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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安全疏散问题的探讨

2006-08-28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目前, 单元式住宅由于其特有的特点而被广泛发展建设, 绝大多数高层住宅设计均为单元式住宅,《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 第6. 1.1. 2 条规定“每个单元设有一个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且从第十层起每层相邻单元设有连通阳台或凹廊的单元式住宅”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该条实际是做了放宽处理, 也解决了安全疏散问题, 但在实际操作中, 许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反馈了很多情况, 比如连廊的设计所带来的视线干扰, 安全防范问题, 使部分居室厨房失去自然通风, 直接采光等条件以及同国标住宅设计规范部分规定不一致等, 而同时在消防监督管理中, 经常遇到相邻单元的连廊阳台被住户封堵问题, 造成火灾隐患, 给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带来困难。因此, 对高层单元式住宅安全疏散设计做进一步研究, 既满足安全疏散又能合理解决上述实际问题是很有必要的。

    在住宅设计方面, 单元式住宅与塔式住宅, 有很多类似的地方, 相比之下, 单元式住宅居住人数较少(一梯一户或一梯两户) , 疏散距离也较短, 如果仅有两三个单元相连接, 其每层总建筑面积及户数之和与塔式住宅类似, 那么, 是否可以参照“高规”第6. 1. 1. 1 条对塔式住宅的规定, 在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单元式住宅中取消连通阳台或凹廊的要求, 代之以应设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要求, 并且限制单元户数及单元连接数量或单元之间设计为防火墙等办法。对于十八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 是否可以参照“高规”第6. 1. 2条规定, 考虑设置剪刀楼梯来满足安全疏散的要求。

    2 安全出口与防火分区的关系问题

    安全出口是指保证人员安全疏散的楼梯或直通室外地平面的出口, 包括门洞、楼梯、坡道、走廊及过道等水平和垂直通道。防火分区的划分是在火灾时, 能将火灾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以减少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火灾扑救难度。安全出口和防火分区二者有一定的连带关系, 但严格来讲, 二者又不属于同一范畴。“高规”第6. 1. 1 条规定“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在实际的设计审核中, 经常会遇到虽满足每个防火分区不少于两个安全出口的条件, 但并不一定完全解决安全疏散的问题。例如防火分区内设计一个相对独立使用区域时, 势必使其中具有一个实际有效的安全出口, 在满足袋形走道疏散条件的前提下,其面积可以达到五、六百平方米而且又符合规范要求,但实际可能形成安全疏散方面的极大隐患。另外, 在设计审核中某些特殊部位需要进行防火分隔, 形成一独立防火分区, 显然设计两个安全出口是没有必要的, 通过以上情况分析, 以防火分区来规定安全出口的数量并不能完全满足实际设计中安全疏散的需要, 是否可以设想安全出口的设计数量以建筑中一个楼层范围,或一个楼层内相互独立的使用区域或管理区域范围来确定, 同时应符合“高规”关于疏散距离、疏散宽度的规定, 但如何界定安全出口设置数量的区域范围必须进行大量专题研究论证, 确保安全疏散的实际需要。

    3 其它问题

    3. 1 “高规”第6. 1. 6 条对跃廊式住宅的疏散距离的规定及其条文解释有不符之处, 如条文规定疏散距离应从户门算起, 小楼梯应在户外, 条文解释中又出现了小楼梯在户内的情况。同时,“高规”对跃层式住宅的疏散距离未进行规定, 目前, 跃层式住宅的户内面积较大(约200 m2) , 应对其疏散距离、疏散户门及数量, 户内开敞楼梯对防火分区的影响及防火措施设专项论述。

    3. 2 “高规”6. 1. 2. 2 条对剪刀楼梯分隔规定不明确,设计审核中发现剪刀楼梯通至屋面后, 当只有一部通向上层机房时, 将隔墙取消的设计错误, 条文中应强调剪刀楼梯之间的隔墙应将两部楼梯分隔为两个完全独立的空间。另外, 隔墙耐火极限也没有必要降低至1 h。

    3. 3 对安全出口的组成应有更加明确的规定, 目前常出现楼层设有两个安全出口, 但在首层却合为一个出口的错误设计。

    3. 4 目前, 各种造型新颖的建筑设计越来越多, 特别是有的建筑墙身与屋面浑然一体, 不具备疏散楼梯通至屋面的条件, 这是不可回避的实际情况, 规范应对其安全疏散问题进行规定。

    3. 5 对于疏散通道, 规范中具体规定了楼梯、走道、疏散外门的宽度, 没有规定楼梯间门的宽度, 应明确楼梯间门宽度应与楼梯宽度相匹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