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前言
当前随着城市环境保护要求的不断提高,洁净能源(液化石油气、煤气、天然气)的大量使用,商业、服务业建筑物特别是高层商业、服务业建筑内使用普遍,给人民群众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方便,但是由于燃气场地设置的不合理、安全措施的设计、施工不规范及操作不当等原因,火灾、泄漏及爆炸等严重事故屡有发生。
2液化石油气使用场所独立瓶组间防火间距的问题
随着城市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城市的商业、服务业得到了大力发展,商业、服务业建筑物的使用性质频繁变化,由于建筑物产权的原因,多数建筑物未配套设置城市燃气管道,使用方便的瓶装液化石油气在建筑物内使用极为普遍,我国现行的有关技术规范涉及的条款为:
2002年版的GB50028-9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简称《燃气规范》)第6.6.6条、第6.6.7条、第6.6.8条规定:当瓶组供应系统的气瓶总容积小于1m3(相当于8个50kg气瓶)时,可将其设置在建筑物附属的瓶组间或专用房间内;当超过1m3时,应将其设置在高度不低于2.2m的独立瓶组间内,独立瓶组与民用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如表1所示;在第6.7.17条、第6.8.2条及第6.10.2条规定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仪,采取的通风措施及电气防爆要求。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简称《高规》)第4.1.11条规定了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设集中储瓶间的要求,储瓶间与高层民用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如表2所示,并对设置紧急事故切断阀、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及电气防爆提出了要求。
针对上述两个技术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场所主要反映在独立瓶组间的设置位置,即防火间距的问题。笔者经过市场调查了解到,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商业、服务业场所的瓶组间的总储气量大多数为1m3-2m3(由于商业市场的频繁变化,其使用总气量的控制很难具体确定),规范要求设置的独立瓶组间与民用建筑物的防火间距至少在8-10m。在我国城市化发展进程加快的今天,城市特别是大城市和沿海经济发达、人口稠密地区的用地日益紧张,在商业、服务业繁华地带设置独立瓶组间与民用建筑物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是无法实施的。
我国有关燃气的安全技术规范中涉及的防火间距,是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和参考国外资料、规定的基础上设定的,至今仍采用加大燃气设施的防火间距这种消极(被动)防护理论,主要技术指标缺乏科学依据,较少强调科技和质量等技术措施。在科学技术快速发展的今天,应充分发挥科学技术的防护措施来解决现实出现的问题(积极主动预防)。如欧美、澳洲和日本等国采用高新技术以确保安全,以实验数据为依据确定保证安全必须采取的技术措施,并根据不同级别和技术措施来确定不同的安全距离。
笔者认为,对于民用建筑燃气使用场所,在严格控制总使用量的前提下,根据不同的民用建筑物的性质和采取的技术防范措施来确定独立瓶组间与民用建筑物不同的防火间距问题。建设性的思考:在控制总储量不超过2m2的范围内(基本上包括了民用建筑物使用石油液化气储量的使用总量),采用设置可燃气体报警系统和联动控制总输气管道上紧急事故切断阀、防爆排风机、自动灭火设施及电气设计按现行的GB50058-9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等先进科学的技术措施,独立瓶组间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以不限。这也充分发挥科学技术的防护措施,采取积极主动预防措施的体现,顺应市场发展的需要。
3民用建筑物燃气使用场所输气管道的敷设问题
无论是城市燃气输气管道,还是独立瓶组间输气管道进入民用建筑物的使用场所都应优先采用室外架空沿建筑物外墙、支柱敷设的方式,当建筑或工艺有特殊要求时,可在墙上的管槽或管道井中暗敷设燃气立管。这在《燃气规范》第5.3.15条、第7.2.16条和第7.2.17条有较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情况中有一些难以实现。民用建筑物使用城市管道燃气,由于我国对城市燃气进行垄断性的经营管理,输气管道的敷设安装一般专业公司进行,可以较好地落实;对于特殊的民用建筑物(如现今流行的外立面全部为玻璃幕墙的建筑物),输气管道在建筑物外墙敷设既不美观,又无法固定安装,输气管道的安装移入建筑物的管道井内敷设,有些敷设的管道长度达百余米(如超高层建筑物的顶层旋转餐厅使用的城市管道燃气),由于建筑物内管道井一般布设在建筑物的中部,加上管道井竖向的防火分隔(一般建筑物每隔2至3层、超高层建筑物每层进行分隔),要做到管道井良好的通风是非常困难的。由于建筑物管道井有上述因素的限制,采取现有的技术检测防范措施难以实施,一旦出现输气管道泄漏燃气产生聚集,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独立瓶组间向建筑物敷设输气管道一般由使用业主确定,随意性较强,施工敷设输气管道的方式控制难度大,施工质量难以保证。
笔者认为,应对燃气场所处于民用建筑物内的布局加以控制(如厨房、锅炉房),尽量减少燃气场所使用输气管道在建筑物内敷设的长度。对于一些特殊建筑物内使用燃气的场所(如超高层建筑物顶层设置的旋转餐厅的使用燃气),其输气管道的敷设方式和采取高新技术检测防范措施应提出切实可行规范要求,国家有关部门应积极制定相关技术规程,消除一些先天性的消防隐患。对于拟新建的公共建筑物,在明确了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可以就输气管道的布设方式进行调整,若采用暗设方式,管道井的布局可统筹兼顾,建筑防火和技术防范措施保证消防安全;但是在已投入使用的公共建筑物中,局部改变使用功能的现象非常频繁,输气管道的敷设方式受到原建筑结构限制,在管道井内敷设的现象是有一定的普遍性,是被动的安装敷设,未进行积极主动的防范,存在严重的消防隐患。
4可燃气体报警系统设计、施工存在的问题
现代商业建筑的发展趋势是多功能、大体量的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现代商业建筑中设置很普遍,燃气使用场所(如厨房、锅炉房、空调直燃机房等)是商业建筑物中一个使用功能单元,其内设置的可燃气体报警系统是整个建筑物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的一个报警区域。在燃气使用场所采取安装可燃气体探测器,探测报警信号传输给火灾报警控制器主机并联动控制输气管道上的截断电磁阀及防爆排风扇(事故排风扇)的启动。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联动控制设备的日常使用过程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可避免地出现误报的现象,联动控制设备(截断电磁阀)的启动造成燃气输送不能连续地供给气源,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中心)操作人员一般采取联动控制设备处于手动启动状态(是为防止自动消防设施误动作造成相关设施启动的一种措施),在这种情况下,若可燃探测器报警,常采取派人去现场或与现场人员通讯联系的方法进行确认,再启动相关联动设备。由于可燃气体的易燃易爆特性,延误时间启动联动设备造成可燃气体的聚集,对使用场所构成严重的威胁。
在燃气报警系统和联动设备的施工中,输气管道上的截断电磁阀一般安装在输气管道进户前端(输气管道进入建筑物处),截断电磁阀启动关闭后,在确认排除了燃气故障后,燃气设施的现场使用者无法对控制截断电磁阀进行复位。据笔者调查了解,民用建筑物的物业管理者和燃气场所的使用者分属不同的组织体系,上述现象的出现,燃气不能正常连续供给,影响到正常的经营活动,使用者就会经常停用联动设施,造成系统瘫痪。
笔者建议,对民用建筑燃气使用场所设置的可燃气体报警系统为提高其可靠性应提倡独立设置(不应与其他火灾自动报警共用一个系统),其报警控制器及联动控制系统设置在消防控制室,燃气使用场所应设置现场控制复位手动装置,若民用建筑物内多处使用燃气场所(即不在同一使用单元区域内,如燃气锅炉房、厨房等),其联动控制的设备也应按场所分别设置,尤其是截断电磁阀在输气管道上设置的部位应充分考虑不影响其他区域燃气的使用,防止一处可燃气体报警联动控制设备动作影响其他场所燃气的正常使用,提高建筑物燃气使用的科学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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