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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防古今鉴

2008-09-04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火把人类引向光明,引向文明;火给人以温暖,使人告别茹毛饮血的岁月;火给人聪明才智,予人以动力和生机。普罗米修斯盗火人间,也许只是从给人以进步和幸福这一伟大愿望出发,可他万万没有想到,火也给人带来灾难,带来悲剧,带来世间的浩劫。火,福祸相关,令人爱恨无从。

    火与火灾,在岁月的年轮里把人类作为其光热的拥有者,同时也把人类作为它虐待的对象。人们既不能弃之不用,又不能彻底消除其给人们带来的灾害、恐惧和死亡及损失。智慧的人们唯独能做到的是对火灾的警醒。从蛮荒远古到今日发达文明,人们究竟从火灾的教训中唤醒了多少理智?负起了多少责任?

第一章  流演的历史火祭

    当人们循着历史长河的隐隐涛声,面对今天全球性技术革命和知识经济时代到来的波峰浪谷时,我们应该重读一下“火”与“火灾”这一古老而又年轻的字眼。

    火与火灾,曾经困扰古人一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左传》记载:“人火曰火,天火曰灾”,把“人火”与“天火”截然分开,这是对火的朦胧浅识。在现代科学出现前,火,一直戴着神秘的面纱。火随人类发展而被利用,随朝代更迭变迁而成灾不终。文明的火种也是灾害的根苗,火光中有悲怆的灾难,有征伐厮杀的惨烈。

    尽管历史上的很多事件都与火相关,但浩繁纷杂的历史流演中,火并不是个令人感动的神祗。无论是自然之火频仍成灾,战场硝烟以智纵火烧营劫寨,三国中的火烧连营,诸葛亮借东风火烧赤壁,挫敌之锐,伤敌无完肤,还是秦始皇焚书坑儒,项羽怒烧阿房宫,都已随历史的悠转灰飞烟灭了。然而,那时古人虽没有对火彻底认识,却知火能成灾,火可作为强大武器攻击敌人。足见火既是人类发展的朋友,也是人们生活生产的对立面。

    可以说,火与火灾相关并生。真正把古人对火的困惑诠释得十分清楚的是现代科学的出现和发展。科学的说明是:火就是以释放热量并伴有烟或火焰或两者兼有为特征的燃烧现象;燃烧则是一种放热、发光的化学反应;火灾就是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虽然人类在很长时间里不能科学地认识火与火灾的本质,但人类用火和发生火灾的历史却十分久远。在云南元谋县的元谋人遗址(距今170万年)、山西芮城县的西侯度遗址(距今180万年左右),人们发现了人类用火的证据。历史如雕刻一样,把200多万年前人类就已经掌握了天然火和保存火种能力的书印给现代人看。北京周口店龙骨山的山顶洞人在距今1.7万年前就已经学会人工取火。而到了新石器时代,摩擦生火的方法已得到广泛应用。古籍记载的燧人氏“钻木取火,以化腥臊”就是对那个时代有关火的反映。

    在浩翰如烟的历史画卷中有关火的故事,不知有多少被漫漫岁月长河淘得无影无踪,没入尘埃。

    当人类学会用火时,也标志着人类跨入了文明世界,同时也是认识和利用火这一能源上的一次历史性突破。

    火,今天的人类仍然缺少不了它,甚至比历史任何时期都更加重视对火的利用和开发。然而,历史长卷中火给人类造成的危害却令我们至今读起来历历在目,进而也可以看到人类历史的悲壮中竟然有火所造成的悲凉惨剧。所以古人感叹:火,“善用之则为福,不能用之则为祸。”考证商代甲骨文,已经有了表示火灾的象形文字,而《春秋》、《左传》中记载:“鲁桓公四十年秋八月壬申,御廪灾。”按晋朝杜预注释,“灾其屋,救之则息,不及谷。”也就是说,公元前689年秋8月,宫室的谷仓发生火灾,焚烧了房屋,经扑救将火熄灭,谷物未受损失。这应算历史古籍中第一个记载火灾的故事了。

    点观古籍,《二十四史》中的《五行志》和众多地方志的记载,大量的火灾史料无不令人咂舌。从春秋战国至秦汉唐宋元明清及至民国,屡屡火灾,悲惨甚重。若要一一道说,有如江河横流,仅捡些典型的足以令人惊惧不已。

    东汉永初二年(公元108年)四月,湖北“汉阳河阳城中失火,烧死三千五百七十人”;西晋元康五年(公元295年)十月,河南洛阳城发生火灾,使“累代异宝、王莽头(冠)、孔子屐(鞋)、汉高祖断白蛇剑及二百人器械一时荡尽”;唐代广德元年(公元763年)十二月,湖北“鄂州大火,焚舟三千艘,迁及岸上居民二千余家,死者四五千人”;唐贞元二年(公元786年)七月,洪州(南昌)发生大火,“燔民舍一万七千家”。

    据记载,南宋时期杭州发生21次大火,其中5次大火使“城市为之一空”。南宋嘉泰元年(公元1207年)一月,杭州一场大火烧毁宫室、军营、民宅等5.8万余家,受灾18.6万人,延烧城内外10余里,“城市庐舍九毁七,百官僦舟以居”;金代大安三年(公元1211年)六月,“燕京(今北京)大慈阁灭,延烧万余家,火五日不绝”;明代天启六年五月初六(公元1626年5月30日),北京城内王恭厂(制造枪、炮、火药的兵工厂)发生特大火灾爆炸事故,“地中霹声不绝,火药自焚,烟尘障空,白昼晦冥,凡四五里,倾屋万计,毙人三千余。”

    据《番禹县志》记载,清道光二十五年(公元1845年)四月二十日,广州府“学署辕门众酬神演剧,方卓有人服(吸)烟,忽引其火,盘旋棚际,顷之火焰轰烈,竟燃毙一千四百余人,哀号之声震道路……尸骨皆层累积沓,又以手相挽”。按1981年2月14日美联社伦敦电讯,国外出版的《世界纪录全书》称:“广州一间戏院在1845年发生的一次火灾,死人1,670名,是世界上最严重的火灾”。

    清道光二十八年(1849年)十二月十五日夜,“武昌刮大风,后坛角盐船(起)火,延烧八百艘,至观音矶估舟被焚几尽,焚溺者数万,翌日始灭。”清光绪三年十二月初四(1878年1月6日),天津城东南角保生所收容灾民的“女粥厂于黎明起火,是日大风,席棚草铺立时俱著(着)烧死妇女约2千人”,后天津《海关贸易报告》(1878年英文版)的报道,该粥厂共收容了3,119人,烧死2,114人。

    清宣统三年四月初十(1911年5月18日)吉林市沿江一带发生大火,燃烧二昼夜,灾区约占全城十之七八。记载述:“吉林街市繁华之区大半荡尽,穷民被火无家可归,扶老携幼流离道左,满目疮痍,伤心惨目”。这场大火被称为“吉恒浩劫”,是清代末年的最大火灾之一。

    国民党时期不仅政治上黑暗,灾害也频频发生,真可谓“中华民众处水深火热之中”。1934年5月,安徽省立煌县麻埠镇“连遭大火三次,焚毁房屋约4,000间,灾民达5,000人,财产货物损失约在50万元以上”。1949年新中国成立前夕,全国发生了最大一起火灾,就是号称重庆的“九•二”大火。1949年9月2日,重庆市赣江街17号油蜡铺三屋起火,火势蔓延十分迅速,延烧了朝天门至小什字这一长江与嘉陵江汇合处三角地带的大片房屋。并引燃江面上的囤船和其它船只,浮油在江面上燃烧,延烧到江北部分地区。大火持续18个小时,余火烧了三昼夜,被毁房屋万余幢,近10万居民无家可归。据当时当地警方事后公布的实际上不完全数字,受灾9,601户,受灾民众42,295人,死亡2,109人,已埋尸体2,865人,重伤152人,轻伤3935人。被焚烧街巷39条,学校7所,机关10个,银行、钱庄33家,大小仓库129个,囤船11只,木船135只以及大量其它物资。被称为重庆市“空前浩劫”。

    以史为镜,我们看到了什么?斗转星移,世事沧桑。茫茫史海,有不尽的警醒,泱泱世间有无数悲吟。我们对历史火灾中的亡魂无需大悲大恸,然而我们总要默记他们的悲惨遭遇。同时透过历史,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直到今天火的利用和火灾的发生绝不是一个地域性,一个有限社会性积淀,而已成为整个世界生命群落文化的一种——火的文化。悄悄逝去的历史,我们应该记取这些教训,我们应该把隐没的祭文作为对今天消防的思考,因为我们不仅拥有今天,还有明天。

第二章  后世不警的悲哀

    新中国的诞生,使中华民族摆脱了旧社会“三座大山”的压迫,近代中华民族百年的耻辱从此结束。就如毛泽东主席在当年开国大典上挥手宣告的那样:“中华民族从此站起来了!”岁月如云,缱绻飘悠,50年,新中国朱霞烂漫,又风舟雨急,至近20年来改革使中国这艘巨大的航母挂帆沧海,披浪前行,以强劲之力迎接新世纪的到来。稳定,使我们的人民安居乐业;繁荣,使我们的国家威望日高。然而火灾也由于经济发展速度的加快,呈现上升趋势。而引起火灾的因素愈加复杂化、特殊化、社会化、较之历史上的火灾绝不能同日而语。

    据《中国火灾大典》中收录统计:自远古到秦朝后各朝代及至民国,有记载的火灾达29,649起;新中国自1950年至1994年止,全国发生等级以上火灾2,905,504起,火灾的直接损失合计人民币122,585,342万元,死亡人数为154,446人,受伤人数为302,650人。对比之下,历史与现实火灾发生的频率就一目了然了。缘何如此?我们客观地来说,经济的强劲发展,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为社会的繁荣提供了前所未有的物质、技术要素。作为第一生产力的科学技术像一个偌大的杠杆,撬动了许多层面接受许多新事物。仅就建筑材料、装潢材料以及各类电器等就洋洋大观,弄得平常人家眼花缭乱,不知所以然;求新、求异,追时尚,讲舒适豪华,而却往往忽略了防火安全。我们不排除“天火”(自然的、客观的引起)之害,但总观若干火灾之发生,“天火”只寥寥,而“人火”(人为造成的)之患却频频触发,教训惨痛……

    1994年10月31日15时许,呼和浩特市内蒙古农牧业生产资料公司白塔储运购销分公司,仓库职工在库领导带领下在库区内放火烧荒,由于监护不当,引燃垛下的杂草、苇草及烟叶垛。经过呼市消防支队和民航白塔机场消防队共同战斗,2个多小时后才将大火扑灭。火灾烧毁烟叶75,830公斤和毡布6块。损折款35.46万元。在1994年像这样规模的火灾与其它几场大火相比简直是小巫见大巫。1994年11月15日1时45分,吉林市博物馆内的银都夜总会发生大火,过火面积6,800平方米,烧死2人,损失折款617万元。大火殃及吉林市博物馆和图书馆,其中一具7,000万年前的恐龙化石和一些宝贵文物遭焚毁,世界级国宝——吉林一号陨石受到大火威胁,博物馆近一半建筑物成为废墟,这些损失无法用金钱来估价。吉林市博物馆共收藏文物1.74万件,其中有考古品8,222件,传世品5,691件。全国唯一的一家陨石博物馆也设在这里,可谓馆中之馆。该馆有陨石104块,其中吉林一号陨石极其珍贵。火灾前不久,该馆还从黑龙江博物馆借来了一具7,000万年前,属中生代白垩纪时期,长11米,高6.5米的鸭嘴龙化石,以及霸王龙牙齿、猛犸象化石等几十件考古珍品设厅展出。所幸的是除这具7,000万年前的鸭嘴龙化石和部分文物被焚毁外,其它一些宝贵文物被抢救出来,有两人被烧亡。但是一具恐龙化石的焚毁,就已无法估量其损失的价值了。

    又是1994年,11月27日,辽宁省阜新市发生了震惊全国的火灾。这场大火发生在艺苑歌舞厅的舞场中,233人惨遭焚毙。位于阜新市东市路110号的艺苑歌舞厅的死难者中,男132人,女101人。他(她)们多数是孩子。之所以称为孩子,是因为其中百分之九十是25岁以下的人,其中又有30来人仅仅才十六七岁。这起惨重的火灾发生原因,竟是一少年玩火所致。据查,当时有12个十六七的少年,坐在所谓的“3号雅间”内,其中有一少年把报纸卷起来点着用来点烟,点完烟后,他又手拿点燃的报纸四下摇晃取乐,这时又一少年出来制止:“哎,你这样做被老板发现要骂的”。玩火少年听后便把报纸草草塞到沙发底下。想不到未熄灭的报纸瞬间引燃了沙发,发现着火后几个少年就用瓶汽水往上浇,无奈,水少难灭火,火越烧越大,这个包房雅间里的12个孩子,结果只逃出9个烧死了3个。大火烧着了装潢材料,不大一会整个歌舞厅已成火海,233个本来去娱乐的人却被“火葬”。

    还是1994年,新疆克拉玛依市,这个被号称为“石油城”的新疆宝地,就在12月8日,一场特大悲剧十分悲惨地发生了。这天晚上,克拉玛依市友谊馆座无虚席,7所中学,8所小学,15个规范班的少年儿童在这里向来克拉玛依验收“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教育”和“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的领导作汇报演出。馆内有学生、教师、工作人员、验收团成员及当地领导796人。18时20分左右,当学生们第二个节目正在演出时,舞台上方掉下了一块燃烧的碎布片。原来是聚光灯因温度高烤燃了幕布,一名教师跑去想把幕布拉下来,这时火却蔓延开来。大幕被关上,意欲灭了火再开演。此时一些学生开始骚动。有人高声喊到:“请安静,坐着别动”。孩子们听到喊声也就安静下来。可人们万没想到大幕也被引燃,将照明电线烧断。立刻全场一片黑暗。刹时惊叫声、奔跑声、呼喊声响成一片。有的教师带领着学生往门口跑,可是两个出口只开了一个,这时教师、学生、工作人员几百人往出口挤,后边的往前推,左右的往中间拥,一些学生被推倒在地,后边的人就从这些学生的身上踩过去。这些学生大多数是8岁到15岁的孩子,怎堪如此踩踏,有的孩子已被踩死在地上。舞台上空的13道幕布、影幕和其它塑料品迅速形成立体燃烧,释放出大量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以及大量的氯化氢等有毒气体。巨大的火球对馆内空间形成了压力差,“轰”的一声,馆内瞬间都燃烧起来。当有些孩子跑出门外回廊时,两个安全门都锁着,孩子们打烂玻璃窗,却无法冲破铁栏栅,挥舞着血肉模糊的小手向窗外喊“叔叔,求你们救救我!”浓烟不断涌来,孩子们拍打着门窗,哭喊着、呼救着,后面的孩子也不断朝前涌来,哭天喊地,人叠了一层又一层,事后,抢险人员看到,两个门口,叠了1.5米高的孩子们的尸体。这是笔者一段火灾现场描写,笔者录到这里已声泪俱下,无下再控制内心的悲痛,恨不得自己在当时、当场,为孩子们当一架梯子,变成一扇敞开的门让孩子们活命出去。天真烂漫、活泼可爱的幼小生命啊!却因为火魔的残暴死于非命,有良心的人还怎能不痛心疾首……

    这一场大火使326人遇难134人受伤。死难者中,天真烂漫的孩子达289人,验收团成员17人,学校领导、教师职工和一名家属共19人。关于这场火灾的报道还讲到,有一名邮局司机叫刘震新,在他用车救送一名老师和一名学生去医院的路上,边开车边流泪地喊着:“洁洁!洁洁!爸爸马上来救你”。等他返回时,面对着浓烟烈火,他只能在馆外抓心地哭喊着。一具具遗体被送往殡仪馆。大厅满了,过道满了,院子里满了,找到自己孩子尸体的家长哭得悲天恸地,死去活来。天地悲怆,痛不忍睹,哀哉!悲哉!这场大火惊动了江泽民总书记和其他中央领导,分别对火灾处理作出了指示。逝者往矣,人们要做的只有记取这次教训,警醒于安居乐业之中,让这样的惨剧不再发生。

    以上这些火灾,仅仅是以1994年为例,而这只是一年内众多火灾中的几个典型镜头而已,如若一一细说,恐怕长卷如河。我们看到从1995年到1997年,三年中全国就发生火灾215,051起,死亡7225人,伤12,196人,火灾的直接损失是3,673,646元。就近而言,仅1998年,全国就发生重大、特大火灾78起,死117人,伤237人,直接财产损失达2.7亿元。在考察全国其它省、自治区发生火灾的比例后,发现各省份火灾发生率是那么的近似。有些火灾竟然有着历史的相似点,规律乎?人为乎?触目惊心的火灾原因,累以千万统计表明,天燃之火自然有之,然而大多数火灾却是人为造成的。生产、科技的发达、社会的进步,使人们的生活逐步走上充实,宽裕,智慧。人们更向往美好的生活,不断加快城乡建设,城市作为现代经济、政治、文化发达的集中点,地盘越扩越大,楼厦越来越高,居住楼群越来越集中;现代化生活,使新的能源不断被利用,使用汽油、天然油气及燃点较高的化学物质材料的情况触目皆是;人们追求豪华,追求享受,可唯独很少想到今后的日子能否有火灾发生;官僚主义在个别地方盛行,楼堂馆所排排座座相映竞争,可就忘记多设几个水鹤,多建几个防火栓,多购些防火器材;消防队设备老化,数量少,消防站多少年来仍然“山河依旧”与现代“城市之光”比,黯然失色。如是这般,我们多么希望开明的领导能为此多投一份情感、多操一份心思、多想一些办法、多拨一些资金,以防患于未然。面对市场经济思前想后都是效益,都是利己,这无可厚非,但公德还得要,社会公益心还应该有,也应时常想一想,曾经发生火灾的那些惨烈悲剧。1999年到来的钟声刚刚敲响不久,也就是元月10日凌晨,四川达川重镇最大的商场发生大火,整整三层楼的商品付之一炬。大火直接威胁到楼上100多人的生命安全,有10人在大火中丧生,27人被烧伤。造成103户受灾者和50多户无家可归者,虽然这起大火主要原因到目前还没有完全查清,但教训是十分深刻的。商场为增加资金收入,将大楼的空地修了营业铺面来出租,正是这些挡道的铺面严重影响了楼上住户的逃生。而大楼的消防设施也严重不足,消防车赶到时竟没有消防栓可用。一名死里逃生的商场员工心有余悸地说:“如果平时多一些消防意识,如果过道不被侵占,也许结果没有这么惨了”。是啊!也许本章所列举的火灾都与这场火灾有着内在的相似性,也许火灾发生“方恨晚”,临时抱佛脚的心态正是人们惨遭不幸的根源。笔者感到,一些人对防火的盲目和因金钱效应而无视于发生火灾的头脑,已到了利令智昏的地步。千千万万起火灾留下的血泪教训应该使人们美好的人生严肃起来,面对火魔的狂暴,应该大喊:“不警的人们啊,警醒吧!”

第三章  镜鉴承接的“火法”

    生命延续总要有承接。自然之理有生有克。有火灾之生,必出消火灾之法。历史的诚告,让社会在良好的秩序中稳步前行,治火是不可缺少的。自古至今,不重视防火灭火,就会受到火的惩罚。我国历史上很多政治家、思想家、军事家以及科学家、文学家都对火灾和同火灾作斗争给予十分关注。

    战国时期的管仲、荀况、韩非等把同火灾作斗争作为富国安民的一项重要措施。汉代王充、宋代的沈括、明代的宋应星以及清代毛奇龄等也十分重视对火灾有关问题的研究。当我们翻开浩瀚的古籍经典,无不感受到先哲们对火灾的防与灭,倾以心血而发出警言,进而在治理上不断地摸索克制之道,而付诸于法理。五代十国时期的后周世宗柴荣,在扩建汴京(开封市)时不顾流言蜚语,坚决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清康熙皇帝玄烨屡次诏令加强火政,并曾亲临现场指挥救火。

    历史上先民对防火已有相当的见识。元朝科学家王祯在《农书》中指出:“天火之孽,虽曰气运所感,亦必假于人火而后作焉。人之饮食,非火不成,人之寝处非火不明。人火之孽,失于不慎,始于毫发,终于延绵。”可见那时对于防火,已把人作为防火的主导因素。《左传》、《公羊传》、《谷梁传》是2000多年前著名的“春秋三传”,其中也有不少有关防火的记载。

    如果说6000年前西安半坡村遗址有一座半地穴式的方形小房屋因火灾焚毁后留下的木炭还清楚可见,足以证明是一个比较原始的建筑火灾现场遗址的话,那么,5000年前的甘肃秦安大地湾大型建筑遗址,就不仅仅是火灾现场遗址了。那些在防火保护层保护下残留下来尚未烧完的木柱上,保存了一层坚固的防火涂料,证明我们的祖先很早就在探索防火的技术了。

    我国古人同火灾作斗争一向重视以法治火。最早见诸于文的治火法规,是在殷商时起:“《韩非子》曰殷之法,灰弃于道者,刑。子贡以为重,问之仲尼,仲尼曰:‘灰弃于道者,必燔人。人必怒,怒必斗,斗则三族杀。虽刑之,可也’。”1975年我国考古工作者在湖北云梦县睡虎地十二号秦墓发现了100余枚用秦隶书写的竹简,其中数枚记载抄录了从商鞅变法到秦始皇执政时期有关同火灾作斗争的法令。“春二月毋伐林木山林及雍(壅)堤水。不夏月,毋敢草为灰……”就是说,春季二月,不准到山林中砍伐林木,不准堵塞水道;不到夏季,不准烧草作为肥料。这同《礼记•二月》所述“二月毋焚山林”是一致的。在商朝时就已经有法律条文规定:“弃灰于道者断其手。”读过中国法史的人都知道,关于依法治火,这是我国最早的一条法规之一。

    观史明智。从浩瀚的历史书卷里,不难看出承袭下来的成文法中那些有关火政法条记载。唐朝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颁布的唐律,在其《杂律》篇中对于山陵兆城官府廨院、仓库等失火,“非时烧田野”、“故意放火”以及“诸见火起,应去不去,应救不救”等,均有明确的刑罚规定,可以说这是在保存下来的古代成文法中相当完备的消防法规,这在消防史上是领先于其它国家的。而到宋、元、明、清代,见诸于法律中的消防条文就更为突出。元朝刑律不仅包括对失火、放火的刑罚,而且对百姓防火和维持火扬秩序等已有了较具体的规定。据《元史•刑法志》记载:“诸城郭人民、邻甲相保、门置水瓮、积水常盈,家设火具,每物须备,大风时作则传呼以徇于路。有司不时点视,凡救火之具不备者罪之……”明代洪武年间颁行的《大明律》对《唐律》删繁就简,补充了看守人员趁火侵吞财物者以监守自盗论罪,对放火犯必须查获证据等内容。而到了清代初颁布的《大清律》以《大明律》为蓝本,其中同火灾作斗争的条款内容基本与明律相同。国民党统治时期,我们无须纠根问法,虽然也有相关消防法律规则,因为连年不断的军阀割据的战火和蒋介石发动的反人民内战以及日本侵略者对中国人民惨无人道的屠戮已把那时的“火法”置于浅辙,湮灭无几,不说也罢。

   1949年新中国的建立,标志着一个新纪元的开始,历史沿袭下来的“火法”被装订在发黄的繁卷中,成为遗产,也成为一面镜子,一条古训。

    新中国诞生之后,随着人民政权的建立,各地人民公安机关先后接管了国民党政府警察机关的消防,但作为国民党的旧消防法规却被废除,保留的也只是消防行为原则的零星。而那时新的消防法规还处于空白阶段。行政管理便成为当时消防工作的有效手段。直到1957年9月11日,由周恩来总理签署,公布了《国务院关于消防工作的指示》这是我国消防工作的第一个纲领性文件。这时已为消防立法做了准备。两个月后,国务院颁布了经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86次会议批准的《消防监督条例》,可以说这是新中国第一部消防法规。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批准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并对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作了明确的处罚规定。随着大规模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城乡火灾治安灾害事故增多,当时任公安部部长的罗瑞卿指出:“消防工作很值得摆在一个应该更加引起注意的位置上,这是整个公安工作的必然趋势,也是国家建设所要求的。”于是,1960年5月1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加强防火指示》,同时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制定颁布了《关于城市消防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关于加强农村消防工作建设的若干问题(试行草案)》、《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安消防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及一系列的具体的规章制度。从50年代至60年代期间消防法规建设上看,党和国家已把消防工作十分重视的纳入国家、社会管理内容。从此,我国消防法规建设的步伐不断加快。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失火罪、放火罪以及重大责任事故等与消防有关的刑罚作了规定。198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消防监督条例》,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1996年新《刑法》颁布,除原有对消防的规定外,又增加了“违反消防法规罪”。

    建国50年来,中国的消防法制轨道不断向前延伸,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各地人大、各级政府也都相继制定了消防法规、规章等,形成了较为可观的消防法律体系,数以千计的法规、规章为消防事业的发展,为依法加强防、灭火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并于1998年9月1日起施行,可以说这是消防法制建设的一座里程碑,标志着中国消防法制在世纪之末的迫切的需要,为二十一世纪消防工作的发展奠定了强有力法律基础。改革开放20年来,我国消防法规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基本法规,国务院还颁布了跨世纪的《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公安部或公安部会同有关部委制定的消防规章有23部之多;由公安部主编的国家消防工程建设标准(或称消防技术规范)也有20多部。《消防法》的颁布实施是消防人盼望已久的喜事,于是全国消防系统欢声如潮,各地组织了大规模的《消防法》宣传活动。法出代以心声,宣传活动高潮迭起,足见人们法律意识在新的世纪到来之前已直线上升。人们在重视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同时,已将消防法制更加完善的轨道铺设作为又一个目标。特别是经过那些火灾的痛苦教训,逐渐剔除对“火法”的无知和盲目枉为的行为。由此使我们对消防工作充满了信心。而消防人对国家、社会、民族那种跨世纪责任的思考,明显地聚集、托负于《消防法》的贯彻落实上,这是一个令人欣慰的思潮。

    无论是承接还是镜鉴历史“火法”的功德,我们都无任何理由不去为消防法规的更加完善、健全而努力。“依法治国”已如黄钟大吕般轰鸣,开始步入法制社会的人们也该对火灾的频频发生而警醒,进而树立依法治火的强烈意识,营造美好的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