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业务合作 | 会员

浅析公众聚集场所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及对策

2009-09-01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摘要:本文就近几年国内公众聚集场所发生火灾的情况,分析国内的火灾形势。从现行的消防机制上,分析了不利于控制火灾发生的因素,针对现状提出了控制火灾、消除隐患应采取的预防对策和措施。

  关键词:公众聚集场所 问题 对策

  近年来,全国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形势非常严峻,2000年发生的河南焦作天堂音像俱乐部、河南洛阳东都商厦特大火灾,造成了重大的人员伤亡和巨大的财产损失; 2004年2月15日 ,吉林中百商厦又发生了致使54人死亡的特大火灾;2008年发生的深圳市舞王俱乐部、义亭镇成帅酒店发生的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这几起火灾造成人员重大的伤亡,影响深远,结果是疼心的。  

  在全国上下高度重视并不断加大消防安全治理整顿工作力度的情况下,公众聚集场所何以发生火灾不断?这是我们必须认真思考并急需解决的问题。笔者结合近年工作实践,经过认真的调查研究发现,影响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主要因素有四个方面。

  1.1经营业主消防安全意识淡薄。一些经营业主消防安全意识差,法制观念淡薄,违法违章经营已成为公众聚集场所的突出问题。一些经营业主重效益轻安全,急功近利,短期行为严重,对经营场所存在的问题不重视、处理不及时,火灾隐患重重,时刻威胁着从业人员及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大部分从业人员和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差,消防安全常识贪乏,对身边的危险熟视无睹、麻木不仁,缺乏逃生自救常识,一旦发生火灾,便惊慌失措,极易造成人员伤亡。  

  1.2长效管理措施不力。各级消防部门每年都要开展公众聚集场所专项治理,特别是一些地方发生公众聚集场所恶性火灾之后,全国上下专项治理斗争更是轰轰烈烈。但由于专项治理阶段性强、带有突击性,治理工作结束后,火灾隐患反弹现象比较普遍。这使公共场所消防安全问题陷入治理—反弹—再治理—再反弹的不良循环之中。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无小事,无论是消防通道不畅、安全门被堵,还是违章用火用电装修,都可能导致火灾,造成群死群伤。这就要求各级消防部门必须将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监督纳入日常工作的重中之重,狠抓长效管理。但目前长效管理措施缺乏力度,存在重大轻小、重市区轻农村、重白天轻夜晚、重发证轻管理等问题,存在死角死面和失控漏管现象,为火灾隐患的滋生留有余地。  

  1.3公众聚集场所人员自防自救能力低下。要减少火灾人员伤亡,应在提高公众聚集场所的自防自救能力上下功夫。而目前公众聚集场所无论在人防和技防等方面水平普遍较低,特别是在火灾发生后消防队到达前这段时间内,从业人员不能及时报警、快速组织疏散和灭火,消费者以不能及时进行逃生自救,导致群死群伤和重大财产损失。  

  1.4公众聚集场所面临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增多,并趋向复杂化。   

  1.4.1公众聚集场正向大规模、高档次、多功能方向发展,引发火灾的因素更多更复杂,火灾更难于扑救,人员更难于疏散抢救;  

  1.4.2休闲中心、歌舞厅等公众聚集场所从业人员和消费者留宿现象比较普遍,一些效益比较好的场所超员现象严重,特别是一些公众聚集场所设在其它建筑内,未按规范要求进行防火分隔;  

  1.4.3多数公众聚集场所白天关门夜晚经营,有的设在城乡结合部、偏远农村,甚至有的锁门或搞“地下”经营,给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带来管理难度;  

  1.4.4公众聚集场所属于豪华型,大多数追求过于高档次,在装修过程中未按要求进行防火处理,降低耐火等级,大大降低了火灾抗御能力,在发生火灾的同时会产生有毒气体,影响扑救。  

  2.目前,要改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状况,预防和扼制公众聚集场所重特大火灾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笔者认为,应着重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2.1把住审批发证关口,消除产生火灾隐患源头  

  2.1.1要严把审批关,不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的坚决不批;  

  2.1.2要严把施工检查关,坚决制止建筑工程中减、缓、砍、降消防设计的行为;  

  2.1.3要严把验收关,坚决禁止未经审核或验收不合格的场所投入使用;  

  2.1.4要严把消防安全检查关,坚决禁止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公众聚集场所营业。要按照“谁审核,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和“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审批、验收、发证和安全检查的责任,对发生问题的审批项目,要严格执行责任倒查追究制。  

  2.2专项治理与长效管理并重,实现公众聚集场所长治久安。  

  2.2.1要不断加大专项治理力度。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消防、治安、文化、工商等有关部门协同监督,分口把关,实行消防安全一票否决制。在侧重对市区公众聚集场所开展治理整顿的同时,要将城乡结合部、偏远地区和农村的公众聚集场所纳入治理范畴,防止失控漏管。  

  2.2.2要切实加强长效管理。要将公众聚集场所按市级、县(市)区级、乡镇街道级全部纳入管理范畴,分别落实到支队、消防大队(科、股)、派出所,实行三级管理,做到监管权限明确,责任落实。所有的公众聚集场所都要建立防火档案和管理台帐,对辖区内的公众聚集场所,各级消防监督部门要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坚持定期召开公众聚集场所负责人会议,通报全国公众聚集场所火灾案例和本地的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分析原因、吸取教训,抓好火灾隐患的整改,落实好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坚持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白天检查与夜晚检查相结合,切实加大防火检查力度,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2.3建立健全社会化管理机制,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强化对公众聚集场所的日常监督管理。公众聚集场所要建立消防安全自我管理机制,将被动地开展消防安全工作变为自觉行为,建立健全消防组织、制度,明确职责责任,制定灭火疏散预案并及时组织演练。要加强巡查工作,防止遗留火种,加强消防通道、安全出口和火源电源管理,预防用火不慎及电气故障引发火灾,防止安全门及通道被堵造成群死群伤。同时要充分依靠群众,发动群众,及时反映经营中公众聚集场所存在的各种违法章行为和各类火灾隐患,以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的良好氛围。  

  3.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不断提高公众聚集场所从业人员的自防自救和应急处置能力。  

  3.1要实行公众聚集场所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对公众聚集场所开展全员培训,使公众聚集场所的全体员工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  

  3.2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开辟宣传专栏,进行热点追踪报道,播发公益广告,大力宣传消防法律、法规以及防火灭火常识和火场逃生知识,加大新闻曝光力度,加强警示教育;  

  3.3要开展送消防知识上门活动将消防宣传材料送到每个经营业主手中,在公众聚集场所的醒目位置广泛张贴;  

  3.4要认真制定完善公众聚集场所灭火疏散预案,并结合预案演练,组织从业人员参与其中,使其熟悉灭火疏散中的各个环节,有效提高其火灾自防自救与应急处置能力。